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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学生会工作管理条例

来源:意榕旅游网
※※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团委、学生会的管理,加强团委、学生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民主管理和自我监督机制,体现团委、学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发挥团结和服务学生的功能,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教育科学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培养、锻炼广大青年的组织(简称:院团委);学生会是在院领导下,受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性组织,以倡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教育科学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们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活动。

第二章:团委、学生会组织的设置、职能

第一条 团委、学生会两年召开一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条 团委、学生委员会是团学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团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团委、学生会委员会行使团学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团委、学生会委员会的基本职权有九项:

(一)执行团学代表大会的议程,实施团委、学生会章程,落实团学代表大会的各项任务;

(二)选举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并在团委、学生会常委中选举产生团委副,学生会、副;

(三)通过聘请办公室主任的决议;

(四)对团委学生会干部做出任免决定,并决定学生会干事的聘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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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做出增补或免去团委、学生会委员的决定;

(五)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六)指导学院各团支部、班委开展工作; (七)推举产生优秀学生干部;

(八)在下届团学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九)畅通为同学们服务的渠道。

第三条 团委、学生会应设常委会,常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团委、副、、副是当然常委,常委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数的1/3,并且必须是单数;常委会由团委或主持,其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团委、学生会重要工作; (二)讨论并决定团委、学生会人事安排;

(三)讨论并决定团委、学生会经费预算安排及大额开支。

第四条 团委副、学生会、副由团学代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一条 每学期末放假前两周,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应把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工作计划草案上交团委、学生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作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条 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的制定,应依照学院该时期的工作重点,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好的计划,上交团委或学生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执行。团委、学生会应在开学两周内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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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并上交一份给校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团委、学生会经费由团委、学生会管理。团委、学生会的账本及经费由团委、学生会指定专人分开管理,并由担任办公室主任的团学干部组织每月一次的审核。

第二条 团委各部预算内的经费,30元以内的由副审批,30元以上的由团委审批;学生会各部预算内的经费,100元以内的由学生会审批,100元以上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老师审批。报销的单据应是正式(不是正式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必须写明用途,并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名后到财务负责人处报账。

第三条 每学期开始,团委、学生会财务部负责人依据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做出学期经费预算,使用时严格按预算拨款,不得随意突破预算。每学期末时将使用情况向全体学生干部公布,向团委、学生会常委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张榜向全院学生公布,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团委、学生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接受校团委、学生会的统一管理,执行校团委、学生会的决议,积极配合和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班委、团支部接受本学院团委、学生会的直接管理。

第二条 团委、学生会干事对负责,各对应向团委副、分管副负责,团委副和分管副对应向团委、负责,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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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协助配合校团委、学生会完成工作,加强与校团委、学生会的联系,促进本系统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团委、学生会在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开展有益的活动,凡开展的活动不得与校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活动相冲突,否则,必须报校团委、学生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会议制度

(一)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会学期始末各开一次,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每月单周星期五下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工作及学习。

(三)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门每月第一周召开一次本部门的工作会议。 (四)团委组织部每月周一下午召开各班团支书例会,各班团支书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学生会学习部每月周一下午召开各班学习委员例会,各班学习委员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五)团委副、学生会和办公室可向所属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门发出工作及会议通知。学生会职能部门经请示学生会及分管副同意后,可向下级各班委、团支部发出工作及会议通知。开会时,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以备工作检查,与会者必须提前五分钟到场。

(六)团委、学生会每周尽量避免召开三次以上级会议,以免影响学生干部学习,每次开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七)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

(1) 会议(或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需当面解释,累计三次写书面检讨,并给予口头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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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病、有事不能按时例会者,需及时向主管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无故不参加例会(或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

(3) 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并作留职查看处理;

(4) 对无故缺席,造成团委、学生会工作严重失误者,给予开除团委、学生会处分;

(5) 对一学期内在团委、学生会的会议及活动中请假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者(实习、公事除外)给予警告处分,作留职查看处理;

(八)活动考勤和记录制度参照《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

第六条 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工作制度由团委、学生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安排,各部门根据安排进行值班。

第七条 团委、学生会办公室每日由各职能部门轮流值日,在值班过程中负责处理当日事务,并作值日记录。值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下午4:40——5;40.

