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项城市公路管理局乙方:项目
PPP项目合同
二零一九年六月
引言 ............................................................................................................. 1 背景和目的: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节 :术语定义和解释 .......................... 1 第二节 :声明与保证 .............................. 5 第三节 :项目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 7 第四节 :成本、损失及违约金性质的认定 ............ 8
第二章 合同主体 ...................................................................................... 9
第五节 :政府主体(甲方) ........................ 9 第六节 :乙方 ................................... 13 第七节 :项目公司 ............................... 16 第八节 :风险分配 ............................... 18
第三章 合作关系 .................................................................................... 28
第九节 :合作内容 ............................... 28 第十节 :合作期限 ............................... 32 第十一节 :排他性约定 ........................... 33 第十二节 :合作履约担保 ......................... 33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 36
第十三节 :项目投资 ............................. 36 第十四节 :融资方案 ............................. 36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 40
第十五节 :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 40
第十六节 :前期工作内容承担 ..................... 40 第十七节 :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 42 第十八节 :项目前期工作的违约及处理 ............. 43
第六章 工程建设 .................................................................................... 44
第十九节 :甲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 44 第二十节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 45 第二十一节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 54 第二十二节 :工程变更管理 ....................... 54 第二十三节 :实际投资认定 ....................... 56 第二十四节 :项目竣工验收 ....................... 57 第二十五节 :工程保修 ........................... 59 第二十六节 :建设期监管 ......................... 60 第二十七节 :建设期的违约及处理 ................. 61
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维护边界 ................................................................ 63
第二十八节 :开始运营的条件 ..................... 63 第二十九节 :运营维护的要求 ..................... 63 第三十节 :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 66 第三十一节 :运营期调价机制 ..................... 67 第三十二节 :中期评估 ........................... 70 第三十三节 :暂停服务 ........................... 71 第三十四节 :公众监督 ........................... 72 第三十五节 :运营期政府监管 ..................... 72
第三十六节 :运营期乙方违约及处理 ............... 72
第八章 项目移交 .................................................................................... 74
第三十七节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 74 第三十八节 :移交 ............................... 74 第三十九节 :移交后的合同效力 ................... 79 第四十节 :移交违约及处理 ....................... 80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 81
第四十一节 :收入及补贴 ......................... 81
第十章 绩效考核机制 ............................................................................ 84
第四十二节 :绩效考核体系 ....................... 84 第四十三节 :可用性绩效考核 ..................... 84 第四十四节 :运营维护绩效考核 ................... 88 第四十五节 :移交绩效考核 ....................... 95 第四十六节 :考核结果 ........................... 96
第十一章 保险 ........................................................................................ 98
第四十七节 :保险内容 ........................... 98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 101
第四十八节 :不可抗力事件 ...................... 101 第四十九节 :法律变更 .......................... 102
第十三章 违约及处理 .......................................................................... 103
第五十节 :违约及赔偿 .......................... 103 第五十一节 :应急预案 .......................... 105
第五十二节 :责任承担不减免义务 ................ 105
第十四章 合同的终止 .......................................................................... 106
第五十三节 :甲方发出的终止 .................... 106 第五十四节 :乙方发出的终止 .................... 107 第五十五节 :其他终止情形 ...................... 107 第五十六节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 108 第五十七节 :乙方违约后甲方的权利 .............. 109 第五十八节 :终止的后果 ........................ 110 第五十九节 :终止后的补偿 ...................... 110 第六十节 :继续有效 ............................ 112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 113
第六十一节 :解决方式 .......................... 113 第六十二节 :争议解决期间的合同履行 ............ 113 第六十三节 :继续有效 .......................... 113
第十六章 其他约定 .............................................................................. 114
第六十四节 :项目合同的变更与修订 .............. 114 第六十五节 :项目合同的展期 .................... 114 第六十六节 :项目合同的其他约定 ................ 115
引言
背景和目的:
项城市,河南省辖县级市,位于中国河南省东南部,地处沙河、颍河、贾鲁河交汇处。西连周口市、南接驻马店市,东与沈丘县相连,北与淮阳接壤。全市土地总面积1.1959万平方公里。漯阜铁路、郑合高铁、宁洛高速、大广高速等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境内有项城火车站和多个高速公路互通口,有全市拥有国道3条,省道5条,里程145公里,基本形成国省道相衔接、布局合理、通城达乡的干线公路网络,交通条件十分便利。
作为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导行业,道路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是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网规划调整方案中G106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地处河南省东南部,黄河冲积平原南缘,路线整体上呈北-南走向。项目起点位于淮阳县刘楼南与G106平交处(桩号K814+230),终点位于项城市李庄与G106平交处(K830+055),路线全长15.825km。其中K814+230—K819+230段为沙颍河特大桥段。
在此基础上,依据项城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和扶贫专项规划,提出了本项目的建设方案。
基于以上背景:
1. 项城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决定以PPP
模式建设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项城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由项城市公路管理局行使本合同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
(以下简称“乙方”),由政府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在项目地成立项目公司。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PPP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 个工作
日内,甲方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承继本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专属于社会资本方股东的权利义务除外)。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术语定义和解释 第1条: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 甲方:项城市公路管理局
