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
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市夏石镇友谊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合同如下,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基本情况
1.1 乙方承租的标准化厂房位于******工业园区内,为甲方建设的2#坚果加工标准化厂房。
1.2 该厂房两面临路,四围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为准,面积约为5700平方米(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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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以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数为准)。
第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付
2.1 甲方应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2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赁场地应经验收合格(具备通路、通电、通水、通气、通网络、污水处理等正常生产经营必备的基础设施)并提供厂房验收报告,甲乙双方签署场地交接确认书,确定租赁场地的情况和已有的设施设备。
2.3 甲方将验收合格的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后,由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安装加工、生产、包装、储存、运输及销售等设备。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3.1 甲方将租赁厂房实际交付给乙方后次日起三个月的期限为乙方的设备安装期,该期限不计入租赁期限且不收取租金。
3.2 乙方的租赁期限自2017年 月 日始至2027年 月 日止。
3.3 双方约定,乙方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根据*******政发[2016]号文件,甲方对乙方租金执行“免三减二”,即自2017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甲方免收乙方租金,厂房由乙方免费使用;自2020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租金减半,即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
自2022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年租金为 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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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3.4 对于乙方的应付租金,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于每年 月 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于每次收到租金后5日内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
3.5 乙方的租赁期限原则以本合同3.2条的约定为准,但如本合同3.1条约定的设备安装期结束日晚于本合同3.2条约定的租赁期起始日,则应以设备安装期结束日的次日为租赁期起始日,同时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第四条 合同解除
4.1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4.2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因市场环境、投资条件、行为等非乙方原因导致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在付清应缴租金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同意。
第五条 续租
5.1 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的,甲方应无条件同意,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5.2 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续租要求,则乙方因不能续租而导致的设备拆卸、运输、折价变卖及重新租赁厂房、安装设施设备等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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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厂房、设施的维修、养护
6.1 租赁期间内,甲方应保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应当提前3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在保证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生产经营的影响。
6.2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因大风、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气象、地质灾害导致厂房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损坏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处理并负责维修,如维修后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达不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乙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第七条 保险责任
7.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厂房及由其提供的附属设施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厂房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 双方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1 甲方应保证不因租赁场地权属问题影响乙方的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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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水、电、燃气的供应能够满足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如乙方因天然气管道未接通而使用罐装天然气,则甲方应当根据罐装天然气与管道天然气的实际用气价格差,给予乙方差额补贴;如乙方符合国家产业或环保排放达标,且乙方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达500万元以上,则甲方应给予乙方地方所得税金2%的水电补贴。
8.1.3 甲方应当帮助乙方积极申请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工业创新、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企业流动资金贴息、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
8.1.4 甲方保证乙方作为新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边贸加工企业,甲方对乙方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8.1.5 甲方保证乙方在**落地加工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专用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1.6 甲方保证乙方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10%给予奖励。
8.1.7 甲方保证乙方利用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开展落地加工时,甲方给予乙方进口补贴,按0.6分人民币/美元进行补贴。
8.1.8 甲方保证如乙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则甲方应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如乙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则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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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如乙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则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20万;如乙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中国品牌的,则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乙方品牌和质量建设。
8.1.10 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按照凭政发[2016]号文件在财政扶持、水电燃气补助、劳工和人才、通关便利等方面对乙方给予优惠、补贴、便利,并保证平稳过渡执行。
8.1.11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的工作人员及货物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检查,协调乙方和劳务公司在用工及其他方面出现的问题。
8.1.12 甲方对乙方在办理工商、税务等证件和手续时给予专人协调办理。
8.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2.1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如期缴纳租金,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有关约定的。
8.2.2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或贷款,乙方自身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扶持、甲方无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条 租赁场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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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如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乙方没有提出续租或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内解除,则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终止租赁后30日内将租赁场所返还给甲方。对于可自行拆离的装修改造、设施设备以及可搬离的物品,乙方应拆移、搬离;无法及时拆离或搬离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发生争议后的陆拾(60)天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生效
1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变更、补充及附件
13.1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合同后方能生效。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继续有效。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任何对本合同条款进行的修订、解释无效。
13.2 双方可就本合同相关的事宜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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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市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边境贸易加工业的若干的通知》(**市凭政发[2016]号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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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开户银行:
帐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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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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