第 团委、学生会档案管理

为了加强团委、学生会档案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今后的团委、学生会工作提供依据和经验,团委、学生会要加强团委、学生会工作档案的管理,实现干部个人资料和工作资料管理合理化、制度化。

1、团委、学生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团委、学生会办公室负责,为团委、学生会的文件、会议记录、月简报表、各部门重大活动方案及其形成的材料分类归档管理。

2、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凡大型活动的方案、总结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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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除本部门存档外还需送一份到对应的团委或学生会办公室存档。

3、“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鉴定表”必须存档。

4、干部的奖罚情况必须记入“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鉴定表”。 5、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初必须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学期末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即工作总结)介绍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经验教训,并存入档案;

6、凡团委、学生会获得的奖品、纪念品,作为工作成绩的体现,必须交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妥善处理,不得遗失;

7、属于团委、学生会的报刊、杂志,由所属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

8、各部门可在向学工办负责老师或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登记后,向办公室借阅、复印资料档案。所借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并在 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如有遗失,就其所借档案重要程度给予处分;

第九条 团委、学生会印章管理

(一)团委公章由团委保管,用印章需经团委同意,否则拒绝用印;学生会公章由或委托助理保管,用印章须经由学生会批准,否则拒绝用印。

(二)团委、学生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1、组织各种活动的通知、各类证书、奖状。 2、团委、学生干部任免、奖励和处分的文书。 3、与学校或兄弟院系团委、学生会的文字联系。 4、其他方面的事务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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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团委、学生会工作外,团委、学生会印章不能代表学校及各部门用于团委、学生会工作以外的联系。

第十条 团委、学生会的重要决议、通知必须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一条 团委、学生会文件由所属办公室起草、校对,团委或学生会审核签署后打印,最后交所属办公室主任复印、下发。下属各职能部门的事务须以文件形式下发的,须由部门起草后交由所对应的团委或学生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团委、学生会的办公室应做好大事记,每学年末做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活动记录,文档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团委、学生会干部的任免

第一条 团委、学生会级以上干部应从当选的团学代会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并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团委、学生会各部副、干事采取聘任制,先由各部对各班推荐的同学或自荐的同学进行考核,并把任命议案上交团学代会常委会,经常委会讨论通过聘任,聘期一年,聘期满后视工作情况解聘或留用提拔。

第二条 受聘的各级学生干部,必须是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必须是思想品德作风正派,有为同学们服务的品质和意愿。

第三条 各级团委、学生会干部在工作期间不胜任或因工作需要免去该职的,属副和干事的由提出免职议案,级以上干部的由团委副或分管副提出免职方案,交团委、学生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属副和干事的可立即执行,属以上的干部要上报同级团组织最后省核。

第四条 辞职或免职的级以上干部在未正式发文公布之前,不得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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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职守;(注:对无故不服从办公室协调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七章 学生会干部的职责、义务及纪律

团委、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典范,在校内必须佩戴学生会工作卡,接受同学们的监督;必须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成绩。

(一)职责

1、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为同学服务 2、对于上级布置的任务除了自己坚决完成外,还应该积极主动的带领其他同学按质完成

3、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主动参加和组织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 4、监督团委、学生会工作,积极向团委、学生会提出良好的工作建议和要求,诚恳的提出团委、学生会工作的不足之处

(二)义务

1、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团委、学生会的有关文件精神;

2、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3、团结同学,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主动向校有关部门准确及时反映同学们的各种意见。

(三)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不得做任何有损本会名誉的事; 3、不做损人利己的事,不打架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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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名誉。

第八章 考核奖惩制度

本着奖励先进,激励后进,惩前毖后的原则制定本规定;团委、学生会各部学生奖惩及考核纪录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一)奖励制度

1.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直至院内奖励; 2.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3.对表现突出的团委、学生会干部,向院团委递交政绩优异通知单,者一并递交学生党支部,对积极分子向所在学生支部推荐。优秀个人可提名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二)惩罚制度

1、团委、学生会组织内部处分分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留职察看,开除五种处分;

2.对于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例会的惩罚依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议通过分配给个人的任务,由于自身主观因素,没有完成并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者,由团讨论给予恰当处分;

4.处分签署后,如有情况失实或本人不服,可提出申诉,并享有相应组织的解释权。若被处分人无理取闹,不服从组织决议,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经团委、学生会讨论,作开除出会处理;

5.处分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在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干部权利; 6.警告,留会察看处分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改变或撤销对学干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委、学生会讨论决定延长察看日期 或提前恢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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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若在留职查看期内再次违反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对其作开除处理。

(三)考核制度

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参照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

(注:以上所有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一经触犯,严格处理决不留情)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如与校有关规定向抵触,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于共青团琼州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委员会 第三条 本条例自分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团委、学生会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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