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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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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贵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筑府发〔201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筑府办函〔2015〕9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或者超出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其他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5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1.5.1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贵阳市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及标准见附件9.1)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发生地质灾害时视情况增加事发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市编委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市公安局、市督办督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文明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农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局、市大数据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移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铁建办、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等。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2)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任务; (3)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与抢险救灾规划方案;

(4)协调驻筑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组织撤离、安置、救助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灾后重

建;

(6)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地质灾害防治及抢险救灾其他相关工作。 2.1.2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市政府应急办: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灾害点周边排查,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加强灾害体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实时掌握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和灾后重建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省级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4)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工业园区建设及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物资、铁路运输、用电等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适时进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市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负责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我市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市级配套部分的保障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0)市生态文明委: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林区、园林绿化建设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尤其是饮用水源进行监测,提供环境质量数据与评价,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破坏损失评估,制定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做好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工作。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抢修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督促项目业主配套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对因实施工程造成的地质灾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2)市交委: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公路建设工程 活动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支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然原因导致的地质灾害危害管养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省级道路管护单位对其管护公路、水路等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负责灾后公路毁坏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等工作。

(13)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组织修复损毁的水利工程,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等;督促项目业主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防止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5)市旅游产业发展委:负责做好游客疏导、安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各级政府授权或委托履行出资人代表

职责的国有企业,对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17)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18)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灾区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安监管理领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19)市农委:负责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审核、提供受地质灾害威胁建档立卡搬迁贫困对象的名单。

(20)市移民局:负责将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条件的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并优先安排实施。

(21)市大数据委:负责积极配合地质灾害主管部门做好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大数据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地质灾害通信等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

(22)市科技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资料信息,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会商并提出意见,做好震情跟踪监测。

(23)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强降水天气监测,发布强降水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4)市铁建办: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导致的地质灾害和自然 原因导致的地质灾害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负责灾后铁路毁坏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等工作。

(25)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负责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根据需要运输救灾人员和物资。

(26)市编委办: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量。

(27)市城管局:负责地质灾害危害管养市政道路、桥梁、隧道、

垃圾填埋场以及其它市政、环卫设施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

(28)市民族宗教事务委:负责宗教管理领域内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29)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0)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加抢险救援。 上述部门和单位管理职能如有调整,由承接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继续履行该职能调整部分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其他未列入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为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服务。本预案未

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3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市、县)、乡(镇、社区)两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

(5)办理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6)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

(7)完成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市地质灾害专家组

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设立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区(市、县)级已明确的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专家组成。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提出抢险救灾和预防次生灾害的措施、建议,

协助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为地质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区(市、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办相关负责人及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类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按照全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结合气象雨 量数据综合分析共划分为四个等级:风险很高、风险高、风险较高、有一定风险。(贵阳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分类见附件9.2)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完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落实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监测。每年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同时鼓励群众通过短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抓好源头管控,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

3.2.2风险预警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共分为四个级别:一级预警,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二级预警,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三级预警,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四级预警,用蓝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按照相关要求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蓝色预警由区(市、县)

级人民政府审批和发布。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应对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危害的人员;

(2)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等; (3)加强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4)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5)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当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受逐级上报原则的限制,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20分钟内电话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30分钟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接报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仍不受逐级上报原则的限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45分钟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接报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接报后40分钟内电话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接报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演变为上一级或演变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凡达到报告标准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超过规定时限2小时未报

的视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48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

4.1.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应包括首报、续报、终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4.2先期处置

当发生灾情或出现险情时,事发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快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快速组织抢险救灾,并组织群众开展撤离、自救互救,划定危险区,设立警戒线,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5应急处置 5.1应急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险情和灾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先期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由省级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2较大(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1.2.1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灾情信息,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时,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贵阳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5.1.2.2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1.2.3现场应急处置

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职责任务。各

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救护、社会维稳、灾民救助安置、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组成,负责救灾物资、装备、人员的协调组织,根据现场抢险救灾需求开展紧急救援物资、装备、人员的保障救援;负责做好国家、省级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负责做好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负责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等。

(2)抢险救援组:由贵阳警备区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安监局以及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贵阳市支队等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力量的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资源,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运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资发放工作;负责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协助开展排危除险及交通特别管制等工作。

(3)应急专家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负责对防止次生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对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提供技术支

持,指导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加强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负

责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等工作。

(5)灾民救助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组成,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群众生活必须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负责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6)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交委以及贵阳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贵阳市支队等组成,负责维护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负责防控借赠灾募捐等名义骗财敛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搞好交通疏导,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通行;负责做好预防并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地质灾害事发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委、市财

政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农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发地受灾群众的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电力保障等;负责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灾区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求;负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等组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开展舆情研判,积极稳妥应对,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5.1.2.4终止程序

地质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5.1.3一般(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区(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经事发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市、县)级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本级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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