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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_商场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来源:意榕旅游网


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XX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 第三章 经营者装修管理规定 第四章 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规定 第五章 营业人员管理

第六章 各项缴费、押金、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 第八章 消防、安全、交通的管理规定 第九章 市容、卫生、绿化管理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附:

国产商品索证目录 进口商品索证目录 守则的遵守承诺书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XX宝龙广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管理公司及各商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障全体商户有效地使用其所属的物业,创造一个休闲的、专业的、兴旺的购物场所,在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下,界定各商户对“XX宝龙广场”的管理须遵守的各项条例,“XX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此制定《XX宝龙广场统一经营管理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为共同促进宝龙广场(以下简称宝龙广场)的繁荣与发展,充分保障每位经营者以及消费者

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和完善宝龙广场经营管理体系和商业信誉;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宝龙广场的经营者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守则。

1.2 本制度适用于宝龙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的宝龙广场。 1.3 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经营者必须遵守和执行国

家法律和地方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1.4 经营者同意遵守管理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按照统一经营管理守则的相关内容管理经营者员工

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章 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

2.1 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宝龙广场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2.2 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宝龙广场的商品经营定位:时尚、流行、优质、实价。

2.3 经营者所经营品牌、品类必须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管理公司根据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品

牌形象,以及在本地或外地商场、专卖店的销售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和筛选,结合品类决定其经营区域和经营面积大小,确保每个商户经营的稳定性,为今后宝龙广场的持续稳场和旺场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2.4 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应向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经销授权书的复印件;并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质次残缺商品,对所经营的商品均须提供由国家承认的质量检验合格的相关质检报告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标识,以证明其产地、品质、合法身份等情况。

2.5 经营者所聘用在宝龙广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营业员、收款员、业务员等都视为经营者员工。所

有经营者员工上下班必须佩带工牌,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公司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

第三章 经营者装修管理规定

3.1 经营者进场装修必须严格按照《装修手册》和相关流程执行,具体施工手续的办理营运部进行咨询。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和人员清场。店铺装修必须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为了安全起见,建议玻璃门和橱窗应粘贴防撞条,防撞条的式样为:电脑刻字(字体高度不超过

8CM),防撞条粘贴的高度为1.20米起。

3.3 店招的设计必须经管理公司批准,经营者应保证营业时间内店招及内部灯光的完好。

第四章 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规定

4.1 为了确保宝龙广场的有序经营,使宝龙广场经营管理纳入高效、民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管

理机制,管理公司一支强大的管理团队,为日后共同经营、共同决策、共创繁荣打下坚实的配合、协作基础。

4.2 经营者在合同经营期内所经营商品必须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如确需进行商品品牌、

经营区域及经营面积调整应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及进行严格筛选、备案。为了保持商业广场的经营定位、商品经营分区和各个经营分区的品牌组合,从而实现商业广场的持续稳场、旺场,同时维护客户的利益及对客户负责,管理公司将对品牌进行审核、筛选及对调整经营区域、经营面积大小进行分析,以便让商户做出正确选择。如未经管理公司许可超出约定的商品经营范围,或擅自停业、关铺、变更营业时间等,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保留其他制约的权利。 4.3 品牌优胜劣汰、优化品牌组合,是不断提升宝龙广场整体竞争力的手段。经营者在经营期间确因

经营实力、经验或品牌风格定位不适合市场竞争而难以为继的,为了维护宝龙广场整体销售的稳定性,管理公司及时将提出调整申请的和建议调整的品牌经营状况报告,做出公正的评价。并将及时把洽谈好的有发展潜力的品牌及商户调整到位。

4.4 经营者在每日营业前须将相应的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放在商铺明显位置。 4.5 营业时间按照商业广场统一的营业时间执行:

4.5.1宝龙广场营业时间定为:10:00至22:00。在该时段内,(考虑到地区差异,可将开闭店

时间修改为:9:30—21:30;周日—周四 9:30---21:30,周五、周六9:30—22:00,以上仅供参考)所有商户必须保持开门营业状态。此外,视季节变化、法定节假日或全体首层商户经营状况可作提前或推迟的调整。外铺在确保不影响内场安全等管理的

情况下(如:与内场相连接的门内、外加锁),可在上述营业时间的基础上向管理公司书面申请提前或推迟营业时间。

4.5.2 按上述营业时间,经营者员工在开店前半小时应进入商业广场和闭店后半小时必须离开

商业广场。

4.6 经营者及员工必须遵守以下统一的宝龙广场经营管理服务标准:

 统一物业管理;  统一营业时间;

 统一经营者员工日常服务规范;

此外,对于连锁品牌的装修陈列形象及店员着装形象管理的,在全国各宝龙广场的该品牌店铺内做到以下统一管理原则:

 建议使用POP广告的样式及书写标准;  统一使用销货票;

 统一使用工牌样式、佩带标准;

而对于不能在全国各宝龙广场统一品牌的装修陈列形象及店员着装形象管理的,必须做到在商业广场范围内执行如下统一管理原则:

 统一使用宝龙广场POP广告形式;  统一使用宝龙广场工牌样式、佩带标准;

 统一使用宝龙广场销货票(商铺的营业执照办出之前)——仅作售后服务凭证。

4.7 所售商品或其包装上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真实、有效、完整地标

注产品标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4.7.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4.7.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

相应予以标明;

4.7.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7.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7.5服装、纺织使用说明的标识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

使用说明”执行,必须标注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4.7.6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内容为:中文品名;原产国、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

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厂和地址;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成分表。

4.8 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确保一货一签,货签对应;物价部门规定实行限价和监控的商

品,应遵守其规定定价;物价牌严禁涂改后继续使用,破旧物价牌应当及时更换;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物价牌,严禁随意口头打折降价。员工必须按照物价牌标示的价格出售商品,如商品需要降价或打折销售的,应该用红色降价物价牌标注,任何未以物价牌明确标注降价的打折行为均视为违反宝龙广场的物价管理规定。

4.8 餐饮商户必须建立进货台帐,所有原材料都应可以追溯。

4.9 商户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使用的POP纸必须使用宝龙广场统一的POP宣传纸或该品牌在全国统一

使用的POP纸,内容以真实、简洁、明确为原则,不允许随意使用清仓处理、甩货、大减价、跳楼价等宣传忌语。必须明示活动时间期限和优惠范围。文字须用电脑刻字、美术书写形式书写的规范文字明确标示,不允许使用其它字体标示。店铺橱窗玻璃原则上不得粘贴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品。店铺内尽量不采用易拉宝、X展架作为宣传,建议采取30CM×40CM左右的立牌置于货柜(架)之上。

4.10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

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凭购物凭证七日之内保退,十五日之内保换;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商品应予免费维修。其他特殊商品参照国家相关“三包”规定执行售后服务;除此之外其他有争议的商品质量纠纷,可参照《消法》相关规定执行;如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经营者负责。

4.1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12 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诚信宣言》,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诚信经营,规范管理; 微笑服务,礼貌待客; 仪态端正,用语文明; 买卖公平,童叟无欺; 货真价实,假一赔二; 购物开票,售后三包; 依法纳税,按约缴费;

顾客有难,鼎力相助; 公开监督,奖惩分明; 公益事业,人人有责。

4.13 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期内。 4.14 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4.14.1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4.14.2受国家命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4.14.3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

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4.14.4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4.14.5假冒伪劣商品;

4.14.6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4.14.7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4.15 经营者及员工在宝龙广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4.15.1损害商场的装饰、装修及其它公共设施;

4.15.2占有和妨碍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4.15.3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

4.15.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斤缺两; 4.15.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4.15.6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4.15.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4.15.8设赌、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行为; 4.15.9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1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经营者经营和管