2. 乙方: ,项目公司成立前指社
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成立并签署承继合同或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之后,替代社会资本方成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专属于社会资本方股东的权利义务除外) 3. 政府方:项城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 4. 实施机构:指项城市公路管理局(即本合同“甲方”)。 5. 政府出资代表:指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社会资本方:指…………………………………………
7. 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代表(指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为完成本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期满移交等而组建并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 8. 本项目:指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
本项目下包含以下两个子项目:
子项目1: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沙颍河大桥工程; 子项目2: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
9. 本合同:指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 10. PPP:全称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
11. 融资交割: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1)在项目公司成立后50日内足额一次性到位项目资本金的30%。
(2)项目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提交所有融资金额(除项目资本金外的其余资金)相应的金融机构的授信文件。 12. 开工日:指取得本项目施工许可证后,监理单位对工程发布开工
令所注明的日期。各子项目开工日期以各子项目开工令为准。 13. 建设期:指项目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的时间。项目总建
设期为3年。
14. 竣工验收:指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
成竣工验收相关程序。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本项目不得使用。 15. 最终竣工日: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后,
在竣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6. 竣工验收备案:指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等和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17. 运营:指甲乙双方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乙方
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18. 运营期: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交付运营之日起至移交之
日的时间。
19. 性能测试:即对工程项目的性能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测试,以对项
目功能进行综合评价。
20. 履约保函:指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提供的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
行一级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为其出具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21. 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或项目提前终止之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约定乙方将项目全部资产及设施移交给甲方或者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的日期。
22. 缺陷责任期:指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
比照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最终竣工日起计算,各子项目缺陷责任期单独计算。
23. 股权锁定期:指限制社会资本方股东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
目公司股权的期间。
24. 股权变更:指通过股份转让、收购,增发新股等方式导致乙方股
权结构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25.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6. 法律变更:指在PPP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
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对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的任何变动。
27. 不可抗力: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
制的情况或事件导致一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9. 生效日:指本合同经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第2条: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 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 “元”指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 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
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
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 年、月、日:本合同中的年、月、日均指公历的年、月份、日。 7. 日、天:本合同中表述时间期限的日、天均指日历日(天)。 8.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乙方权利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
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乙方权利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支付。
10.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
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1. 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
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2.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3. 运营:是指提供符合绩效考核的公共服务或产品。 第二节:声明与保证 第3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 本项目已经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 项城市公路管理局(实施机构)已经获得项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3.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
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
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 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各种优惠
待遇和/或优惠政策,并将其授予乙方,涉及到以本项目名义争取到的上级补助资金归甲方所有,若为项目专项资金,则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用于项目投资补助或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其中建设期实际到位并用于本项目建设支出的补助资金应计入投资补助,并相应核减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运营期实际到位则不可冲减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仅可用于抵扣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6. 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和/或授权,甲方应积
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
7. 本合同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甲方有权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运营进行监管。 8. 甲方对其所做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4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
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
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乙方签署本合同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
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 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合同所需的人员、技
术、设备,以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5.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
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进行监管。
