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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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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虚开还是接受使用虚开专用,均构成犯罪。

一、要负刑事责任的。虚开一方主动补税、缴纳罚款,接受虚开一方也必须缴纳所抵扣的税款,这样才能弥补国家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虚开专票的收票方,如果是善意取得,则只需要补税+滞纳金,没有罚款。

2、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即:主观故意购买,与虚开方同罪。除补税+滞纳金+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根据金额,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其罪刑和虚开是一样的量刑,根据犯罪性质不同,最高可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的定义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不实填写。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稽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如果虚开,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也将给企业、个人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二、虚开行为的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为整治税收环境,加大对虚开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都对虚开专用行为有严格的处理规定。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专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

因此·随后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界定了“善意取得专用”与“恶意取得专用”的两种行为。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善意取得虚开的处理

善意取得虚开和恶意取得虚开,在具体处罚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何谓善意取得虚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3)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里、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同时,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追缴的已转出进项税额的滞纳金。但是,倘若恶意取得虚开,将会依法受到严厉的税收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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