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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当今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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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2013年第1期 建筑・规划・设计 建设工程监理当今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朱建 (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吴江215200) 摘要:1988年,我国建设领域试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工程建设 领域管理的重大改革。现主要介绍了当今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我国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在《丁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1, 737号)中指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 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T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 单位为了生存,为了保资质、保业绩 投标时迫不得已降低监理费 费率。实质上这种做法,其结果是降低了整个.[程监理行业的从业 水平,从而会影响T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2.2 T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 理。 我国的建设丁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从事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严格执行_[ 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工程建 设监理规定》中同时指出,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 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现状 1988年在我国建设领域试行了建设监理制度,标志着我国T 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也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 的重大改革。 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 确了我国强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 了工程监理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2004年2 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规模 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了强制实行建设丁程监理的范 围,从而使建设T程监理制度真正成为建设领域必须实行的重要制 度。 2001年8月29日、2007年6月26日我国相继颁布了《工程 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为更加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颁发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明确了注册监理丁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 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建设 T程监理收费标准作出的调整,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业而言意义重 大。 2当今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在开始在建筑工程领域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至今已 有24个年头。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问,由于起步晚及其他种种原因, 从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一确立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形成社会化 的监理模式,具体表现如下: 2.1招投标过程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四条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 监理业务。有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为了承揽业务,在招投标时,采取 挂靠监理单位、转包监理业务、同体(或连体)监理的方式,这些方式 均不同程度上了监理企业的壮大和发展。 另外,在招标时大多数建设单位对T程监理的作用认识程度不 足,迫于国家对工程监理范围的强制性规定,才委托了工程建设监 理单位,故而将监理费用压得很低。对于建设]二程监理单位来讲,现 今充斥市场的是众多而小型的监理单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监理 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 段,因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亦应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始 终。但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 监理人员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工程马上开丁,这会造成监理 人员在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的前提下,就开始监理,不利 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_T二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 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但是在实际 程中,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位关系密切,监理常常成为摆设;第二种情况,工程监理单位与施 丁单位关系密切。某些监理人员为了经济利益,与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这两种隋况都会导致监理单位不能正常 行使其权利和职责,起不到其应用的监督作用。 3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3.1加强建筑业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加强建设单位、施丁单位勘 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活动中的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我国《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审 查,对于在投标中采用挂靠等手段的,一旦查出,取消其投标资格, 并报主管部门进行严厉惩处。 在制定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提高监理单位的业绩、信 誉度、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等所占的权重,适当降低T程监理 费用的权重。 3.2使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一般来讲,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 招投标和施T单位的招投标往往是同时进行的,这样做不利于监理 单位开展工作。因此,应督促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 施T招投标前,先进行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投标,使监理单位能够参 与施T招投标,在施工招投标时就介入工程,以便建设项目的顺利 开展。 3.2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成为互相的三大主 体。只有使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相互,才能有效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从以下两点 做起:1)规范业主的行为。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 构,受业主的委托,依靠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为业 主提供的高职能的监督管理服务。作为业主来讲,不应干涉监理单 位工作的正常实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监督作用。2)加强监理人 员的整体素质。由于我国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时间 较短,我国的监理队伍整体年龄偏大,学历低、知识老化,缺少技术、 经济、管理、法律、金融与一体的高素质、高水平、综合素质人才。因 而,应继续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和监理从业人员的继 续教育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确保监理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开展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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