6.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行使的权利转让及权利质押、抵押不包含
锁定期内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7. 乙方对其所做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5条:作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条款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另一方有权就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并终止本合同。 第三节:项目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第6条:下列文件共同构成本合同文件,并应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解释次序如下:
1. 本合同签订后,各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合
同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变更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2. 本合同文本(本合同签订前如有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存在与本合同冲突的条款,以本合同内容约定为准); 3. 谈判备忘录; 4. 中标通知书 5. 采购文件
6. 答疑文件; 7. 响应文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9. 以后可能的补充文件或条款。 第四节:成本、损失及违约金性质的认定
第7条:本合同下,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损失及违约金不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运营成本。
第8条:本合同下,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损失及违约金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运营成本。
第二章 合同主体
PPP项目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就本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作合同。PPP项目合同中,项城市公路管理局作为本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成为PPP项目合同的甲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本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法人,独立于社会资本而运营。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代表(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选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本合同先由中选社会资本方作为乙方当事人与甲方签署,待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与甲方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承继本合同的补充合同的方式,成为PPP项目合同的乙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社会资本方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五节:政府主体(甲方) 第9条:主体资格 1. 基本情况:
名称:项城市公路管理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 甲方因机构调整而灭失时,本合同的甲方由项城市人民政府重新
授权确定合同实施机构主体作为当事人,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于项城市人民政府重新授权的合格受让主体,且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项城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机构的重新授权不得变更乙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第10条:甲方权利
1. 甲方作为项目实施和监管部门,有权监督和管理本项目; 2. 甲方用于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公司在收到第一笔项目资
金后,在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收款方向项目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票据,以便项目公司入账。前期费用详见第42条(前期工作费用及承担)。
3. 可委派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4. 甲方对项目建设、运营及维护依法行使监督和介入权利;对乙方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项目合同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5. 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合作目标对项目的建设及经营管理情况
进行考核的权利;
6. 乙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改变
本项目公共产品的使用功能时或者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导致临时接管情形的,甲方有权依法临时接管项目;
7. 合作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将项目
资产完好、无偿、无任何纠纷、无任何抵押担保移交给甲方;
8. 甲方取得介入权的情况:
①道路对外担保等;
②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处置、抵押项目设施; ②停业、歇业计划,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③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活动,会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④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被相关部门做出歇业、停业等严重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等。
⑤项目解除或其他重大情形。
9. 对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相关权益。
10. 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出资代表对项目公司经营决策中影响公共利益
与公共安全的有关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1. 本项目未来获得的政府专项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政策性金
融优惠所带来的收益,建设期实际到位并用于本项目建设支出的补助资金应计入投资补助,并相应核减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运营期实际到位则不可冲减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仅可用于抵扣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12.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11条:甲方义务
1. 获取并按时提供项目用地; 2. 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3. 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
4. 甲方应监督政府方出资代表按照《项目公司股东出资协议》、《公
司章程》等合同、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5. 在项目合作期间,甲方承诺将各期支付款项纳入项城市政府财政
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并通过本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
6. 在项目合作期间内,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始终纳入财政部PPP项目
管理库,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被清出财政部PPP项目库,甲方承诺积极按照政策要求与乙方协商进行整改,保证项目符合届时入库要求,若变更项目实施模式,甲方应与乙方协商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补偿办法或乙方股东的退出办法。
7. 为项目公司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提供融资担保; 8. 协调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审批,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
排等;
9. 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基于可用性绩效和运维绩效
的付费;
10. 甲方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
承担PPP项目的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建设进度、监督乙方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等;
11. 甲方在合作期限内不能就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
其他任何一方合作;保障乙方经营权的完整性,维护乙方开展经营业务的自主权,不妨碍乙方正常的运营;
12. 受理与处理公众投诉。 第六节:乙方 第12条:乙方权利
1. 社会资本中选后在项城市与政府出资代表(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享受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 2. 项目公司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独家拥有政府通过PPP项目合同
授予的经营权,在合作期内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可用性绩效付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3. 项目公司有权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确定总承包商、专业分
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应具备施工生产相应资质、资格条件,承包费用及价格应报请工程造价或财政评审部门;