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17 租户应及时向管理公司反映其经营状况,每天如实登记销售额,管理公司将负责做好保密工作。 4.18 经营者(美容、餐饮等)未经管理公司批准,不得进行拉客、兜售和其他形式的跨门营业,且

不得妨碍顾客以及周边或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

4.19 商铺的卫生工作、装饰装修、维修等工作应安排在营业时间以外进行。 4.20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备证照和材料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章 营业人员管理

5.1 持有型物业的广场应要求商户营业员每天开店时按规定在商铺门口迎宾,闭店时应在门口送客。混合型物业的广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标杆或重点商户执行。

5.2 营业员应着统一制服。无制服的,要求当班营业员统一穿着白衬衣、黑长裤、黑袜黑皮鞋,统一围

裙;冬季着黑羽绒服(有特殊着装需要者须申报管理公司批准)。

5.3 上岗时间为营业时间前半小时,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我司批准)。 店长应准时

参加租户晨会或月例会,每天09:30之前向室内步行街的总服务台签到并上报前一天的销售业绩。 5.4 柜台上和经营区域内不得放置与经营无关之物品(包括私人物品)。 5.5 不得在柜台上进食,可以喝水但杯子需存放在柜台内,不得长期捧在手里。 5.6 不得趴靠在柜台上,不得长时间坐在椅子上、晃动,不得在柜台上睡觉。

5.7 不得串岗、聊天、看书、看报、听音乐、玩手机和电玩,不得在营业时间内穿着制服在广场内闲逛。 5.8 员工离岗吃饭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上洗手间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六章 各项缴费、押金、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6.1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铺内电费、水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有使用广告位的,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广告位使用和管理费。 6.2 物业管理保证金:

6.2.1经营者应向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保证金,作为在宝龙广场经营期间遵守《统一经营管理

守则》的保证金;

6.2.2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反《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而对宝龙广场或管理公司造成损害的,视损

害程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有权按扣罚标准从物业管理保证金中做相应地扣除,经营者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物业管理保证金。

第七章 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

7.1 租户自行决定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备案,新引进品牌须经管理公司

进行审核,按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执行。

7.2 租赁使用人在合同期内均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所。 7.3 经营行为的延续:经营者应在合同届满之日90天前向管理公司提出延续经营的书面申请,双方在

合同届满之日60天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

7.4 经营行为的终止: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向管理公司提出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在合同未

到期前应保证正常营业;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未提前30天通知管理公司而发生自行撤店行为,均视为经营者违约,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制止并享有扣除经营者履约定金的权利。

第八章 消防、安全、交通的管理规定

8.1 经营者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参与管理公司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并确

保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状态。

8.2 经营者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商铺住宿(除特殊情况并经管理公司批准同意外)。 8.3 经营者应在商铺内配置灭火器(1只/50㎡),并保持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状态。

8.4 商铺(包括库房)内高柜或货架的摆设不准遮挡住消防栓、电表、配电箱,并距离消防探头、烟感

器和消防卷帘门在0.5米以外,上述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更改而且应保持整洁、有序和安全。 8.5 餐饮厨房必须配备灭火毯和灭火器(3KgABC干粉灭火器)。

8.6 排油烟管道 必须每2个月不少于1次聘请专业清洗公司进行清洗(中餐、重油污商户每个月清洗

一次)。

8.7 厨房内灶台上方的挡火板、灶台须每日进行擦拭清洗。 8.8 灶台上方排油烟管道的(半臂之长)必须每周进行清刮处理。

8.9 闭店时必须对水、电、气关闭情况以及可燃气体控制柜的开启及运行状态进行检查。

8.10在不影响商场内消防广播和其他商铺经营的情况下,商铺内如因经营需要需安装影视、音响等促销

用的设施设备,须以书面形式报管理公司留存,如有影响商场内消防广播和其他商铺经营情况的,管理公司有权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之后的影响。

8.11 各商铺单元内的设施设备需维修、调换的,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成本价)服务。

8.12 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建设,认真做好自我防盗、防火、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

