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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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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乙 种 本

(YZH—96—0206)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工 程 造 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河 南 省 建 设 厅 监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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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乙种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室内装修(详见预算单) 1.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 施工工期:

1.6 工程质量:优良(合格)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2、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3、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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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付款及时; 第3条 乙方工作

3.1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3 遵守国家或地方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4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因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2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

期不顺延。

4.3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达到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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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GBJ300—88)和《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JG33—97)等国家、省制定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省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起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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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付款在开工前三日,付总工程量的 35% ,金额 ,第二次付款在工程过半或工期过半, 付总工程量的 35% ,金额 ,第三次付款为工程验收合格三日内,付总工程量的 25% 金额 ,完工 日内付最后质保金 5% . (2)、为保证施工进度,工程施工中的进度款,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请款单三日内支付;

(3)、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6.3 如有增加工程量,甲、乙双方协商工程款,并在完工后三天内付清。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2 材料以乙方材料清单为主,所有材料必须经甲方人员认可,方可使用。

第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2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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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2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3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施工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

第11条 附则

1、如存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或者违背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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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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