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电气规程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

电气规程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电气规程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

11.1 一般要求

11.1.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可靠性(信赖性和安全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11.1.2用电单位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根据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的结构特点和运行要求,与供电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11.1.3用电单位电气系统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根据一次设备主接线方式及有关要求进行设计。与电力系统直接连接的受电点的断路器和主要设备的继电保护设计图纸,需经供电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电源受电点的主进断路器的保护方案和整定值,应由供电部门根据电力系统运行要求确定,竣工后经供电主管部门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有生产合格证,经主管部门确认。未经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鉴定的产品和淘汰产品,不得使用。

11.1.4变(配)电所的继电器安装位置应装设在成套装置的仪表箱、继电器箱或专用的保护柜上。其它元件不应装在继电器箱或专用的保护柜内。继电器与高压设备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11.1.5用电单位电气系统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l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

11.1.6用电单位变(配)电所采用微机继电保护时,应参照地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确定保护装置的配置及保护方式;

11.2用电单位变(配)电所的继电保护

11.2.1 35kV及以上电压的用电单位变(配)电所应按国家标准GBl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根据主接线方式设置进线端、变压器、馈线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并满足11.1的各项要求。

11.2.2 10kV电压的用电单位变(配)电所的继电保护应包括进线保护、变压器保护及馈线保护。

11.2.3 10kV电压的用电单位变(配)电所的进线保护为过流保护,一般情况下过流保护采用定时限过电流保护,以满足继电保护选择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处于远郊区的用电单位变(配)电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反时限过流保护。

11.2.4 10kV用电单位变(配)电所进线保护应装设二相过流。

11.2.5对处于10kV中性点采用小电阻接地方式的变电所供电的用电单位,除按11.2.2~11.2.4条设置继电保

护外,尚应:

a. 出线有保护装置的开闭站,在各出线开关处加装外附零序电流互感器,装设零序电流限时速断保护装置;

b. 10kV进线装设零序过电流保护,保护定值取20A,整定时间为:由供电部门变电站直供的取0.5s;由开闭站供电的取0.2s。母线联络开关不设零序保护。母线联路开关若有自投装置,应有进线零序过流保护,零序过流保护动作后闭锁。

c. 对采用反时限保护装置的可进行设备改造,加装直流设备,改用定时限保护,并加装零序保护。

11.2.6 10kV用电单位变(配)电所油浸式变压器容量在800kVA及以上,装在车间内的油浸式变压器容量在400kVA及以上均应装设气体保护。当变压器内部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有载调压的油浸式变压器的调压装置,亦应装设气体保护。

11.2.7对变压器引出线、套管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作为主保护,保护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11.2.8用电单位变压器容量在1250kVA及以下时,受电点可采用环网单元,变压器用熔丝保护。

11.2.9高压电力电容器在600kvar及以上者,应装设相间过流及横联差动或零序保护。电容器按三角形连接时,横联差动保护的电流互感器可装在每相的并联分支上。当电容器组按星双星形联接时,零序保护电流互感器可装在两个中性点的联线上。

11.2.10对高压电动机相间短路,应采用下列保护方式:

a. 电流速断保护一般用于2000kW以下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采用两相式;

b. 纵联差动保护一般用于2000kW及以上的电动机,或2000kW以下,但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灵敏要求的电动机。

上述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掉闸。对于具有自动灭磁装置的同步电动机,保护装置并应动作于灭磁。

11.2.11对于高压电动机的单相接地故障,当接地电流大于5A时,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单相接地电流为10A及以上时,保护装置一般动作于掉闸;单相接地电流10A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掉闸或信号。

11.2.12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失步保护。大容量同步电动机当不允许非同步冲击时,应装设防止电源短时中断再恢复而造成的非同步冲击的保护。

11.2.13变压器保护用的中间继电器应带电流保持线

圈。

11.3系统安全自动装置

11.3.1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发电机自动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器及其它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等。

