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完善监管的思考
作 者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 次 专 业 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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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发展仍然比较短,加上其自身的内部变化和国际国内外部环境的快速转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面对新要求。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确实发挥市场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就需要监管符合新时期的新要求,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保证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健全。本文首先对我国证券监管体系进行了概述,然后重点分析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有现有监管的缺陷;监管功能部分缺失;监管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不健全这四个方面。最后,笔者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具体可以从弥补缺陷、补充监管功能、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能力这五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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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 1 二、我国监管体系概述 .......................................................... 1
(一)证劵监管的定义和对象 .................................................. 1 (二)我国的证劵监管机构 ................................................... 2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 2
(一)现有监管的缺陷 ................................................... 2 (二)监管功能部分缺失 ..................................................... 3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 ....................................................... 3 (四)行业自律不健全 ....................................................... 4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 4
(一)弥补缺陷 ......................................................... 4 (二)补充监管功能 ......................................................... 4 (三)完善监管机制 ......................................................... 5 (四)加强行业自律能力 ..................................................... 5 参考文献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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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完善监管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证券市场在上个世纪建立以后,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初步确立了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融资平台和资金流动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开展与2007年的大牛市结束以后,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了全新的格局,面对的环境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人民币持续升值导致外资大量涌入;国内流动性在刺激下持续旺盛;限售股、大小非逐步开始流通;后股改时代的法律制度也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违规行为也出现了新的方式,手法与方式较股改前越来越隐秘,使得损害市场公平性和公正性事件屡屡发生。这些新问题的出现虽然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整体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健全有关,但我们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针对国内证券监管机制存在的一些不足,需要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做一些新的深入思考。
二、我国证劵监管体系概述
(一)证劵监管的定义和对象
证券监管应被界定为①: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引导、干预、和管制。
证劵监管的对象则主要包括:参与证券市场运行的所有主体,既包括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等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工商企业和个人。具体包括:
1.工商企业。指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资本需求者,也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企业法人。
2.基金。既包括被作为交易对象的上市基金,也包括作为重要市场力量的投资基金(仅从不同角度看待)。
3.个人。大致包含两类。主要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即资金供给者;另一类指各种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指涉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各类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既可以是专业的证券经纪商、承销商、自营商,也可以是银证合一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5.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并承担自律管理职能的特殊主体。它既包括传统的有形市场,也包括以电子交易系统为运作方式的无形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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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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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市场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以及证券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二)我国的证劵监管机构 1.监管机构
我国对证券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委和。其中,证券委隶属管辖,是下属部委之一,直接受领导。则是证券委常设监督管理执行机构。证券委和在证券监管上各有侧重。证券委主要是在宏观上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而则侧重于从微观上依法对具体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操作层面上的监督管理。
2.自律性组织②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定的实行自律管理的公益性法人。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我国现有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我国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受证券主管机关领导和指导的,由证券经营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自律管理组织,属公益法人,其目的在于发挥证券经营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以团体的名义对构成该团体的全体成员进行约束、监督以及由全体成员相互进行监督,强化证券市场的管理,以便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有两个证券行业协会,即中国国债协会和中国证券协会,它们都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地区性分会。
(3)中介监督机构
根据我国1993年12月12日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规定》以及1993年3月13日审计署、共同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签证,实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监管的缺陷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主要实行的仍然是带有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这一监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了监管不利,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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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野华.证券业自律管理理论与中国的实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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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股发行定价中带有行政色彩,市场机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实行核准制,使得新股发行定价标准主要由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掌握,而我国上市融资企业,争取发行额度就是希望得到最低成本的融资。这种定价的不同出发点造成的矛盾形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使得企业通过一些伪包装和虚假宣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来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谋求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定价水平。
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存在隐瞒不利于自己的重大信息的机会主义。在现有的不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下,上市公司可以抓住一些漏洞,倾向于偏重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一些公司信息,而隐藏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导致投资者的决策准确性差,从而利益受到侵害。
(二)监管功能部分缺失
1.监管存在多头管理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确立了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地位,但证券市场的监管相关主体仍然错综复杂。目前在我国部门中,涉及到证券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除了之外,还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这就使得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体系仍然表现为松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特点,以致无法形成统一、有力和有效的监管。
2.相关法律建设进程滞后
中国现实管理中存在对市场变化的反应的时滞性,即往往在证券市场重大风险已经导致不利局面后,才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缺乏前瞻性的特点也导致我国证券监管不力。尽管《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防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也陆续被补充,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所必须的根本性法律法规仍迟迟不见踪影。目前仅凭《公司法》作为监管基础,辅以及各种管理交易、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暂行条例与办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需要。其结果是,我国证券市场上股价操纵、券商损害投资者利益,信息公布失真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 1.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
