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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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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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