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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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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一)为规范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快速、可持续发展,依据富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现结合公司现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公司在决策、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主要包括:合同审查、合同签发、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培训、诉讼管理、风险管理。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公司。

(四)坚持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岗位职责 (一)职责概述

1、公司设置法务专员一名,隶属于综合管理部,作为法律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与集团法务部对接,接受法务部的监督,享有法律事务的审查处理权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权。

2、本公司法务专员实行双重管理,即由集团公司法务部对公司法务工作实行业务监督,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法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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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法务专员的主要职能为法务管理和部分合同管理。 (二)法务职责

1、法务专员作为承担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法务制度体系,制定法务工作制度和流程,并监督执行;

(2)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3)负责参与公司所涉项目投资、企业收购、上市运行等重大经济活动,并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4)负责审核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防范法律漏洞,做好法务工作的事前风险防控;

(5)加强对合同履行等法律事项的动态跟踪,做好法务工作的事中控制监督;

(6)参与涉诉事务的协商、调解、诉讼及仲裁活动,做好法务工作的事后补救,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负责制定并推行使用各公司常用的合同标准范本; (8)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问题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为相关部门日常工作开展提供法律建议;

(9)负责公司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三)合同管理职责

1、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并实施监督和检查。 (1)通过集团OA系统对部门送审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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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应领导要求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 (3)参与公司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公司所签合同(或协议)的留存电子版; (5)制定并推行使用公司常用的合同标准范本。 (6)监督、协助合同主办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合同; (7)对所属公司签订的合同建立合同电子台账; (8)配合合同主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9)签收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及时上报领导,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报集团法务部备案。

2、合同主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的全过程进行参与、负责,并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主办部门负责:

(1)在合同签订前对签约主体进行资格审查与资信调查,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2)负责组织合同、项目的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并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3)负责合同的签订、变更及解除事项,及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对合同履行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告知法务人员;

(4)对合同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定期移交所属公司资料管理员归档;

(5)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并负责收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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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关证据材料。

3、合同主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文本的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凡国家或行业强制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主办部门应适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非国家或行业强制规定使用,但有格式范本的,合同主办部门应优先适用合同格式范本;

暂无标准或格式范本的,由合同主办部门与对方根据法律、法规通过谈判协商制定。

(四)合同审查与签订

1、合同送审前,合同主办人应完成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的审查,填写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审核表(详见附表),并复印对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留存,复印件应加盖对方公章,且与原件核对一致。

2、合同主办人应负责整理资信调查情况,资信调查的整理情况及获取的资信调查资料应作为合同档案资料保管。

3、公司所涉重大合同经合同主办部门邀请参与谈判的,视情况由法务人员和合同主办部门参见或由法务人员提报集团会同外聘法律顾问与合同主办部门一同参与。

4、法务人员对主办部门提报合同的审核时间原则上限定在1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合同、工程施工类合同通过OA系统报送集团相应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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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应急事项需订立的合同,可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合同事项特别紧急重大,一旦延误将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由合同主办部门直接报请公司分管领导特事特办。

6、合同签署原则上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7、合同签字盖章后,根据订约的其他程序、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见证、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8、变更、解除合同及合同争议经协商和解达成协议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法务人员审核备案。合同变更(仅涉及重大事项的变更)、解除及协商和解的书面协议,需进行审核审批办理。

9、合同主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后,应及时请示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立即处理,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回复等法律文件在送交对方之前,应经法务人员审核。

合同主办部门应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文件、送达签收凭证、特快专递回执等作为合同档案资料移交法务人员存档。

10、合同主办部门应将合同纠纷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报集团法务部备案。

11、合同主办部门对合同争议不得隐瞒、回避和拖延,必须严格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确保争议事项的解决不超过诉讼时效。

12、双方已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构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整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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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案卷后,案卷和原件一并存档。

13、法务人员负责跟踪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对于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由法务人员及时向集团法务部汇报,由集团法务部协助法务人员向申请强制执行。

(五)诉讼事务管理

1、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事务,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2、当公司涉及的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各部门应于法务人员做好对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务人员做好与集团法务部的对接。

三、法律咨询、宣传与培训

(一)法务人员有义务解答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管理层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咨询。对一般性问题的咨询,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及时给予答复;无法及时答复的,应记录在案,一般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二)法务人员负责定期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全体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以此来提高全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四、重大合同解释

(一)“特别重大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 1、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的法律事务;

2、涉及公司重大的重组改制、重大的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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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产权(股权)变动、重大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3、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受理的诉讼、仲裁案件;单项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下同)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诉讼相对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诉讼、仲裁案件,或对公司整体工作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4、单项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合同或协议;

5、单项标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特别重要的涉外合同或协议; 6、对集团公司市场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事件; 7、其他特别重大的法律事项。

(二)“重大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制事件; 2、涉及公司的一般性的重组改制问题; 单项标的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

3、单项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要涉外合同或协议; 除了上述特别重大法律事项中所列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外的其他所有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

(三)其他的重大法律事项。

1、“一般重大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般重大影响的法制事件; (2)单项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合同或协议; (3)单项标的额在20万以上的一般涉外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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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属状况; (5)其他的一般重大法律事项。

(四)“一般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 1、涉及公司一般日常性的法律事务的处理; 2、单项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或协议; 3、单项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涉外合同或协议; 4、一般非格式合同文本的起草; 5、其他一般法律事项。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制度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4件: 1、《合同登记表》

2、《合同资料移送登记台账》 3、《合同移送确认表》

4、《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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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同登记表》

合 同 登 记 表

序号 档案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类别 合同名称 交货(资料) 日期 对方单位 合同预计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9

附件2:《合同资料移送登记台账》

合同资料移送登记台账

(设备、工程类合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对方单位 相关证件 合同份数 移送人 接受人 移送时间 备注 10

附件3:《合同移送确认表》

合同移送确认表

(材料采购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同 编号 合同名称 对方单位 移送人 接收人 移送备时间 注 11

附件4:《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审核表》

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审核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资质等级 或特许经营 成立时间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最近一次工商 年审时间 主要经营范围 序号 1 2 3 主要审查醒目 4 5 6 7 8 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资质证书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 法人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审核结果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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