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真模考试卷四(第二套) -
案情:被告人陈某,系甲市(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站站长,2000年在甲市兴建一座高塔时,承担对该塔施工质量监督职责,该塔在2001年初验收后不久即垮塌,造成数人伤亡,此案由甲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01年3月5日以玩忽职守罪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由乙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定人署名盖章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称:X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该塔结构强度不足,最终导致该塔倒塌。甲市人民法院受理甲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对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审了陈某,认为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决定于2001年3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3月18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3月23日向被告人送达了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在3月25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以质量技术监督站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为由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审判结束后,辩护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遂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7年,案件定期宣判后第三日向被告人送达了判决书。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其律师通过甲市法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法院以上诉理由不足为由不予同意,于是陈某的律师直接向地区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地区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陈某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定玩忽职守罪不当,于
是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甲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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