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曾海勇(现役军人)
住址:衡阳市环城南路雁府铭座小区2002室
单位:北部战区陆军部68076
一、请求事项
中止执行拍卖住宅
二、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湖南城公司与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济泽(法人代表)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启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在衡阳晚报刊登《衡阳市中级人民诉讼资产处置公告》并于2016年5月24日由衡阳市得天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百慕大拍卖有限公司派人到雁府铭座小区张贴住宅拍卖公告,案外人特提出如下异议:
1、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衡泽大夏二期工程项目-雁府铭座时,因无资金,在建时将未竣工验收的83套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争取了银行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启动资金,并由市房地产局发给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2003年前后,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出售雁府铭座商品房,由于公司隐瞒真实抵押情况,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全部出售给业主,并签有购房合同书,交
纳全款,承诺三个月之内网签,一年之内办理房产证、国土证,时隔几年至今,业主不担不能网签、,还代收了全部费用,全部被开发商转走,老板外逃,至今去向不明,由于开发商长期未还银行贷款,抵押房子未能解押,造成案外人已购的商品房被中院查封。
3、案外人所购商品房用了一生的血汗钱,却一直办不了网签,办理房产证更不知何年何月。目前,案外人早已住家,贵院查封是根据开发商在在建时提供的房源、房号,不知其案外人实情,造成贵院对案外人发出资产处置公告,目前,拍卖案外人住宅,责任不在业主,应追责的是开发商和挂靠监督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局。
据此,贵院将案外人的财产拟作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此,案外人特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案外人合法的受偿权,以保障法律赋于案外人合法生存的权力,并中止执行。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
案外申请人: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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