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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主要执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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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式有哪些?一批犯按同一种方式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通常,在法官对死刑犯宣布死刑执行命令时,都会说四个字,“验明正身”,之后,才会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验明正身”,其实就是对死刑犯进行身份验证,包括是否是本人,年龄是否一致等等。而在验明正身时,法官还需要询问死刑犯有什么样的遗言要交代给家属,财产需要如何处理等等。执行死刑条件是什么?《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勒索,,,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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