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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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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

行办法

某府发〔2009〕6号

九江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

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第十四届九江某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

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坚持不让群众利益受损原则。

第三条 安置对象

因城市建设需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新城区开发、旧城改造),在2008年县城规划修编后的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居民(含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安置地建房的农村户籍的拆迁户)。

第四条 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具体

方式拆迁户自行选择。

第五条 货币补偿方式

由拆迁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产权调换方式

产权调换实行同类地段住宅补偿面积“拆一还一”,找结构差价(结构差价为每个档次100元/m2),不找成新差价。面积确认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考虑区位因素,拆迁房屋的区位与安置房屋的区位有差异的,调换面积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按照一个区位档次修正10%的面积进行调整(例如:拆二类地段房屋安置到三类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增加10%,反之面积减少10%以此类推)。

第七条 安置房面积超过拆迁房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内部装修(铝合金窗除外)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附属建筑物按重置成本价折旧货币补偿。

第九条 安置房楼层差价实行本栋平衡原则。 具体楼层差价为:一层-20元/m2、二层±0、三层+20元/m2、四层+25元/m2、五层+5元/m2、六层-30元/m2。

第十条 安置房户型面积:60-8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20%)、100-12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50%)、120-14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30%)。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按照拆迁面积就近套户型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只提供给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进行安置,一律不对外销售。

第十三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的最低标准,产权人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36平方米的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结算:超过拆迁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拆迁价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五条 相关说明

租住公房的拆迁户可以按综合成本价申请购买安置房,其特困户提供廉租住房。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合法建筑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确认面积。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按市场价供给。

综合成本价为:成本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相关规费+小区内道路、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税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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