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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