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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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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5〕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家批准公布或备案的学科、专业名单执行。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按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满足毕业条件并符合下述要求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0。

(四)遵守四项基本原则,未违反国家法律而受到惩处。

(五)未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六)未因考试舞弊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七)如违反校纪(不含考试舞弊)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须已解除处分。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六条 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后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结业学生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 在读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在读期间,能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校纪校规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的规章制度,没有因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处分;没有因考试舞弊而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没有因偷盗而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在读期间,品行端正,没有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位。

(四)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五)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六)所修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一次性通过。

(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学位外语考试与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

第九条 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因专科文凭学历验证等原因延时获得本科毕业证者,在获得毕业证书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专业硕士学位符合设置方案提出的业务水平要求。

第十四条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和相应的成果材料,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还须提供国家统考课程的成绩单和《申请资格审查表》。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资格审查合格。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成绩要求及学分要求。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材料规范齐全。

(三)学位论文管理过程符合学校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学位论文通过原创性审

查,按学校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编辑印成册。

(四)申请人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符合所属学科学位授予标准。

(五)网上管理系统提交的学位申请信息准确、齐全。

(六)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还须符合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附件)。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全部采用双盲评阅,由学院组织,研究生院视情抽评。学术型学位论文送两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评阅,专业型学位论文还须加送一位相应行业应用实践领域专家评阅,评阅专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若两位专家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专家持否定意见,则增聘一位专家进行评阅,如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形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就答辩人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审议,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对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半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采用专用记录本对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人回答内容及有关答辩决议等做好记录,答辩材料由院研究生办存档。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报校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核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议,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字后生效,审定通过的研究生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和相应的成果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资格审查合格。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成绩要求及学分要求。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材料规范齐全。

(三)学位论文管理工作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学位论文通过原创性审查,按学校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编辑印成册。

(四)申请人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符合所属学科学位授予标准。

(五)网上管理系统提交的学位申请信息准确、齐全。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实行双盲评审,送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论文评阅若一位专家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不能申请答辩,由博士生在一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后重新送审,逾期未能做出修改或第二次评审仍未通过的,取消博士生该次学位申请资格;若有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方可答辩的,博士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由导师审查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重新送审或同意答辩的决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博士学位论文重在创新,凡评阅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即《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对学位论文的评分”中创新性评分不及格),不能申请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应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原则上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名。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形式举行。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根据答辩情况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对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采用专用记录本对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人回答内容及有关答辩决议等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及时将全部答辩材料送本院研究生办存档。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并报校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议,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字后生效,审定通过的研究生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七条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二十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学位错授,一经确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或做出更正。

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通告撤销的学位,并向被撤销学位者追回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工作细则为准。原《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学位的规定

附件

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按照本规定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资格审查与注册管理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三月初,到校学位办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考试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大学阶段成绩单。

5.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且与申请专业相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或者有与申请专业相关的专著、科研成果及应用成果、发明专利。

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校学位办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有关材料和填写好的登记表到申请学科所在的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确定指导教师,制订所属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的《个人培养计划》。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 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一)申请人必须在资格审批(注册)通过之日起的四年内完成我校所属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与我校具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同卷、同时考试和同评分标准。申请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要求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 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在校学位办资格审查(考试注册)签署之日起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需要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署名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学位授予条件及学位论文工作要求与所属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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