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工地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公司承建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公司应督促项目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项目部应确定一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消防人员的确定
和更换,应报公司备案。
第六条 消防安全员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一般工程施工,项目部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公司备案。
下列工程的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由总公司审批:
二、单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市政工程。
四、消防部门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工程的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由分公司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工程。
二、建筑高度20米以下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的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班组和个人,由总公司、分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部门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总公司消防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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