期权等金融工具虽然正在走近我们,但目前,我国证券交易中仍然只能对证券市场做多而不能做空,这就导致证券市场连续暴涨时,参与主体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采取违法违规行为。当部分操纵市场案件可能造成极其恶劣的市场影响并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时候,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效率却非常低下,经常会出现对一些有重要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很轻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更重的甚至刑事处罚,更有甚者,有些相关违法人员不但没有被处罚,反而能够在风头之后还步步高升。这种对利益受损害的群众极其不公正的现象,不但不能体现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原则,还进一步促使这些违规人员变本加厉,继续铤而走险。因此,处罚过轻的监管不能达到遏制操纵市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2.干预过多
中国证券市场“市”的特点,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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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而事实正好相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使得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价值,从而影响到价格机制传递信息功能,使供求关系扭曲,导致市场效率下降。
(四)行业自律不健全 1.证券业协会的地位困境
本来依据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应该是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证券公司都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但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全国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主要是因为证券业协会的监管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协会在行使职权时仍会面临着许多障碍。
2.证券中介机构自律性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作为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在经营规模和手段及方式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这类机构设立或者获取证券业务,应该按照规定实行审批制,但这种审批目前是不透明的,造成了许多可以获取资格的单位却不能获取资格,而一些资历不够的却获取了资格。另外,在中介机构内部,中介机构总公司对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做得不到位,由于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指标,没有建立有效全面考核体系和管理制度。导致营业部在客户管理、业务办理、财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不全面、切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违规融资问题时有发生,尤其在国债回购中问题较为突出。由于擅自开发使用证券交易柜台系统中的非法功能,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弥补缺陷 1.建立发行的专业初审机构
参照国外相关经验,试点运行保荐人制度,保荐人(Sponsor)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承担保证申请人上市资格、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责任。联交所可以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证券发行的很大部分的监管职责此后将从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有利于证券监管效率提高,促使监管职能明确和强化,做到监管与市场功能各归其位。
2.实行相对稳定的公布制度
为减少股市的随意性行为对股市运行的冲击和破坏,应逐步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信息公布制度。根据宏观经济目标、经济增长速度、市场走势、市场供需等市场环境要素,合理制定年度新股发行规模及其额度配置,并实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补充监管功能
1.进一步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法律地位
立法部门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特别是要修改补充《证券法》相关条款,确立具有绝对权威的监管地位,使得证券会成为监管主体。使部门职能明确化,增加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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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和权威性,切实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多头管理的问题,推进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完整化。
2.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专门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的根本性的法律保障。要结合证券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和监管的发展情况,不断对专门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予以持续完善,从而保证监管行为一定可以有法可依,从而保证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
(三)完善监管机制 1.实现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对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请求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只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发行者在上交申请文件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没有被否定,即可以具有发行证券的资格。在这一制度下,因为证券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所以凡是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依法将应当公开的,与所发行证券有关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编制成为法律文件公诸于众,并对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保证公布内容不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积极培养多重利益主体
积极培养多重利益主体,减少干预,形成证券市场自主秩序。由于市场自主秩序具有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势,即证券市场多重利益行为主体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将会把自身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但由于建立市场自主秩序必须在多重利益主体的长期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调节和纠正交易的市场机制,会在长期调节过程中浪费巨大的资源。因此,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培养多重利益主体的市场机制。
3.形成市场因素相互制衡
引进“做空”机制,增加证券市场自身的制衡力量,通过平衡利益方向来校正利益失衡导致证券市场出现的重大偏差。选择时机建立做空机制,使市场的多空力量力量可以具有足够的正方向激励,相互制衡,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4.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文
在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具体内容时要符合公开透明原则,就需要提供对披露事件的一个量化的规定。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经营环境的不断快速变化,市场公司所应披露的重要内容也应有所调整,但不要赋予企业过大的会计选择权和自主权。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资金合理配置,并维持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四)加强行业自律能力 1.发挥证券业自律监管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证券监管工作极为繁杂,如果只是依靠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难以实现有效市场监管。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辅助管理作用,提高市场管理效率。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在证券市场的第一线进行监管,本身又是市场的参与者,这种特点可以保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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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深入了解证券市场最新变化,监管范围可以更宽泛,执法、监控等手段更灵活,更有效率。加强自律监管,可以将某些市场违规行为结束在初始阶段。
2.建立健全证券中介机构
要建立统一的证券中介机构的职业标准和规范,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1、赋予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一定权力;2、严格制定从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并切实实施;3、对证券分析师及其机构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和约束;4、规定中介机构如果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惩罚性的而不只是补偿性的,同时明确落实他们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结束语:证券市场监管是一项极为复杂并不断变化的系统管理工程,需要市场各个参与主体的力量能够共同发挥作用。证券市场监管工作为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市场基础必须得到更好的构建,要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在各方面积极探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法和途径,从而扎实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投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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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尚福林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10-1
2.于鸿涧,“论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理论研究》,2007年第1期。 3.兰红,“论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监管”,《西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4.唐学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企业技术开发》,2010年第2期。
5.刘雅菲,“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企业导报》,2009年第12期。 6.汪洋,“论我国证券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重庆行政》,2008年第2期。 7.林丽敏,“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思考”,《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年第9期。 8.徐旭初,黄华继,《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与产品创新》,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9.谢地,何琴,“关于证券市场监管‘度’的若干思考--从法经济学视角的审视”,《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4期。
10.岳彩,申王俊,“监管理论的发展与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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