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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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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合作社在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是增殖税免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是所得税免征或减半。

国税方面: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海水和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税方面: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所得税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此外,如果专业合作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个人所得税免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产自销农产品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初加工农产品,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是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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