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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来源:意榕旅游网
《税收征管法》和《支付结算制度》

【案例分析】

2003年7月,某市国税局在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某商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的负责人的姓名不符。营业执照的负责人是张某,而实际经营人是王某。经进一步调查得知以下事实:张某原在该商店做业务,2003年3月18日,该商店负责人张某因家中出事,便将该商店转让给王某。双方商定:由张某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王某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而王某受让商店开始经营以来,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而是继续使用原来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张某将商店转让给王某时,未申报缴纳2003年2、3月份的增值税5000元。王某自受让商店以来,也一直未申报纳税。 【问题】在商店转让过程中,张某和王某在税务登记方面都有哪些过错?

【分析】本案中张某向王某转让商店,双方商定,张某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再由王某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所以,应该由张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由王某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①张某的过错。

首先,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违反了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而张某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其次,将税务登记证件转让给他人使用,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本案中王某自受让商店以来,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是一直使用商店原来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因此属于张某将税务登记证借给王某使用。

②王某的过错:

王某由于未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导致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也是有过错的。

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本案中王某未领取营业执照,就更谈不上办理税务登记了。但是,是不是不办理工商登记就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呢?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了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尽管王某未办理工商登记,但自受让商店以来,发生了纳税义务,所以就应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而王某自发生纳税义务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所以其行为是有过错的。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登记地点 (2)登记的时限要求

④„„承包承租人„„ 【案例分析】

2002年9月10日,某市红方集团公司的副总李某,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红方集团公司下属服装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红方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公司每月向红方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另外,服装公司保证红方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750名员工的工资,并且每月不低于450元,其他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

合同签订后,服装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红方集团公司缴纳了2002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税金30000元。

2003年1月13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对服装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在10日内,单独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三天后向服装公司下达了处500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征收分局还调阅了服装公司2002年9~12月的各类账证,查实服装公司4个月的实际销售收入为2650000元。于是,征收分局于1月20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按实际销售收入,依6%的征收率扣除10月、11月和12月通过红方集团公司缴纳的30000元增值税,再补缴增值税129000元,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

服装公司认为与红方集团公司有合同在先,其每月缴纳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事宜一概不管。到税务机关的限期期满,服装公司既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税款。2月7日,征收分局派人从服装公司银行账上强行划走了129500元的税款及罚款。 1

【问题】税务机关要求服装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有无道理? 【分析】税务机关要求服装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是有法律依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足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李某承包了红方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服装公司早就应当在2002年10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其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是不符合规定的。 至于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该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是一份违反税法的合同,税务机关当然不能考虑,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补缴增值税。

2.变更税务登记 „„30日内„„。 【案例分析】

2003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并于6月1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加油站认为,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又不影响纳税,所以,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 【问题】该加油站的行为有无违反之处?

【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加油站的地址发生了变化,但并未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所以,应在7月10日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税务稽查人员于7月16日进行税务检查时,仍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以加油站并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注销登记

„„纳税人„„注销前,应当„„ 【案例分析】

张某与王某合伙经营经营一家木材经销店,2003年2月,两人由于在生意上意见不统一决定停止经营。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被税务机关告知木材经销店尚有5万元的税款未交,责令木材经销店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限期期满后,木材经销店没有去交税,而税务机关发现张某已不知去向,而且木材经销店已没有什么木材,遂要求王某缴纳该店欠缴的税款。王某称他已和张某结清了应由他负担的债务,其余债务应由张某负担,不愿缴纳所欠税款。 【问题】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木材经销店所欠税款? 【分析】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木材经销店所欠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该店在注销前应缴清所欠税款。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还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和王某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他们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该合伙企业已无财产,因此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即缴纳全部税款,并不能因为自己已按份额结清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而免除这一责任。不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王某在缴纳税款之后,有权向张某追偿本应由其承担的税款。

二、账簿凭证管理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案例分析】

2003年10月9日,A市(县级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经营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B建筑材料商店2001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既未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多方调查取证,查 2

实确认B建筑材料商店期间未申报缴纳增值税69112元。

【问题】B建筑材料商店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着什么问题? 【分析】B建筑材料商店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未按照规定设立账簿。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B建筑材料商店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未设立任何账簿是违反规定的。 (2)未将企业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B建筑材料商店连账簿都没有建立,更谈不上去税务机关备案。 (3)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B建筑材料商店既未设置账簿,也未进行会计核算。

(三)发票管理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案例分析】

某木材经销店于2003年6月销售一批价值10万元的木材给某家具厂,货款未付。2003年年底木材经销店的老板张某向家具厂催要货款,家具厂因资金紧张,提出以本厂生产的沙发来抵顶货款。张某无奈只得同意并请某家具商店代为销售,张某要求家具厂直接将发票开给家具商店,家具商店将沙发销售后将现金直接交给张某。 【问题】指出本案中在发票管理使用上的违法之处。

【分析】家具厂用其生产的沙发抵顶所欠张某木材经销店的货款,张某再将沙发销售给家具商店,在这一过程中应由家具厂向木材经销店开具发票,再由木材经销店向家具商店开具发票。

但本案中却由沙发厂直接将发票开给家具商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家具厂应将发票开给木材经销店,但根据张某的要求,直接开给家具商店,属于代开发票的行为,也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家具商店应从木材经销店取得发票,而不是从家具厂取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如果本案中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就不一样了。

家具厂属于为他人虚开,张某为介绍他人虚开,家具商店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案例分析】

叙永县针织内衣厂,属一户私营性质的从事腈纶内衣裤生产加工的针织企业,雇有工人20人,注册资本50万元,账务健全,专用发票由丁从雅负责保管、开具及购买。法人代表朱家志,该厂于2001年4月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6月1日开始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02年10月20日止,共领购专用发票8本200份。

2002年10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叙永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在对该厂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 (1)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

仅从查实的四份专用发票比较,存根联价税合计金额6551.49元,抵扣联价税合计金额70961.20元,价税合计金额相差64409.71元,其中税额相差9329.61元。

(2)2002年1月,刘永方离开叙永县针织内衣厂时,朱家志应付刘永方的钱,刘永方在2002年8月到该厂拿走了3万多元的货抵账,并提出要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丁从雅就撕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刘永方;厂长朱家志的哥哥朱家明在该厂买了3万多元的货,除按实开了一份3万多元的发票外,另外又撕出2份空白专用发票给朱家明。 (3)2002年夏天,因存放发票的房子漏雨,而造成部分发票毁损。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叙永县针织内衣厂在发票管理上存在哪些问题?

