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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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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提高工作场所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督促计划的实施。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会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三条 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报刊杂志、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提高全员职业健康意识。

第四条 车间和项目部要利用岗前安全培训、工前安全交底、安全学习、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五条 工会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有奖答题等工会活动,寓教于乐,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

第六条 年培训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职业卫生培训小组人员一年进行两次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培训应包含如下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防和控制;

(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7)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第七条 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主要采取短期集中方式培训、内部培训和送出接受培训方式;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第 公司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主要采取内部培训形式,内部培训采用三级培训方式:

(1)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培训、消防培训、新员工(包括实习生)SHE入职培训等,由公司行政人力部、工会和技安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

(2)部门、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安全学习等,由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

(3)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学习、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讲解等,由车间负责人、班组长负责组织进行培训。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安监部门组织进行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通过培训,使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理念,提高企业职业卫生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每年定期组织的集中安全培

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学时,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通过培训,让作业人员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掌握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熟悉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措施,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伤害。

第十二条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所有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应做好记录,接受培训人必须签名,记录应归档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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