4. 在合作期内,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可
就本经营收益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期限不超过项目的合作期限; 5. 项目经营权具有完整性、持续性,不得随意变更、中断或终止,
在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
6. 在满足本项目总目标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有权享有对
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甲方不得随意干涉其日常经营的权利;
7. 社会资本方派任董事长,并向项目公司董事会推荐总经理; 8. 甲方违约时,项目公司有向甲方进行索赔的权利,甲方严重违约
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并获得相应赔偿。 9.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13条:乙方义务
1. 社会资本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协议的约定,
承担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2. 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的费用和相应
风险,并购买相应保险,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并提供相关服务。
3. 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项
目的建设并通过验收,该责任不因项目建设已经部分或全部由项目公司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4. 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严格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进
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本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其中服务区物价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范围。执行因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5. 项目公司负责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理,
该责任不因项目公司将部分或全部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经营维护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6. 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PPP项目合同的约
定提供产品和运营维护服务,经营标准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
7. 项目公司积极地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融资义务,并将所获融资用
于本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8. 项目公司应对由甲方负责办理的前期手续予以积极配合。 9. 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或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
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为甲方的检查与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甲方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点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0. 项目公司负责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承担相应费用
并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11. 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
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12. 项目公司应和甲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
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13. 项目公司全力配合项城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的
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助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服务质量、资产运营维护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的工作。
14. 合作期内,除项目建设自身融资需要并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
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以及项目任何其它资产。
15. 项目公司应配置合格的建设经营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科学的经
营治理结构,并实现规范运行,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16. 项目公司应购买并维持项目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文件。 17.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18. 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须将本项目资产和经营权等权益全部
完好、无偿、无任何纠纷、无任何抵押担保移交给甲方或政府其指定的机构。
19. 项目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节:项目公司 第14条:股权结构
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代表(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在项目地组建,其中政府方占股10%,社会资本方占股90%。 第15条:注册资本规模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项目资本金的30%,约为6634.73万元。根据本项目工程建设需要,股东双方应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第16条:股权变更限制 1. 股权锁定期
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在运营期开始之后的3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本项目,但经甲方同意,社会资本方股东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①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的改变。
②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的。
锁定期过后,经甲方同意报项城市政府书面批准,且为了本项目更好发展之目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可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有资格且有履约能力的第三方。
政府出资代表主要负责监管项目公司的运营,所以其股权变更不受此限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项城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出资代表。 2. 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一方股东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该股东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守约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第17条:项目公司组建的其他事项
1. 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由政府出资代表
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组成;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方委派,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1人,由社会资本方委派;政府出资代表委派财务代表1人,查阅审核项目公司财务报表、财务账目、监管资金流向等。
2. 项目公司注册地在项城市,基本户开户行在项城市辖区内的银行。 3. 关于项目公司的其他未尽事宜具体详见《项目公司章程》。 第八节:风险分配 第18条:风险分配基本原则
为了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风险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 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2. 承担风险的一方对该风险最有控制力; 3. 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 4. 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收益相匹配; 5. 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6. 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
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将复杂、难以控制的风险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可以有效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程度,确保项目成功实施。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
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担风险。原则上,项目投融资、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设计、法律、政策、征地拆迁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根据上述原则,现提出如下风险分配方案。 第19条:风险识别