治安、交通、消防问题应主动及时向管理公司物管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严禁在商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等与经营无关的电器、设备。

8.13 车辆进出广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和鸣号。 8.14 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

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车辆进入广场。

8.15 大件商品运出场,或者运货时间以外的运货,应至总服务台办理《服务申请单》。

8.16 为了确保公共区域地面的长期使用并保持美观,所有的经营商户都有义务在日常经营中维护、保

养公共区域地面,在商场内运送货物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路线进行,运货车辆停靠在指定的卸货区,运货人员应使用胶轮运输工具或由管理公司提供的专用运输(送)工具,而不能使用钢轮运输工具或将箱子、货柜、道具等物品直接在公共区域通道上推行。

8.17 各商铺在运送超高、超长、超重货物时,必须在规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并在管理公司委派的

专人监督下进行。

8.18 各商铺在运送货物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

8.19经营者必须将配备的灭火器/灭火毯放置在指定位置,如发现有损坏,要及时进行更换或修理,确

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随意转移其位置。

8.20 业主、经营者必须保持各自楼梯、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绿化地

上堆放货物、杂物。

第九章 市容、卫生、绿化管理规定

9.1 自觉爱护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环境、绿化、卫生。

9.2 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摆卖,保持商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经营。

9.3 经营者及其他单位、个人需要在广场制作遮阳篷或在公共位置安装广告、招牌、灯箱,张挂标语的,

必须经过管理公司的审批。

9.4 未经管理公司批准,严禁在公共位置乱搭乱建或乱涂乱张贴。

9.5 管理公司管理部负责广场公共场所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广场公共场所的垃圾日产日清。 9.6 经营者自行负责商铺内清洁工作,严禁将垃圾放/抛置在店铺外。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建筑垃圾、

餐厨垃圾等应有租户自行运至垃圾房或其他管理公司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修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由租户承担费用,由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9.7 爱护宝龙广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严禁践踏绿地,攀折花木。损坏公共设备,破坏绿化的,须照

价赔偿。

9.8 严禁乞讨、捡破烂等影响市容和管理秩序的人进入广场流窜。

9.9 广场的市容、卫生、绿化监督检查工作由管理公司管理部协助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10.1 对经营者违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0.2 业主应督促经营者根据管理公司的要求做好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任何违反合同、协议和《统

一经营管理守则》、本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整改、采取处罚

等措施。

10.3 非法侵占、破坏宝龙广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管理公司有权责令改正,否则管理公司将代

为清理并向违规者追缴相关费用以赔偿损失。

10.4 经营者(业主或使用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1.1 任一商户违反本守则都是对其它商户利益的侵犯,都是对商户整体利益的侵犯,都将受到全体商

户的谴责;必要时,管理公司将代表全体商户的利益,依照有关法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违约商户予以处罚。

11.2 违反本守则相关条款规定的商户,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公

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业、清铺等催改措施,从而保护全体商户的整体利益;对城市广场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缴纳违约金。

11.3 商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管理费用、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

由逾期15日仍拒绝缴纳的,管理公司将从该商户的经营保证金中扣除,被扣除的经营保证金,商户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七日内补足。如未补足经营保证金,管理公司可采取清铺等催缴措施,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上述费用之权利。

11.4 对于管理公司与商户双方未能履行本守则所约定的义务,商户或管理公司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院

提请诉讼。

附件一:国产商品索证目录

商品类别 (基本索证*;④产品专利证书*;⑤品牌代理授权证) 书;⑥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地产品: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食品索证备案单。 食品类 本地产品:①生产许可证*;②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③三个月以内的卫生检验报告书;④当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外地产品: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外埠化妆品索证备案单。 本地产品:①生产许可证*;②省级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③卫生检验报告书;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 外地产品: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卫生用品索证备案单。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消毒剂 本地产品:①生产许可证*;②生产卫生许可证;③省级卫生检验报告书(消毒剂、消毒器械;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具有市级以上的卫生许可证); ①生产许可证*;②安全认证合格证书*;③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文件类 的教学仪器。 安全认证合格证书的商品:电子琴。 药品类

