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法中,通常大家都会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混为一谈,但其实这两者还是具有一定的区别的。
一、举证责任为行为责任,证明责任为结果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一个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谁有义务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此时关注的主要是一个提交证据的具体行为;而证明责任是指当事实不明时,应当由谁承担不利后果,此时关注的是一个结果。
二、举证责任是主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客观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通常某个事实由甲方当事人举证比较充分后,则举证责任又转移给乙方当事人,当乙方当事人举证比较充分后,举证责任又返回到甲方当事人身上;而证明责任却是不能发生转移的,当某个事实在历经两方当事人竭尽全力举证后仍然无法弄清楚,则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确定的。
举个例子说明,甲说乙方欠了他10万元钱,则甲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即提出证据),当甲提交了欠条即举证责任转移到乙,此时乙提交了还款证明表示已还,则举证责任又转移到了甲。但如果到最后法官经调查发现甲方的欠条、乙方的还款证明都是假的,则该欠款事实是不明的,则此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举证规则规定则应当由甲方承担证明责任(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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