【分析】叙永县针织内衣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 3

规定。具体而言: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专用发票应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而本案中针织内衣厂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 (2)非法向别人提供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本案中的针织内衣厂没有保管好发票,造成了发票的损毁。

(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或者擅自损毁 【案例分析】

2003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进行了搬迁,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账簿的账页毁损丢失。6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该加油站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着什么问题? 【分析】(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而该加油站在搬迁中未保管好账簿、凭证,致使部分账簿的账页损毁丢失。 (2)该加油站损毁税控装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损毁,应及时改正并接受处罚。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5.到车站、码头„„ 【案例分析】

2002年9月10日退伍军人王某从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后,购置一辆17座中巴车从事客运。10月15日,主管地税局向王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王某以退役士兵就业享受税收优惠为由,不予理睬。

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王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以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王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王某拒绝签字,并将通知书当场撕毁。

11月11日,税务人员在公路上将王某的车辆拦停。王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驾车逃逸。税务人员以王某撕毁文书并逃逸,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为由,将王某的中巴车扣押。王某不服,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县地税局经过复议,认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违法,责令解除扣押王某车辆的强制措施;对王某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地税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问题】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存在着什么问题?在本案中纳税人存在着什么问题? 【分析】(1)征税机关(人员)的行为属违规执法行为:

首先,税务人员上路检查超越执法权限。

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上路检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部门具有六种检查权,其中交通运输要道检查权是指: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本案中税务人员上路实施税务检查,并强行扣押车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税务执法权限。

其次,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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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忽视了这一问题。 (2)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首先,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其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王某从事的是运输业,应交营业税,营业税是按月缴纳,9月10日开始营业,直至11月11日尚未申报,也未缴纳税款。

6.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 【案例分析】

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2003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账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子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2003年1月份以来账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账户和私人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账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问题】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账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 【分析】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何某属私营业主,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账户,属于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案例分析】

某县地税局2001年7月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9月,税务人员发现该餐馆在8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应纳税款1000元。该县地税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 【问题】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分析】税务机关对该餐馆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案例分析】

2001年5月11日,某县地税局城关税务所征收人员张某发现府前街惠丰饭店(系有证个体工商户)没有按时办理当月纳税申报,遂打电话进行口头催报,接电话的饭店工作人员称老板出差在外,无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5月15日,该饭店老板派会计李某到城关税务所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城关税务所以逾期申报为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该饭店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该饭店老板不服,认为主观上并非故意逾期申报。而且在此期间也未接到税务部门的书面《限期改正通知书》,故以城关税务所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城关税务所对该饭店的处罚程序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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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法规定,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到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也可以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但责令限期改正并非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两种行政行为。本案城关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是合法的。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2001年7月,某市地税局在对该市某报社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报社在6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费6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2元。该市地税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报社补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处1000元。 【问题】某市地税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

第一,由报社补缴税款的决定错误。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第二,对报社处以1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案例分析】

2001年5月,A县地税局根据工作计划开展了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5月10日,县稽查局按规定向兴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稽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定于5月14日派人对其实施检查。5月14日,稽查员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已逃避,后经几次联系,该单位总以各种借口拒绝检查。

【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兴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以逃避、拒绝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

(一)重要时间

项 目 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 设置账簿 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因特殊困难延期纳税

(二)税款的多退少补

情形 纳税人少缴税款 纳税人多缴税款

责任届定 税务机关的责任 纳税人计算错误 税务机关发现的 纳税人发现的 处理方式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在3年内(同时情况可延长至5年)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

时 间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保存10年 保存5年 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

税 种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账户管理

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

五、支票 【案例】

甲于2006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A银行,乙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丁于7月5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A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因为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既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

甲于2006年4月1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A银行,乙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持票人丁于4月10日向A银行提示承兑,汇票于7月10日到期后,持票人丁于7月25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丁提示承兑日期符合法律规定(4月1日至5月1日),但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0日至20日)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乙、丙的追索权,但可以对出票人甲、承兑人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A银行仍要对持票人丁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见票即付 汇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本票(见票即付) 支票(见票即付)

二、托收承付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万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2000年5月15日(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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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兑期限 无需提示承兑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自出票日起10日 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1个月 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核准 备案 (1)验收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 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 备案 能否存入现金? 可以 可以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可以 可以 能否支取现金? 可以 不能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可以 可以 期 限 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申报纳税 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纳税 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前缴纳 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 到期日起10日 的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2万元。同年5月29日,乙存入3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 )。

A.110元 B.120元 C.140元 D.150元 【解析】A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中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本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即5月16日至18日。乙的逾期天数为5月18日至~28日,总计11日,因此应当支付赔偿金:2×0.05%×11=110(元)。

三、委托收款 【案例】

债务证明4月10日到期,但付款人于4月1日收到债务证明,即使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4月5日)先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因此银行只能在债务证明到期日(4月10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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