11.3.2安全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11.3.3 自动重合闸装置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a. 3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和电缆与架空混合线路,在具有断路器的条件下,如用电设备允许且无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b. 旁路断路器和兼作旁路的母线联络断路器或分段断路器,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c. 低压侧不带电源的降压变压器,可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d. 必要时母线故障可采用母线自动重合闸装置。 11.3.4 自动重合闸装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自动重合闸装置可按控制开关位置与断路器位置不对应的原理起动,对综合重合闸装置,还应实现由保护同时起动的方式;

b. 用控制开关或通过遥控装置将断路器断开,或将断路器投于故障线路上,而随即由保护将其断开时,自动重

合闸装置均不应动作;

c.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装置本身的元件损坏,以及继电器触点粘住或拒动),自动重合闸装置的动作次数应符合预先的规定(如一次重合闸只应动作一次);

d.自动重合装置动作后,应自动复归;

e. 自动重合闸装置,应能在重合闸后加速继电保护的动作。必要时,可在重合闸前加速其动作;

f. 自动重合闸装置应具有接收外来闭锁信号的功能。 11.3.5 自动重合闸装置的动作时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单侧电源线路上的三相重合闸装置,其时限应大于下列时间:

(a)故障点灭弧时间(计及负荷侧电动机反馈对灭弧时间的影

响)及周围介质去游离时间;

(b)断路器及操作机构复归原状,准备好再次动作的时间。

b. 电力系统稳定性要求。

11.3.6 由双电源供电的变(配)电所,其中当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电源;或将所用电源作为备用电源;或有备用变压器或有互为备用的母线段时,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11.3.7 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保证在工作电源或设备断开后,才投入备用电源或设备;

b. 工作电源或设备上的电压,不论因任何原因消失时,自动投入装置均应动作;

c. 自动投入装置应保证只动作一次。

11.3.8应校验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自动投入时过负荷的情况,以及电动机自起动的情况,如过负荷超过允许限度,或不能保证自起动时,应有自动投入装置动作时的自动减负荷。

11.3.9当自动投入装置动作时,如备用电源或设备投于故障,应使其保护加速动作。

11.3.10为了分析事故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在事故过程中的动作情况,以及为迅速判定线路故障点的位置,在220kV及以上变(配)电所和110kV重要变(配)电所,应装设故障录波器或其它类型的自动故障记录装置。

11.3.11装设故障录波器或其它类型的自动故障记录装置,在故障时,应快速起动,在系统振荡时,亦应可靠起动,记录的参数应根据系统运行要求确定。

11.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11.4.1 35kV及以上用电单位变(配)电所采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其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均应按电力行业标准DL/T587—1996《微机继电保护

装置运行管理规程》执行。

11.4.2对微机保护装置的一般要求:

a对插件的结构,应满足电力行业标准DL/T487—92《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b. 每面微机继电保护屏出厂前,应整屏作整组试验; c.对装置的要求:

(a)硬件:在设计产品时,应考虑到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性。软件版本的升级不应变更硬件;

(b)软件:软件编制一般按功能划分,应具备标准化、模块化,和便于功能的扩充。对现场的信息参数能编制独立的参数模块,便于在运行中修改。具有录波功能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其模拟量的数据文件,应能转化成标准格式输出(如comtrade);

d.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应使用在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不能自起动的直流逆变电源,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断开直流电源时不应丢失报告;

e.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只能以空触点光电耦输出;引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空触点,应经光电隔离后进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f. 微机高频保护中应能打印(显示)出收发信机的收信继电器触点的动作情况;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打印(显示)的信息,应简洁、明了、规范;

g.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能保证在中央信号回路发生短路时不会误动;

h.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抗电磁扰动能力(如具有抗御1MHz和100kHz衰减振荡波干扰、辐射电磁场干扰、静电放电干扰、快速瞬变干扰及冲击电压干扰的能力);

i.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在线自动检测。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微机部分任一元件损坏(包括CPU)时都应发出装置异常信息,并在必要时自闭锁相应的保护。但对保护装置的出口回

路的设计,应以简单可靠为主,不应为了实现对出口回路的完全自检而在此回路增加可能降低可靠性的元件;

j.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所有输出端子不应与其弱电系统(指CPU的电源系统)有电的联系;

k.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自恢复电路,在因干扰而造成程序走死时,应能通过自恢复电路恢复正常工作;

l.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自动对时功能; m.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工业级及以上的芯片、电容器和其他元器件,并严格筛选;为提高集成电路芯片接触的可靠性,应将除存放程序的EPROM外的所有集成电路芯片直接焊在印刷板上:

n. 应保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部变换器(如电流变换器、电压变换器、电抗变压器等)的线性度。

o. 变(配)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功能应相对独立,当后台机或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

p. 微机变压器、发电机变压器组和母线差动保护装置应具有正常运行中显示差流和差流超限报警的功能;

q. 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所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应采用Y形接线,其相位补偿和电流补偿系数由软件实现;微机母线保护装置不应用辅助变流器,该装置应能自动识别母线运行方式;

r.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由不同制造厂生产的同一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端子排排列应一致。

