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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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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论坛 政法论坛 交通肇事中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 于[案情] . 2011年5月31日7时30分,被告章某驾驶轿车与原告马 某乘坐的其所在单位的通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上班途中的 原告马某等车上人员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 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乘坐车辆及原告马某无责任。马某等 人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章某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主 动与马某及其公司工头,实时了解马某恢复情况,以便及时快 速的对马某进行理赔。几个月后,马某的伤情经住院治疗已经 完全康复,并且办理了出院手续。原告马某所在公司将马某因 杰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前,原告马某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焦点一,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章某支付理赔款是否合法。 本案中,章某在原告向其提供了所有的理赔材料后,对此次事 故进行了赔偿,而后又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收 到所有材料后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章某,保险公司的做法 此次事故而产生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等全部材 料交付章某,章某依据医疗费收据向原告马某所在的公司进行 赔偿,并签订收款凭证。在被告章某赔偿完毕后,章某找到其 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审查了章某提供的所有 票据,并证实章某确实已经就此次事故的所有赔偿款全部支付 给了马某。由于被保险人已经就侵权事故向第三者支付了所有 的费用,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便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章 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来,原告马某不知因何原因始终没有 拿到此次事故的赔偿款,遂前往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这时马某 才知道:其所在的单位已经取得赔偿款,保险公司也将赔偿款 支付费了章某。马某认为:其所在公司没有将赔偿款支付给自 己,是保险公司工作失职造成的。马某起诉章某投保的保险公 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 29849.63元。 l判决书正文l 原告马某遂将章某及章某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 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5月31 El 7时3O分许,被告章某驾驶的轿车行驶 至该市西胜殡仪馆时,与马某乘坐的其单位的班车发生交通事 故,致使班车上的马某等乘客受伤,伤者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 治疗。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O万元并附加不计 免赔。马某确系某铸造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马某上班的 途中。后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 中受伤为工伤,经劳动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 级T伤。在原告马某出院后,章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 保险公司已经就此次事故进行了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 了某铸造公司,其中包括原告马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包括:医 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误工费。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机 动车保险人员损失计算表、劳动合同、保险款支付单等证据予 以证明。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职_T因工作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止工作接受和资料期 间,原T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照常支付。原告马 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 支持。原告所在单位持原告住院期间的所有票据向被告章某索 赔的行为,对于章某来说是真实有效的。章某赔偿完毕后,持 所有票据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 章某支付赔偿款的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遂依据《中华人民共 作者简介:于杰,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1 46・-B 并无不妥。 依据《民法通则》: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 于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 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 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 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 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本案中原告所在公 司向章某索赔的行为明显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善意的章某而言, 此次双方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保险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进行 赔偿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费被保险 人。本案中,被保险人章某向此次事故中受伤的马某的代理人 进行了赔偿,而后又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依据规 定向被保险人章某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焦点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就原告主张的误工、护理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于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赔偿是 基于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收入减少及护理人员收入减少而进行赔 偿。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坚持的是补偿性原则,即对 因为保险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如果受害人没有因为此次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 赔偿的。 此次事故发生在原告上班途中,原告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 本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及我国与工伤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企业职工于工 伤期间单位不得扣发员工工资,且应当派人对工伤人员进行护 理。综上所述,原告在工伤期间其单位不能扣发其工资,并应 当派人进行护理。原告因为此次事故就不存在因为此次事故导 致收入减少及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情况,保险公司也就不必对 其进行补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 费进行赔偿。(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载于《民事判解研究 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2] 杨立新:《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载于《法 律适用》,2o03年第11期。 [3] 张鑫宝: 《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栽于《法学研究》 2001年第4期。 [4] 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 代法学》2000年第5期。 [5] 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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