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二、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 第二节 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 条 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 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 厘米;
第4.2.2 条 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 厘米。
第4.2.3 条 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 米;
2、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
3、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4.4.2 条 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厘米,并不应大于15 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5 厘米,并不应大于10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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