对于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停用段应规定统一的整定符号。所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其他数字设备之间的通信规约应统一。

11.4.3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组屏设计要求:

a. 同一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组屏方案不应过多;微机继电保护屏应用柜式结构;

b.微机线路保护屏(柜)的电流输入、输出端子排排列应与原电力工业部“四统一”原则一致;

c. 同一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组屏时,统一零序电流和零序电压线圈的极性端,通过改变微机继电保护屏(柜)端子上的连线以适应不同电压互感器接线的要求;

d. 为防止由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回路和直流回路进入的干扰引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常工作,应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回路和直流电源的入口处,采取抗干扰措施;

e.微机继电保护屏(柜)应有专用接地铜排,屏(柜)上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中的接地端子均应接到屏(柜)上的接地铜排,然后再与控制室接地线可靠连接接地;

f.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口继电器触点连接的中间继电器线圈两端应并联消除过电压回路。

11.4.4微机保护装置的验收要求

a. 为了保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靠工作,其二次回路应按国家标准GBl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b. 用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流、电压和信号触点引入线应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在开关场和控制室同时接地。

c. 在新建、扩建变电工程及更改工程的设计中,安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配置必要的试验设备和专用工具。

d. 凡第一次采用国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上级有关质检中心进行动模试验(按原电力部颁发的试验大纲),确认其性能、指标等完全满足我国电网对微机继电保

护装置的要求后方可选用。

e.对新安装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验收时,应以订货合

同、技术协议书、设计图样和技术说明书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有

关规程规定进行调试,并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检验整定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投入运行;

f. 新设备投入运行前,用电单位应按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与运行单位进行图样资料、仪器仪表、调试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试验报告等移交工作。

11.4.5微机保护装置技术管理

a.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

(a)竣工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

(b)制造厂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析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c)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d)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单; (e)制造厂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 (f)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

b. 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检验报告和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

c. 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并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和作好记录。

d. 用电单位变(配)电所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e. 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11.4.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

a.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尽量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同时进行;

b. 检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为防止损坏芯片,应注意如下问题:

(a)微机继电保护屏(柜)应有良好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子仪器(如示波器、频率计等)测量电路参数时,电子仪器测量端子与电源侧应绝缘良好,仪器外壳应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

(b)检验中不应用电烙铁,如必须用电烙铁,应使用专用电烙铁,并将电烙铁佤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

(c)用手接触芯片的管脚时,应有防止人身静电损坏集成电路芯片的措施;

(d)只有断开直流电源后才允许插、拔插件; (e)拔芯片应用专用起拔器,插入芯片应注意芯片插入方向,插入芯片后应经第二人检验无误后,方可通电检验或使用;

(f)测量绝缘电阻时,应拔出装有集成电路芯片的插件(光耦及电源插件除外)。

c. 使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变(配)电所应配备微机型试验仪、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d.装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变(配)电所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

V,容量不应小于10kVA;

e.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现场检验内容如下: (a)测量绝缘;

(b)检验逆变电源(拉合直流电流、直流电源缓慢上升、缓慢下降时逆变电源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c)检验固化的程序是否正确;

(d)检验数据采集系统的精度和平衡度; (e)检验开关量输入和输出回路;

(f)检验定值单; (g)整组检验;

(h)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检验。

f. 根据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阻抗,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线性度能否满足系统的要求。特别应注意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电流变换器二次电阻、电流比例系数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线性度之间的关系;

g. 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震。仪器、仪表应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前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高级精密仪器一般有人监护。

继电保护技术管理

11.5.1新装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向运行单位提交:

a. 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保护原理图、安装图、展开图);

b.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记录;

c. 继电保护所用设备的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d. 各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值。 11.5.2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竣工后,验收的主要项目如下:

a. 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b. 全部保护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c. 保护装置定值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

d. 检验项目及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e. 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伏安特性及二次负载满足误差要求;

f. 检查屏前、后的设备,回路绝缘良好整齐、完好、标志齐全正确;

g. 检查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号齐全、正确; h. 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和有关元件及结线的正确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