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风险提示:存在下列情况股权不得质押: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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