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境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2008年统计表明,我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656所,占全市学校总数的27%,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加91所,增幅达16.1%,其中:幼儿园469所,小学98所,初中51所,高中18所,职业学校20所。全市共有民办学校教师9393名,占全市专任教师的17%。全市共有民办学校在校生22.8万,占全市在校生人数的21%,比2007年增加4.97万人,增幅达27.9%。民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达421个。一批规模较大、办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正在逐步发展壮大。2009年全市民办学校共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7.722万人,满足了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需求,有效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各类民办学校的管理中,我市实行的是分层次审批,属地管理。国家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而原则,不能完全解决管理和促进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全省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中都存在着找不到适合、准确依据的倾向;一些县(市)区对违规办学处理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审批或年检中带有随意性;有的民办学校办学中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费管理中极易出现违反财务制度,造成办学资金流失,影响学校稳定;有的民办学
校在招生中,违反国家的规定,超越办学条件和审批许可,向社会、学生虚假宣传;有的学校不顾学生安全,租用不适合办学的场地办学等,给我市民办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制定一部地方法规,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不但重要,而且非常必要。 (二)开展调研的情况
1、市政协调研。2008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09年3月11日至19日,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顾问,在分管副主席的带领下,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督查。这次调研督查采取随机选点,点面结合,深入学校,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调研组在听取市教育局介绍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到五华、官渡、西山、安宁、呈贡五个县市(区)的华茵、杨家地、光明、大成、呈贡育才、北大附中云南实验学校实地调研。听取了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情况介绍,分别召开了民办学校教师、家长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针对民办学校反映的问题,又分别邀请了20所民办学校负责人和市政府12个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作进一步调研。调研期间先后共召开各类座谈会13次,全面了解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情况,对民办教育取得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束后,市政协专门形成了《关于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专项调研督查的报告》,市委仇和书记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对市政协调研报告
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扎实抓好落实,并向市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2、市教育局调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教育局及时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做了深入调研,对一年来《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起草了《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思路及政策建议》。6月10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按照会议精神,教育局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十四个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以及市属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6月19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再次进行专题研究,在充分吸纳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送审稿)》。6月23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原则同意后,要求就有关内容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充实完善。7月26日,报经祖林市长同意,修改形成了上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的《关于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送审稿)》。8月底,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昆办发〔2009〕12号)已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内部文件予以转发。 二、修订过程
市教育局在认真分析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状况,广泛听取民办中小学校长、教师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浙江、湖南等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今年8月,根据市政协、市教育局的调研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关于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对《试行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再次将修改后的《试行办法》印发各县(市)区教育局征求意见,对文稿作了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包括总则、鼓励与扶持、办学申请和审批、教育教学活动、 管理与服务、变更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54条,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试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为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试行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的名称定为《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强调既要积极促进也要加强管理,以此体现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目的。《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
3、关于审批管理权限的划分
今年全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在省上的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权限下放到昆明市,原保留在市级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已下放到县区。因此,《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对设立民办学校作出如下具体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属地管理、分层审批。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民办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审批;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审批。第五十二条明确: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市、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4、关于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试行办法》第十三条针对我市民办学校数量多,规模小、层次低、办学质量有待提高的现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设立,同时提供了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的依据文件。 5、关于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扶持
为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试行办法》专门用了一章(第二章)共七条(第四条至第十条)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从规划、土地、资金扶持、教师聘用、法律地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内容基本涵盖了市委、市政府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的有关优惠政策。
6、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或合并
《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作出如下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或合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或合并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六规定,对民办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是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是偿还其他债务。
7、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试行办法》第四十九、五十条,专门针对审批机关及其工作、办学者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的意见。一是规定了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及其办学者违反办学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种类分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对《试行办法》的应用
今天听证会后,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各县(市)区反馈的意见,再次对文稿进行认真的修订完善。争取年内以市教育局的规范性文件印发试行,通过1-2年的探索、实践、总结,条件成熟时启动地方立法程序,制定《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条例》。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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