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订立和审查)
【案情简介】
原告:福州东宏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宏公司) 被告:福州特种油品公司(以下简称特油公司)
1993年6月某日,特油公司李经理与东宏公司梁经理在一次吃饭时协商共同经营推销由东宏公司转手进口美产特种油品事宜,双方谈得很融洽,达成完全一致意见。同年7月12日,梁经理拿来一份早已拟好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交特油公司业务员王某签字盖章,王某看后感到这份合同不妥,与吃饭时所讲的情形不一样。梁经理却说:订合同只是个形式,目的是为了办理转口进口特种油品货物,你不放心可重新再订份“补充合同”。于是业务员王某就照办了,盖了公司公章。后来双方也共同为推销特种油品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进口特种油品价高质差,推销困难,造成货物积压。东宏公司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履行,特油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引起合同纠纷。
原告东宏公司诉称:福州市特种油品供应公司为需方,本公司为供方,双方于1993年7月12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特油公司购买本公司产品。本产品于93年9月16日运抵特油公司连江路仓库,计500箱。依照合同第9条规定之结算方式及期限,特油公司应在93年10月16日前付我公司货款26.4万元,并应在93年12月16日前付清另一半货款26.4万元,但至今特油公司只付本公司货款合计2.112万元。在此期间我方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能解决,为此我方决定起诉,要求责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特油公司辩称,原、被告于1993年7月1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与补充合同,名为购销合同而实为联营协议,双方在补充合同中对利润分成部分作了明确约定:“纯利润原则上按四、六分成,供方取四成,需方取六成。”这一约定即将双方的法律关系定位于联营合同关系,而且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有原被告共同寻求客户,共同推销,足以证明双方所发生的为联营关系,原告以联营为名引诱被告与其合作,事后又以购销合同追诉被告,实有欺诈之虞。况且,原告转口贸易的超级磁铀油精和汽油精类属于石化产品,因无此经销权,故隐瞒事实超越经营范围与被告订立上述产品购销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告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此外,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诸多的客户证明材料证明,该产品存在价高质次的问题,这是造成大部分产品积压在库,无法销售的根本原因。为此,请求驳回原告之诉,并赔偿被告因此所受的损失。
案经福州市鼓楼区审理查明:1993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美国产ONE-L606Q磁铀油精6000瓶,单价56元;CNE-L8023三合一超级汽油精6000瓶,单价30元;合同总标的516000元,交货地点福州,一半货款在交货后30天付清,另一半货款在交货后90天付清,产品质量以样品为准,在30天内提出
异议。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中所标示的价格为暂定价,标准价在到货后7天内双方协商;纯利润原则上按四六分成,供方取四成,需方取六成。1993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货,并多次与被告共同推销货物,同时与被告方口头商定两种产品的单价提高1元。被告按新商定价格向原告付款21120元,余款拖欠至今。为此,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7月12日所签订购销合同有效,在双方的补充合同中仅仅是对原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修改,虽然有约定分利的条款,但仅表明是供方对需方让利的意思表示,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形成联营关系,双方诉争的标的特经鉴定属于化工产品,未超出原告的经营范围,因此,被告提出的双方为联营关系无效之答辩不能成立。由于诉争物现仍积压在被告处,尚未产生利润,因此,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7月12日所订的补充合同应予解除。货物单价应按合同认定。被告收货后未向原告提出过书质量疑议,且无切实凭证。因此,被告提出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之答辩,审理不予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494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6685.52元(按逾期付款的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至1994年9月27日止)。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3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州特种油品供应公司应返还原告福州东宏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94880元,支付违约金46685.52元,两项合计1565.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货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130元,由原告承担130元,被告承担12000元。被告特油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附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补充合同》两件。 附件1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福州东宏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DH930712 签订地点:
需方:省石油总公司福州市特种油品供应公司 签订时间:1993年7月12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超级磁铀油精 牌 号 商 标 Onc-1 规格 型号 6066 3023 生产 计量 厂家 单位 usA udA 瓶 瓶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6000 ¥56 ¥336,000 6000 ¥30 ¥180000 3IN超级汽油精 Onc-1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拾壹万陆仟元正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以样品为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福州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鳌峰洲港口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24瓶/箱, 纸箱包装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规格250ml/瓶,质量依样品为准,在叁拾天内提出异议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演示设备贰套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到货后,一半货款在到货后叁拾天日内交清,另一半货款在到货玖拾日内交清。需方在货款回拢情况良好时力争一次交付款项。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需 方 单位名称(章)福州特种油品供应公司 单位地址:福州古楼区古屏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 (加盖公章)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工商行古办 帐 号: 2 3 2 0 6 6 2 9 6 5 9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加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报 挂 号: 开户银行:中行省分行 帐号:48101810012188 邮政编码: 供 方 单位名称(章)福州东宏贸易有限公司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 则) 有效期限: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2 《补充合同》
供方:福州东宏贸易有限公司
需方:省石油总公司福州市特种油品供应公司
一、合同NODH930712中所标示价格为暂定价,标准在到货后柒日内双方协定。 二、利润分成:纯利润原则上按四六分成,供方取四成,需方取六成。
三、结算方式:需方用转帐与供方结算,但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用现金结算,供方收到款项后,须提供咨询服务。
四、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供方: 福州东宏贸易有限公司 需方:福州市特种油品供应公司
(盖公章) (盖公章) 【问题思考】
1、特种油品公司与东宏公司在同一天里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补充合同等两份合
同,其间是否有同一性和互补性?从法理上应怎样把握这两个合同的性质?
2、一审判决特种油品公司败诉,特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你如果作为特油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如何打上诉官司?你认为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3、你如果作为特油公司的法律顾问,认真总结特油公司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管理各环节中存在哪些教训问题,应提出哪些完善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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