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禁令”:
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存在和妨害选举;
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以送钱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旅游、吃请等行为;
8、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组织关系、突击发展;
9、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不交帐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广大群众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如发现有违法乱纪、破坏选举行为的,应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程序向当地选举委员会或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检举、控告。当地选举委员会或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对检举、控告案件,做到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严肃查
处,同时做好对检举人的保密工作。如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
2010年12月28日乡(镇) 村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2011年月日村大会通过)
(差额直选委员)
根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 村第九届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二、经乡(镇)同意, 村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由 人组成。
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以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大会选举共一张选票,一次,一次投票,公开计票。
五、委员候选人经“公推直选”产生。即除党组织推荐外,先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村的各级代表、政协委员等分别等额推荐党支部委员。按照党内外7∶3的权重以得票多少按不少于1∶2的比例确定委
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再由和村民代表对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按照统计测评结果,从高到低按1∶15的比例,确定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经乡(镇)组织对候选人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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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进行考察,谈话人数不少于15人,按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圈选确定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县、纪检监察、组织、民政、、检察、、司法、计生等部门进行联审。预备人选名单公示3天。进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等“三项承诺”。召开大会,提交大会通过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发表竞职承诺并答复询问后,进行大会选举。
六、选举时,有选举权的超过应到会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不
能参加投票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支部大会通过,可以不计员总数内。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不能划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的按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填写选票时,可以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在姓名下方空格内既不画“○”、又不画“×”的视为弃权。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遇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确定;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当选名额时,经乡(镇)和上届委员会酝酿并征得多数同意,可不再选举。
九、选举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在非候选人的中推荐,经大会通过。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确定,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十、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按姓名笔画为序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大会通过后生效。
·__乡(镇) 村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2011年月日村大会通过)
(差额直选、副、委员)
根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 村第九届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二、经乡(镇)同意, 村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1人,副人,委员人。
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定为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四、村党支部委员会、副、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先直接差额选举,再直接差额选举副,最后直接差额选举委员的办法选举产生。党支部候选人2名,副名、委员候选人名。大会选举共三张选票,三次,三次投票,公开计票。
五、、副、委员候选人经“公推直选”产生。即除党组织推荐外,先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村的各级代表、政协委员等分别等额推荐党支部、副和委员。推荐中,同一人的高职位得票数可计入低职位得票数。按照党内外7∶3的权重以得票多少按不少于1∶2的比例分别确定、副、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再由和村民代表对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按照统计测评结果,从高到低按1∶15的比例,分别确定党支部、副、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经乡(镇)组织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谈话人数不少于15人,按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圈选确定党支部、副、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其中副候选人含落选的候选人1人,委员候选人含落选的副候选人1人)。县、纪检监察、组织、民政、、检察、、司法、计生等部门进行联审。预备人选名单公示3天。进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等“三项承诺”。召开大会,提交大会通过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发表竞职承诺并答复询问后,进行大会选举。
六、选举时,有选举权的超过应到会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支部大会通过,可以不计员总数内。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不能画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的按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填写选票时,可以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要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在姓名下方空格内既不画“○”、又不画“×”的,视为弃权。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遇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确定。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经乡(镇)和上届委员会酝酿并征得多数同意,可不再选举。
九、选举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在非候选人的中推荐,经大会通过。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确定,在
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十、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按姓名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员名单。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大会通过后生效。
洛舍镇 村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
本村共有户人,分个村民小组,决定全村共推选名村代表。各组分配名额如下:
第一组 名,第二组 名,第三组 名,……
二、村民代表的构成
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要积极推荐和妇女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按程序增补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遵纪守法;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四、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
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过程与推选村民代表可同步进行。
参加推选时,必须有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本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推选方为有效。
五、村民代表的推选程序
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前进行,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和主持。村民代表的推选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按以下程序依法产生:
1、由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根据村的规模大小提出各村的村民代表建议名额;
2、各村民小组要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推选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授权(要在授权书上签名)
3、以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与村民代表推选同时进行;
4、村民代表推选产生后,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公布,建立村民代表名册和村民代表联系户名册,并报乡镇备案;
5、由镇或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六、村民代表的更换与补选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30日内,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村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一半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视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补选。
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停止资格、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
村村民委员会(印章)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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