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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全国人民代国宪法 表大会 2004年3月14日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全国人民代国刑法 表大会 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公司各部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室及分公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司 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公司各部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室及分公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司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第1页共22页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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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其他劳动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劳动公司各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室及分公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司 适用部门 备注 全国人民代中华人民共和表大会(主国劳动法 席令第28号) 1994年7月5日通过 1995年1月1日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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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全国人民代中华人民共和表大会(主国安全生产法 席令第70号) 2002年6月29日发布 2002年11月1日施行 全文(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 重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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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更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适用部门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5 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发布 2002年5月1日施行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6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8号) 2003年10月28日发布 2004年5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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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的驾驶机动车。 全国人民代中华人民共和表大会(主国消防法 席令第4号) 1998年4月29日发布 1998年9月1日实行 《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2003 公司各部 7 重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室及分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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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业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全国人民代中华人民共和表大会(主国工会法 席令第62号) 2001年10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适用部门 备注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8 月27日修订 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职业因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72003年8月27日 2004年7月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立的行政许可。 公司各部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共介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室及分公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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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日施行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10 国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年1月7日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公司各部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室及分公产许可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司 中华人民共和11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年5月1日施行 记、抗押登记和注饰登记。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其他相关条款(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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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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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特大安全事故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安全生产违法13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至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国务院第政责任追究的302号 规定 2001年4月21日施行 12 国安监管局第1号 200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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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部发[94]1995年1月法》行政处罚532号 办法 1日施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公司各部批评。(包括强迫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均依法处理并罚款). 室及分公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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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公司各部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室及分公 适用部门 备注 15 建设工程安全国务院3932004年2月生产管理条例 号 1日施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司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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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执行第十二至十九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执行第二十至三十九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违反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建筑施工企业16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公司各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室及分公线路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司 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年6月29日施行 17 石油天然气管国务院令第道保护条例 313号 2001年7月26日施行 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2003》 重点: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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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18 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的通告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殊事故处理规定 国经贸委令第17号 国质监督局第2号 2000年8月30日施行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19 2000年4月24日施行 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2001年11月15日施行 规》2003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0 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油监505号铁21 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及处理规定 基(87)780号 1987年10月1日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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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T5922-94 2004年10月11日施行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3 GB50183-93 1994年2月1日 2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94 19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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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全文。重点要求包括: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1995年1月(如:压力、温度、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控制仪表);生产厂房、22日 设备、储罐、仓库等设施及防爆措施,限量等;可靠的供电、供气等公用系统(含UPS);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设置可适用部门 备注 25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1995]56号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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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避雷设施,防静电措施及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和巡检要求.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事故隐患。 劳部发[1995]322号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长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二)制定应急计划。(三)进行安全教育(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国务院令344号 2002年3月15日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公司各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6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1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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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车间、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防渗漏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和规定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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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28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国务院发1984年1布 月6日 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理部门审查公司各部同意,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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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劳部发[1996]423号 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登记国经贸委2002年30 管理办法(附实令第35施意见) 号 11月15日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起6个月内办公司各部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了“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室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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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监督31 企业安全生产许管理局令可证实施办法 10号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各部 2004年4月19日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室及分公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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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编 号 公安部令第18号 实施日期 1994年5月1日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32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公司各部下列条件 室及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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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司 (二)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检. (五)易产生静电的和平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 ① 危险货编号Z1008天然气[含甲烷的、液化气的] 33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版)国安监局公布1号 2003年3月3日 CAS号8006—14-2别名沼气.UN号1972。) 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一项易燃气体. ②其他危险化学品(对表识别),建立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录》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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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遵守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不得使其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4 气瓶安全国质监总局令2003年6月1日 监察规定 第46号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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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编 号 劳部发实施日期 1996年7月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35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公司各部工作,(一)至(十)款(包括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对附属室及分公[1996]140号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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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规定 安全装置定期校验)。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对企业的要求) 第155号公约 要求:保证和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和安全,并对健康没有危险;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等。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或(MDAS) GB16483-2000 包括:化学品名、企业标识、成份、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等内容。 司 职业安全和36 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化学品安全37 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表2: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序号34、天然气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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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 GB13690—199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序号22/23甲烷(沼气)CH4易燃气体(及其他有的危险化学品应建名录)。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 4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GB13690-1992 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规定了图形、尺寸、颜色。 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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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天然气:可与乙炔、氢、甲烷等易燃气体可能形成有爆炸的混 合物;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具体识别。 适用部门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备注 41 常用危险化学GB13690品标志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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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建设项目(工42 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6年10月17日 面责任,包括七项职责。 公司各部 劳动部令第3号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室及分公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司 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公司各部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室及分公司 43 劳动部令第10号 19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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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实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2003年9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月30日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发改投资 (2000)1346号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44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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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45 特种设备安国务院令第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003年6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月1日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第22页共22页

