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
(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及答案: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四、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为7名。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为适应市场变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2)2005年甲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董事A提议对此不予公告,但在会议表决时,董事B、董事C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但该提议最终仍由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董事B、董事C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A、B、C、D、E发起设立F饮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30%、20%、20%、20%、10%。 A、B、C、D以现金或者实物出资,E作为专业厨师,以法国大菜技术出资。董事会成员2名, A、B分别担任正、副董事长。 C担任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D虽然出资,但其不参与任何管理工作,仅参与分红。
问题: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妥,为什么? 八、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月25 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6年3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6年4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九、.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1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3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十、.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有签发日期为2006年3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3月10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3月20日,庚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0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庚加入到该公司。
2006年4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王某,甲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庚在当日收到后,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王某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
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2006年5月10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戊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东亮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庚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一1、答案: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4、答案: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5、答案: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四、1、答案:“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改变招股
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答案:首先,董事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赞成,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3、答案: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五、1、答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25%。
2、答案: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3、答案: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答案: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七、(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不能出资。所以E出资不合法。
(2)设立董事会的,成员应当为3-13人,所以F公司董事会人数不合法。该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而仅仅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3)C担任监视的话,不能担任总经理。监事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D的行为合法。 八、【答案】
(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6年1月10日。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九、【答案】
(1)光中公司最初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的不合法之处是:临时股东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需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的表决,如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十、【答案】
(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甲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4)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丙召集和主持。 (5)决议不合法。庚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0%,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庚不能加入该公司。
(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般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甲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庚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丙、丁、戊、庚四人都是同意甲转让股权的,即使乙不同意,但乙的出价又不如王某高.所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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