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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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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遍动员社会资源,成立专项基金,推动社会公益基金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社会公益基金会事业为目的,在社会公益基金会的大体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依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社会公益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集体和个人募资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该专项基金分为基金与公共基金。

基金是指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基金的起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聚沙成塔而组成的基金

第六条 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 所有捐赠人向社会公益基金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 设立专项基金之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利用要求; 3、管理本钱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社会公益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钱收据;

二、依据捐赠数量和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相关规定,为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或奖杯;

3、按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金利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公益基金会的宗旨; 二、符合捐受两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管委会肯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管委会在项目执行进程中,随时向社会公益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社会公益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之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社会公益基金会和捐赠人一路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两边具体商定。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利用方向;

二、保证基金的利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及社会公益基金会宗旨;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按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本钱

第十七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本钱,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 管理本钱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本钱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钱时商议捐赠人并由捐受两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基金会每一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1年6月20往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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