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光权索赔的法律研究
一、采光权索赔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山西省关于侵犯采光权索赔的法院判例总结
山西省没有关于侵犯采光权的具体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检索的案例,一般是主张赔偿因为遮挡采光造成的取暖、用电费用的增加和房屋价值的贬值。(少数案例主张视觉污染费、健康补偿费)。主张的费用在10万-50万不等。具体计算如:取暖费和电费(2元/天×60年)43800元,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2万元,房屋贬值损失10万元。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为酌情认定2万-12万不等。
三、研究结论:
参照《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五间房按150平方米计算,农村按五级标准计算,遮挡时间按120分钟计算可获得赔偿150*420=63000元。
按照山西省惯例可以主张赔偿额为每天照明增加用电量花费酌情按2元计,70年用电51100元。每年取暖时间酌情延长40天,每天多用电量花费酌情按30元计,70年共计用电84000元。加上房屋贬值10万元计算为:51100+84000+100000=235100元,法院酌情判决到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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