证件名称 ①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商标注册*号说明 未注册商标、非专利产品、厂商(贸易公司)供货无相关证件。 生产许可证的商品:白酒、奶粉、食用盐。 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类。 注:淋浴液无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类 商品范围:纸制品、妇幼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牙膏、牙刷、牙签等口腔用品、隐形眼睛保存液、消毒液、洗涤剂、空气清新剂、及具有消毒、杀菌功能的产品、杀虫剂、护衣剂、樟脑片、消毒柜、空气清新机、臭氧消毒机等。 索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餐具洗涤剂。 生产许可证的商品:运动枪及子弹(射钉器、射钉弹)、头盔、涉及学生安全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②药品批准文号 商品类别 证件名称 证书;③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①生产许可证*;②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号说明 生产许可证的商品:笔记本电脑、计算机专用不间断电源、5A以下稳压电源。 安全认证合格证书的商品:微型计算机及外设(包括微型机主机)、传真机、收款机、电脑游戏机、电脑学习机。 信息技术和办公用电器设备 ③市地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认证的商品同时具有生产许可证)*。 ①生产许可证*;②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电话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通讯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加贴“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标志”。 ①制造(经营)计量器具许可证。②市地计量器具类 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黄金饰品类 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加盖公章)。 ①生产许可证*;②安全认证合格证书*;③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认证的商品同时具有生产许可证) 注:已购进的下列商品自×年×月×日起无安全认证禁止销售: ①2001年1月29日起:室内加热器☆、电磁社☆电烤箱、微波炉☆烹调电社☆、家电电工类 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电饭锅☆。②2001年5月29日起:电热水器☆(卫商品范围:电话机、用户交换机、移动通信。 生产许可证的商品:燃气热水器、煤气灶、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瓶阀、电热毯、不间断电源、电度表、电压表、万用表、钳形表。 安全认证合格证书的商品:低压电器、插头插座、直插式电源变换器☆、耦合器☆、照明开关☆、灯具、镇流器、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制冷设备、电风扇、空调器、电视机、电视天线放大器☆、生索证见“涉水用具类”)、电热淋浴器☆、录像机☆、音响、CATV放大器☆、音皮肤和毛发护理器☆。 频功率放大器☆、收录机、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电熨斗、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带☆无生产许可证)

附件二:进口商品索证目录

商品类别 证件名称 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③海关进口关税单;④同批进口商品检*号说明 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无注册证。 (基本索证) 验情况通知单;⑤商标注册证*;⑥代理授权书。 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食品索证备案食品类 单。③同批食品卫生证书。 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化妆品索证备案单。(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③同批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书。 化妆品类 用盐。 商品范围:肤用(面霜、浴剂等)、发用(洗发精、护发素)、美容(口红、指甲油)、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口腔卫生用品(牙膏、漱口水、口洁素)、特殊功能化妆品:抗皱、祛斑、防晒、防蛀、脱毛、育发、染发、美乳、健美、杀菌、除臭。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消毒剂 微机系统 电信终端产品 照相机及镜头 ①卫生部的进口卫生用品批准文件。 进口安全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进口安全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申请备案审核表。 进出口安全商品质量。 商品范围(续):液体加热器类、电熨家电电工类 商品范围: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 商品范围:电视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电冰箱、冷冻箱、空调器、洗衣生产许可证的商品:白酒、奶粉、食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动工具、机、吸尘器、电热器、电烤箱、微波低压电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炉、电饭锅、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

守则的遵守承诺书

本人为XX宝龙广场 商铺的商户,为维护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本人确认已详细阅读管理公司制定的《XX宝龙广场统一经营管理守则》(以下称“本守则”),并清楚明白其中条款的法律含义。

二、本人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商户共同遵守本守则。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守则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商铺使用人违反本守则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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