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对民事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性分析 郭妍琼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摘要】对既判力问题的讨论更多的是处于纯理论层面的探讨,未能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及民事审判实践 很好地结合起来进行深入分析,致使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在相当程度上滞后于法律实务。 【关键词l既判力;诉讼程序;主观范围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性的法理分析 既判力制度的价值在于既判力的作用,即消极作用与积极 作用。既判力作用发挥的前提是该第三方必须受到既定判决的 拘束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不能被既定判决所拘 束,那么不仅纠纷解决的效率难以提高,且不利于纠纷解决的 彻底性,最终毁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价值。在所有权确认诉 讼中,当原告在获得胜诉后将该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该第 三人必须在被告之间再度进行一次诉讼,对于从胜诉原告处获 得转让物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样当该诉讼中败诉的被 告若将诉讼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让胜诉原告与受让人 再度进行诉讼,那么在败诉被告顺次地将标的物进行数次转让 的情形下,纵使原告在几次的诉讼中都获得胜诉,也无法获得 彻底的安心。 在这些情形下为了保障权利的安定性以杜绝无休无止的 诉讼,既判力势必发生扩张。其扩张的结果就是使前诉判决确 定之结果直接适用于这些未曾进入诉讼的第三方,使其根据前 诉判决的结果直接确定其权利与义务,并不得进入后诉。从表 面来看,是基于“诉讼程序安定性”价值的决断而阻止了任意第 三方进入诉讼。但从诉讼制度的深层探究,就会发现这种“牺 牲”并不违背诉讼正义之原则。在实质上他们的纠纷以接近获 得过处理,在确立“诉讼程序安定性”价值之时,并没有从实质 上放弃了程序保障与诉讼正义的价值。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具体情形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向当事人继受人的扩张 在研究诉讼继受人的问题之前,必须要明确一个概念一诉 讼系属。分析诉讼系属的目的在于区别诉讼系属后和诉讼系属 前发生转移诉讼标的行为性质的不同。在诉讼系属前,诉讼争 议还没有被当事人导入诉讼程序,诉讼标的并未获得效力,诉 讼系属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转移与继受一般对诉讼不产生 影响。在诉讼系属后,诉讼标的与当事人的转移或继受势必引 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也即引起既判力主观范围向诉讼继受 人的扩张。 (---)既判力主观范围向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的扩张 既判力扩张至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指在请求返还特定物 的诉讼l}J,对于特定物的持有不具有固有的利益,为了当事人 专门持有该特定物的人也受既判力的扩张。法系既判力理 沦认为,既然判决之既判力及于当事人及其诉讼系属后的继受 人,鉴于专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人,如管 理人等,这些人并不具有自己的利益,在地位上显然应当 视同为当事人,故而既判力应及于这些人。 既判力向这些第三者扩张,不但不会损害其固有的实体利 益,也不至于损害其程序保障权益;反之,可能发生败诉当事人 或其继受人故意将标的物寄放在第三者处,极容易导致胜诉当 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对于我国而言,有关既判力扩张至请 求标的物之持有人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其它法系国家那么 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 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 被交付人签收。从法条本义看,这里的“有关单位”和“有关公 民”就是为当事人及其继受人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第三者。 我国法律 样确认,为当事人及其继受人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 的第三者为生效判决的执行力所及。生效判决的执行力以既判 力为基础,因此这一类第三者也为判决的既判力所及,这种观 点和做法已被广泛接受。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向诉讼担当场合的被担当人l的扩张 理论界对于任意的诉讼担当引发的既判力扩张的争论,集 中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既判力 是否向他们扩张的问题。我国《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诉讼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 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 由此规定可见,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既判力并非全部及 于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这一条款找到其法理基础显得 尤为重要,从既判力的作用论中演绎其法理来源不失为一条正 确途径。 就既判力积极作用而言,法律不禁止未参加登记的第三者 今后提起诉讼;就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而言,未参加诉讼的 权利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不另行审理,直 接适用原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将这两方面结合起 来形成这项规定较完整的逻辑体系。既判力扩张至诉讼担当场 合的被担当人问题,我国法律现有规定尚不完善。目前我国法 律未就遗嘱执行人、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作为担当诉讼人的资格 从而导致既判力的扩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高宏.制度与理论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23邓辉.既判力研究[M3.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企业导报2009年第1 0期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