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占缸金 2014・2(上) ◆理论新探 论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毛瑞兆孙琳琳 摘要 自《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无权处分行为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便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我国学者对《合同 法》第51条的理解形成“无效说 ’、“效力待定说 ’和“有效说”三种。2012年6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三)第三条采用了“有效说l’I,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该条在其保护第三人和保 障交易安全等众多优点的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去探究,以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无权处分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作者简介;毛瑞兆,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孙琳琳,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97.02 一、问题的出现:《合同法》第5l条与《买卖合同解释三》的冲 无权处分行为系属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所谓效力待定的 突 合同指法律效力有待第三人的行为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我们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对51条的文释: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事后权利人追认或 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事后权利 有效”。根据这个条文,我们可以得出的解释是:无权处分他人财 人没有追认或者没有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合同 产,如果事后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该合 是否有效,有待于第三人的行为。符合效力待定合同的民法理 同是有效的。如果事后权利人没有追认或者没有取得处分权,该 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就是。在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到 合同无效。进一步理解就是,在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到 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这段期间,该合同是效力 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这段期间,该合同是效力 待定的 、 待定的。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认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 2012年6月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合同。这样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因为这样使得无权处分合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 同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过我国将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相应补充, 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 这样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 (三)有效说 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 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合同法5l条的规定,曾经参考 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蛐根据此条文,我 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民法的规定。。其认为债权契约和物权契 们得出的解释是:无权处分人或者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后,无 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要发生物权变动,除签订债权契约以 论所有权人是否对买卖合同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 外,还需要一个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契约。就无权处 处分权,买卖合同都有效。该司法解释显然与《合同法》第5l条 分来说,认为债权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在这种理论的 之规定互相矛盾,本文特以此展开论述。 基础上对51条的理解就是:买卖合同自双方合意成立之时即生 二、我国关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的学说之争 效,物权变动的行为效力待定。 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我国学者争论较大。总的来说有三种 该学说充分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即 不同的观点,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 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第三人 (一)无效说 仍然可以基于合同有效,取得所有权或者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 理论基础是债权意思主义。典型的代表是法国。其认为合 违约的合同责任。当然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如果第三人在签订合 同基于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 同的时候主观恶意,笔者认为合同法没有对其保护的必要。 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处分权,无法发生物权变动,故认为合 三、我国关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及背景分析 同也无效。从我国的民法的理论基础来看,仅订立债权合同而标 (一)背景分析 的物给付不能,造成根本违约,这样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1.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 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将无权处分的合同认定为 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有单一化集权型计划经济向多样 无效行为。。例如1984年8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关于 化分权型商品经济的转变,由封闭型国内市场向开放型国际 贯彻执行民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非所有权 市场的转变,为我国生产力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飞跃,开辟 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废除其买卖关系。”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无 广阔的前景。生产力发达,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之更加注重在 权处分他人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这样一个大环境下保护交易安全。 (二)效力待定说 2.社会本位的立法背景 {l}I占}▲金 ◆理论新探 /2014・2(上) 所谓社会本位是以社会整体为利益中心,在市场经济领域保 种星体都属全人类共同所有,这样说来完全符合无权处分,在这 护交易秩序。无权处分中的第三人是并非是一个人,而是一个不 种情况下,作为标的物的月球土地根本不可能交付,此时认定合 特定的群体,对于不特定群体的保护正是符合社会本位的立法思 同有效意义何在?从这点来看,签订月球土地的买卖合同是不合 想。对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权利的制衡可以有利于交易的高 法的。假如有人以“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出卖月球土地,并与其 效和有序。 他购买者订立的买卖合同,应视作是买空卖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 3.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欺诈行为,并且损害了第三人和国家的利益,应当依照我国《合同 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买卖合同主要涉及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 法》第52条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第三人是一个不特定人,因此对第三人的 保护程度直接关系着交易是否安全。试想一下,我们在买一件物 (二)买受人明知无处分权 认定合同有效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当第三人明知无 品的时候,要先去考证该交易物是否卖方所有,对于不动产我们 可以去相关行政单位查阅房产登记簿,如果标的物是动产,我们 是无从考证或者说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这样一个注重 效率的社会,它要求在原权利人与第三人出现权利冲突时,对第 三人给以优先保护。 (二)买卖合同解释三认定合同有效 2012年6月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 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 民不予支持。”我们来分析一下该条司法解释:第一,“当事 人”指的应当是无权处分人或者合同相对人;第二,“缔约时对标 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权处分人 缔约时和现在都没有处分权,一种是无权处分人在缔约时没有处 分权,而现在取得处分权;第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无权处分 的买卖合同中,无论所有权人是否事后对买卖合同追认或者无权 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都有效。如果第三人没有 取得所有权,可以基于有效存在的合同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 责任。 这样的规定,尤其明显的优势就是对第三人的保护。根据5l 条的规定,如果权利人没有追认或是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得到处 分权,该合同无效,第三人只能请求的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通说认为信赖利益损害之赔偿一般不得超过履行利益损害的 数额。。而且,缔约过失责任以处分人有过失为条件,但无权处分 之处分人未必均有过失,在其没有过失时,则连缔约过失责任也无 须承担。而如果合同有效对于第三人的救济方式大体有两种:其 一,守约方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其二, 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法律目前的选择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和 交易安全,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一)标的物给付不能 无权处分合同中,当标的物无法交付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属 于履行不能,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甚至于损害国 家的利益。依据解释三认定合同有效,有违立法者本意。对于这 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合同可撤销或者合同无效。 2008年轰动一时的出卖月球土地的事件中,出卖月球土地 的行为从国际法律的层面讲,它违背了国际法准则。太空中的各 298 权处分人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而仍然与其发生交易,则在法律 上没有对其保护的必要。如果适用解释第三条,一方面严重损害 权利人的所有权,一方面不能保证相对人的利益,而使真正的破 坏交易安全的人逃离法律的责罚。 笔者认为,认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只要是为了保护善 意相对人的利益。一旦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受到威胁,他可以不依 据善意取得制度而直接基于合同有效存在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但不能做扩大解释到涵盖“主观恶意”的情况。 【三)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 实践中,无权处分在订货转销合同这一领域的问题最多。比 如说,商家甲从商家乙处订到货物,虽然当时并没有取得货物的 所有权,但是将来必定取的货物的所有权,然后卖给商家丙。此 时,无论是甲还是丙均不得以在缔约时甲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因为这样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保障。此时 适用买卖合同解释三的第三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较为妥当 的。即当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合同的任何一 方当事人不得以缔约时,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为由要求合同无 效。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立并完善需要众多学者的不断 研究以及实践的不断考验。在我国,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立 法者越来越注重保护交易的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合同法》第 5l条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由此出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该条内容对无权 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效力的承认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促进了效率的实现。但是它并非完美无瑕,针对众多不同的情 况,它还是表现出了许多的问题。问题需要不断的发现然后不断 完善,这样才真正成为一种好的法律制度。 注释: ①2o12年6月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②王利明.论无权处分.中国法学.2001(3). ③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7-402页. ④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判解研究.2000年第一辑. ⑤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OO-lOl页 参考文献; 【l】朱申涛试论无权处分法制与社会2o13(4).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i年版 f3]t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Ol1年版 【4]t轶.论无权处分的效力.民商法学.2OOl( 【5】王利明论无权处分中国法学2OOl(3). 【6r梁慧星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中国法学网2o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