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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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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为了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安全协议条款:

第一条: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令、法规;严格遵守项目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施工中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并转化为实际行动。

第二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高跟鞋和光脚上班,严禁酒后班;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空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第三条:施工前必须对所施工的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施工;各项施工工序必须按方案执行;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安全标语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除的,要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检查、督促,工作时,要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行走注意安全,不得在高层作业时严禁抛掷工具和物件,操作工具应搁放稳当,以防坠物伤人;防护保险装置要完整有效,灵敏可靠;严格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七条:施工现场一切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操作与保养,并持证上岗,严禁非机、电人员操作;严禁乱拉、私接电源线,在施工中除随时注意本人操作安全外,还要注意他人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不许吸烟,不许有明火;易燃物品及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分离堆施工,定期检查;焊接时,必须把周围的易燃品清扫干净,并设置必要的保护措施;生活区内严禁烧电炉、私自接电源、装大灯泡,严禁私自围隔房间,严禁生明火取暖煮食物;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者必须先申报,经批准后方能耐使用。

第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应及时提出或拒绝施工。

第十条:施工人员未遵守本合同规定要求而告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此合同一式三份,质安部一份,项目部一份,本人一份。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质安员签字:

接受交底人签字:

天銮•明珠城项目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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