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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房产税征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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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房产税征收的标准分两种,从价或从租。

1、从价计征:计税根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即以房产原值为计税根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起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断定;

2、从租计征(即房产租借):以房产房钱收入为计税根据,即以房产房钱收入为计税根据的应纳税额=房产房钱收入*税率(12%),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房钱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从租征收税率:

1、我们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的问题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将原来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2、其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综上所述,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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