文件编号 PD-RS-02 编制部门 人事部 文件版次 01 文件名称 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程序
1.0 目的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2.0 适用范围 此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性职员。 3.0 运作程序
3.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强迫验孕、避孕,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 忌的工作;
3.4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坠落高度基准5米以上有可 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低温(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以示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予以调换或减轻劳动量; 3.6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7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工作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9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 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10 女职工享有其他员工的各种福利待遇;
3.11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领导和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 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接受卫生、妇联、工会、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编制日期 2016/3/21 深圳市鹏达欣科技有限公司
3.12违反本制度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编制: 审核: 批准:
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程序 第2,共2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