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解决不合理索赔的案例分析
作者:谢崇誉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01期
案情简介
某年1月 25日,国内某出口企业A公司与长期合作商B公司签署合同,向中东某国一家C医院提供一批医院家具(HOSPITAL FURNITURES),包括120个带玻璃门的铁制器械橱、150张木制医生办公桌(组装式)、150张医师椅和120个铁制病历档案柜, CIF 价格条款成交。货物于2月28日出运并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并代买方投保一切险和战争罢工附加险。4月8日到达目的港,在通过1个星期的时间清关后,最终用户C医院顺利收取货物。6月8日, A公司突然收到B公司的邮件称,该批货物中的150张木制医生办公桌全部破损无法组装,并附带了几十张破损的照片来证明这一事实,要求A公司接受以下两种方式中任一种索赔要求:
(1)退还已付该项商品的全部货款 USD15,000.00。
(2)由于木制办公桌容易破损, 用户C医院要求改用铁制医生办公桌, 请A公司重新报价,由于铁制办公桌价格贵, 所以B公司承诺将不足部分补上。
A公司在接到以上信息后,既未同意也未拒绝B公司的索赔要求, 在回函中,A公司表示将认真调查此事,并建议B公司提供卸货报告(买方收货报告)等单据,并向承运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事宜。B公司随后回复说,他们将向保险公司在该国的代理申请检验和提出索赔。45天后,B公司向A公司发来保险公司的检验结果,说是由于包装材料和方式不当引起的实际破损,保险公司已拒绝了理赔。B公司因此继续要求A公司同意其原来的索赔要求。 在B公司申请保险公司代理检验和索赔过程中,A公司也相应地向国内生产商、船公司、保险公司通报这些情况并要求三方协助调查。从生产制造商那里得知,该产品是他们长期经营出口的,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出口运输的要求,从未发生整批的货物发生破损现象,同时向A公司制造商的产品和包装的检验合格证明;从船公司方面了解到货物运输过程中并未发生包装破损的情况记录,船公司并向A公司提供其良好的货物进仓单和装运记录。而船公司仓库仔细分析B公司发来的所有照片中, 发现木制桌子的组装板子不可能在装运过程中破损得如此厉害。
重要的是从保险公司方面证实, A公司除了一方面从B公司得到的信息外,另一方面直接从保险公司提供的实际检验报告中, 了解到全部两条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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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公司当地医院C(最终用户)采购定单中要求是铁制医生办公桌, 而实际提供的是木制办公桌, 明显的是实际货物与订单要求不相符。
(2)从检验现场的货物和包装破损情况来看,发生破损的原因可能是包装问题。 A公司将制造商和船公司所得到的调查结果通知B公司。并依据保险公司的报告对B公司明确答复:
对于第(1)条,A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相一致,至于C医院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及订单,并不知情也与自身无关, A公司不承担第(1)条的理赔责任;
对于第(2)条,A公司向B公司提出了质疑, 即保险公司的检验是在收货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进行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包括人为因素亦可造成货物的破损,A公司也不接受。 A公司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委婉拒绝了B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同时表示愿意在今后的合同中以优惠的价格逐步以弥补B公司在本批货物中蒙受的部分损失。B公司在得知A公司对事情明朗化和拒绝理赔的情况下,在回函中不再坚持其索赔要求, 转而要求A公司给予最优惠的价格供应150张铁制医生办公桌,A公司同意在新的总价中给予5%的折扣。于是双方体面地解决了这桩不合理的索赔。 案情分析
1.货损的事故具有不确定性
货物的实际破损从引起原因来看可分为三方面, 首先来自卖方, 货物的实际破损是由于货物存在内在质量缺陷或货物的包装不能够适合相应的运输方式。其次来自承运人,即货物不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和包装问题,其实际破损是由于野蛮的装卸或恶劣运输条件而造成的, 再次,系保险责任范围的事件而引起货物的实际破损。
买方在目的港收货时, 都有理货机构出示的卸货报告,亦可称买方的收货报告 在报告中有船方人员, 理货机构和买方代表签字, 报告中详细记录该提单项下的货物的件数、体积、毛净重、货物有无破损或残缺等内容。 卸货报告是评判货物在装运过程中是否有破损的关键单据之一。买方如发现所收的货物有破损,可凭卸货报告向发货人、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来调查货物破损发生的实际原因, 为以后究竟向哪一方提出索赔提供依据。本案例中,B公司并未向有关各方提供详细的卸货报告,无法让卖方弄清货物破损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否与自己有关, 仅凭EMAIL信息和几十张图片并未给卖方提供理赔的依据,本案例的货损事故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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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买方所要索赔的程序和对象不合理, 单据也不齐全