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各分公司 全监察条例 373号

案,包括设备设计文件、图纸、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自检一次,并作记录,应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及附属仪表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算。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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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小型和常压热46 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04兆帕) 质检总局令第11号 2000年8月1日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自来水加压)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额定蒸气压力不超过0。7兆帕)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

适用部门 备注 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分公司 第23页共22页

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 第十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代表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公安部令第规定 37号 1999年3月15日 第二十九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四、五条: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法人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公安部令第位消防安全管61号 理规定 位的法定代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落2001年11月14日 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各级、各岗位公司各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七个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并实施和落实八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及监护人和安全措施。 室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 47 有下列四类(一)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四)室及分公司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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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应规定清楚)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明确检查内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重点单位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一次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定四个方面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消防重点单位应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四十一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一)至(九)款内容。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一)至(九)记录或文件.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八条)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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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特别重大事故调编 号 国务院令实施日期 1989年3月29日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必须做到:及时报告,24小时写出事故报告) 适用部门 公司各部室分公司 备注 49 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有关问题的解释 50 51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受伤者或现场人员)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国务院令1991年3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第75号 月1日 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劳动、公安、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由上一级行政部门组织调查。 第五条至第九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40学时,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企业主管厂长、车间负责人和班组长组织实施) 第十二至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不少于40小时),企业安全卫生劳部发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不少于1201995年小时)。其他管理负责人和班组长卫生教育不少于24小时。 [1995]第十六至二十条:企业法定代表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11月8日 工作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并纳入企405号 业培训教育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日)等项安全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对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有绩效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26页共22页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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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锅炉工、压力特种作业人员52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容器等作业人员.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工种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职业健康监护卫生部令第管理办法 23号 2002年5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月11日 公司各部室适用部门 备注 国经贸委令第13号 1999年7月12日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53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记录及分公司 档案) 54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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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工发[2001]16号 2001年12月31日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公司各部室55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权[本条的(一)至(十)及分公司 款。] 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公司各部室 工会小组劳动总工发56 保护检查员工[2001]16作条例

2001年12月31日 号 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本条的(一)至(九)及分公司 款。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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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1996年6月1日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劳动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遇或减轻事故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适用部门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备注 57 劳动防护用品劳部发管理规定 [199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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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特种劳动防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劳动者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品(从购买使用到报废)管理制度,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三、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司 劳动防护用品国经贸委58 配备标准(试行) [2000]189号 2000年3月 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公司各部 四、用人单位的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室及分公十至十七条应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见《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附录。 公司各部全文 室及分公司 司 59 女职工劳动保国务院令第护规定 9号 198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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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禁止使用童工国务院令第规定 364号 2002年12月1日 公司各部第二条:企事业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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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公司各部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室及分公司 适用部门 备注 国家安全生劳动防护用品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1号 2005年9月1日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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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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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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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二、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所规定和明确的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五、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适用部门 备注 安委办字2005年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62 〔2005〕4811月24号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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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习,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演习的书面总结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局长令第施设计审查与18号 竣工验收办法 2005年2月1日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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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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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适用部门 备注 国家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产监督管理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令第3号 2006年3月1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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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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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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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编 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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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2010年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65 10月1日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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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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