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3.17 2006.03.17 湘规委[2006]4号 城乡规划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湘规委〔2006〕4号)
各市州,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九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湖南省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包括:
(一)各级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或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二)各市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规委)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三)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第三条 各级向同级或其常委会报告程序及形式;
(一)每年年底,各级提请同级或其常委会听取关于城乡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各级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三)根据各级或其常委会的安排,采用会议形式或书面报告形式审议工作报告; (四)各级应认真研究同级或其常委会关于城乡规划的审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或其常委会。 第四条 各市州规委向省规委报告程序及形式:
(一)根据省规委年度工作计划,省规委于每年年底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每年选择3-4个市(州)分期分批听取各市州规委关于城乡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省规委办公室报请省规委主任同意,在全委会前一个月向有关市(州)规委发出会议预通知; (三)有关市(州)规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四)召开省规委全委会听取有关市(州)规委汇报,审议书面报告; (五)省规委印发全委会会议纪要及审议结果;
(六)有关市(州)规委认真研究省规委的审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规委。
第五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程序及形式;
(一)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呆取填写城乡规划报表与年度工作报告相结合的形式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城乡规划报表制度由省建设厅制定实施细则,采取半年报表和年终汇总报表相结合的形式,每年7 月中旬报送上半年的报表,下一年度的1月中旬报送年度汇总报表:
(三)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每年年底,应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城乡规划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和督促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于上级督办的问题,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条 各级向同级或其常委会报告内容 (一)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情况;
(二)城乡规划执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目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等;
(三)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四)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情况重点是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重点地区和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五)规划管理中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依法制定规划、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情况; (六)督办工作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七)其他应各级或其常委会要求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各市州规委向省规委报告内容; (一)市(州)域城镇化发展情况;
(二)城乡规划管理情况包括城市与村镇、市(州)与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及城乡规划资金投入情况;
(三)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重点是正在执行的各类城乡规划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变更和修编,并履行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并审批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
(四)城乡规划执行情况;重点是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规模扩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利、街区)保护 规划实施情况;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情况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制度实行情况,特别是重点地区和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执行情况。
(六)城乡规划执法情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 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情况,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
(一)市(州)域城镇化和城镇建设发展情况;包括现状市 (州)域及各县(市)域城镇化水平和城镇人口,规划近期(2010年)、远期(2020年)城镇化水平和城镇人口,现状建成区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近期(2010年)、远期(2020年)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
(二)城乡规划管理情况包括城市和村镇、市(州)和县(_市、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运作,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及人员等;
(三)市(州)域城乡规划资金投入情况:包括规划编制、管理、执法经费等;
(四)市(州)域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设立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设立城市和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的规划规模、编制单位、工作进度、规划审批等情况,以及汇总情况,规划报备案制度执行等情况:
(五)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情况,“一书两证”制度执行及发放情况。重点是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开发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情况;
(六)城乡规划设计市场及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情况,全市(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情况,市(州)域城乡规划设计项目管理情况,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情况,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项目情况,全市(州)注册城市规划师情况; (七)城乡规划执法情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情况,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情况,各类 违法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州规委、各级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规委办公室负责解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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