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时,若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措施、不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失职罪。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过失。
法律分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成立条件包括:
1、犯罪客体为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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