买方一旦收货时发现货物有实际破损, 其索赔的程序和对象有三个, 并且提供相应的单据。
(1)凭运输合同、提单、、装箱单、卸货报告等单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出索赔,如经过调查货物破损系承运人责任引起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作出赔偿。 (2)凭提单、、保单、卸货报告等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调查破损是否系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引起的来作出理赔。
(3)凭合同、、装箱单、收货报告(卸货报告)等单据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视货物破损是否系有货物的质量和包装引起的来作出赔偿。
本案例中,首先,由于B公司没有或不愿意提供卸货报告这个关键单据,仅单一地向A公司来提出索赔是不合理的。其次,保险公司的后来检验是在买方收货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进行的,其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人为的因素会造成货物的破损, 卖方的某些包装的遗失等皆可以在这段时间发生,因此其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货物的破损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也不能证明货物破损是由于A公司的包装引起的。因此,A公司理应拒绝B公司的不合理索赔要求。
3. A公司的货物在装运中不可能发生破损
A公司向B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是长期出口的,产品和包装肯定在以往的装运中得到考验。而制造商对本批产品及其包装所出示检验合格证明直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和包装方式不当的问题,而船公司仓库的货物进仓单、装运记录和已装船清洁提单证明本案例的所有货物在出运时包装条件良好。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同一批货物中, 易破损的带玻璃门器械橱未发生任何的破损, A公司由此可间接了解到本批货物的装运条件良好,货损因此不太可能在装运期间发生。
4. B公司企图转嫁损失
B公司与C医院有可能在合同上存在所要货物的争议,即不需要先前的木制医生办公桌而转要铁制医生办公桌更符合其使用,B公司由此企图将损失转嫁到A公司身上是提出索赔的根本原因。如果B公司在收货时发生实际破损, B公司肯定同时会向货运公司或其代理、保险公司、A公司提供收货报告,提出合理的索赔, 而本案中,B 公司一直未提供这个报告,只是提供照片要求A公司提供赔偿,进而要求A公司供应铁制医生办公桌的替代产品, 这与后来保险公司的报告第(1)条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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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尽管A公司通过调查, 其本身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但还是积极同B公司合作,对其所受到的损失愿意提供适当补偿,为双方今后合作建立了更稳固的基础。这样,A公司体面地与B公司解决了索赔问题。 几点启示
第一,在实际业务中,许多国外进口商往往只凭一些图片,甚至只是传真或EMAIL等书面文字来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这些索赔要求中,有些进口商的要求是合理的,而有些是不合理的,甚至是恶意的。 因此,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索赔要求后,不要急于答应或拒绝其要求,而是要求进口商提供合理的证据,同时出口商也要相应进行多方面调查以获得更多的证据来弄清楚这些索赔的性质,从而决定是否理赔。
第二,通过多方面的调查所获证据表明,如进口商的索赔不属于出口商理赔责任的,出口商必须及时拒绝其索赔要求,如系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出口商应同进口商沟通,早日协助进口商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如系出口商承担理赔责任的, 出口商应与进口商洽谈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理赔方案。
第三, 出口企业一般都是长期合作客户成交的订单偏多, 订单多了容易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何处理问题、保持客户和扩大业务,这就需要具体业务人员具备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出口企业业务人员一方面要熟悉掌握国际惯例和法律,通过多方面的调查获得证据,来分清有谁承担责任,做到“谁犯错误,谁买单”, 另一方面在具体问题处理方面展现适当弹性,体面地解决与客户的各种争端, 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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