1政治风险 (1)政府干预风险
政府部门滥用监管权力,给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移交等造成不当干预,致使项目中止或终止的。该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2)征用/公有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项目被征用,致使项目终止,由政府方承担风险。
(3)审批延误风险
此风险是指因政府缺乏项目实际运作经验及能力、前期的准备不足、信息不对称,审批流程不明确,需交涉部门过多,办事人员办事效率低下等,导致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等。
如市政府或本级相关政府部门在受理项目公司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造成完工延误,则该等延误风险由政府方承担;但非因市政府或本级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和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风险,按照不可抗力机制处理;如因项目公司不满足取得审批条件造成完工延误,则该等延误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2社会稳定及公众反对风险 (1)社会稳定风险
此风险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该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2)公众反对风险
因项目立项、环评等前期审批或项目的建设、运营等原因导致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或受损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项目的反对。因立项或环评等项目合法性问题引起的公众反对由政府方承担;因项目建设、运营行为影响公众利益导致的公众反对由项目公司承担。
3政府信用风险
政府信用风险主要为政府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该风险当由政府方承担。
4建设配套条件风险
此风险是指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临时供电、供水、通信、外围道路等市政设施条件,该风险区别原因后由过错方承担。
5土地获取风险
由于城市规划或其他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获取受阻、成本增加、时间延长,导致项目成本增加或进度延期等,此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6税收变化风险
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变更导致的成本增减,该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另行协商。
7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采纳、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从而威胁到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另外随着PPP项目法规政策体系在逐渐健全和规范,可能会出现新的法律政策及监管体系与项目及合同相冲突的情况,甚至有直接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的风险。
本项目中法律政策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8资产管理风险
此风险是指由于资产管理问题导致项目设施运护、更新改造成本增加,根据风险的有效控制原则,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9金融风险 (1)融资风险
项目融资风险包括融资失败、成本过高、融资不及时、融资到位后无力偿还或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资金等。本项目融资风险应当由项目公司承担。
(2)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
融资贷款利率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市场的过度需求导致的物价总水平的持续上涨,导致购买力下降,成本增加等风险。该风险对于政府方而言项目公司更有经验、资源和优势去控制和管理,所以在不满足本方案设置的调价机制情况下由项目公司承担此风险。但宏观经济存在不可完全控制的因素,因此当通货膨胀率浮动满足调价条件时进行调价程序,
由双方合理共担。
10环保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未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违法导致的行政处罚、费用增加或环保要求的提高等,由过错方承担。因政府或公众等对项目环保要求的提高导致项目的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由双方合理共担。
12设计、建设、运营及移交风险 (1)设计风险
项目的设计风险主要是设计缺陷、设计工期超期、设计变更或设计返工等风险。设计变更会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建设成本;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则会影响项目使用寿命,甚至发生危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事故。本项目的设计(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由甲方主导完成,因此设计缺陷、设计工期超期、施工过程中地质原因、甲方意愿及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设计返工应当由甲方承担并计入总投资。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成本或损失由乙方承担,不计入总投资。
(2)建设风险
项目建设风险主要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施工进度计划未达到相应的经济指标等风险。施工质量、成本、进度、安全是工程实施过程中主要控制目标,也是主要风险点。一旦发生这些方面的风险,对项目建成交付使用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项目的建设交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因此该建设风险应当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因政府方原因
造成的建设成本超支、工程变更等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3)运营维护风险
运维风险主要包括运维技术、运维质量、运维成本、运维安全、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运维风险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等风险应当由项目公司承担。运维成本风险应当由项目公司承担。
(4)移交风险
移交风险主要指由于合作期满或提前解约,双方配合程度、移交资料准备、移交前维护及工程状态保障等原因影响项目交付进度与质量的风险。由于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过度或不合理使用项目资产、设备、设施等造成项目移交时的残值远远小于约定移交标准,可能严重影响项目继续运营,因此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13不可抗力风险
(1)因自然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风险
由于不能合理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病疫等事件导致本项目失败或收益大幅度减少的风险。
(2)因非自然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风险
由于不可合理预见的战争、暴乱、罢工、考古等事件发生导致本项目失败或收益大幅减少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应当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 14可适性风险
可适性风险主要指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合法合规性及适用性的风险。可适性因素可能触发项目退库、整改等问题,严重影响项目继续
运营,由于项目实施模式及合法合规性文件均由政府方组织确定、报批,因此该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15剩余风险
其他双方未考虑到的未知风险,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配和承担:
(1)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 (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
(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4)由该方承担风险最有效率;
(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第20条:风险分配方案
本项目的风险分配方案见下表:
序号 1 2 政治风险 3 风险因素 政府干预 风险来源 政府方干预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造成项目的中断或终止。 归责对象 政府方 政府方 征用/公有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项目被征用,致使项目化 终止。 因政府缺乏项目实际运作经验及能力、前期的准备不足、信息不对称,审批流程设计复杂,需交涉部门过多,办事人员办事效率低下等,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审批延误 导致项目实施周期延长、等。 因项目公司不满足取得审批条件造成完工延误。 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社会稳定及公众反对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风险 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风险。 政府方 项目公司 4 政府方 因立项或环评等项目合法性问题引起的公众反对由政府因项目立项、环评等前期审批或项目的建设、方承担; 运营等原因导致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或受损因项目建设、运营行为影响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项目的反对。 公众利益导致的公众反对由项目公司承担。 5 6 税收调整 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 法律政策变市政府不可控。 更 法律政法律及监管市政府不可控。 策风险 体系不完善 合同文件设计不完备、权责不清、缺乏弹性等,合同文件冲出现纠纷时,无法通过约定条款归责,可能导突不完备 致项目的中止或终止的。 融资风险 融资失败、融资成本过高、融资延迟、融资到位后无力偿还或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资金 由双方共同承担 由政府方承担。 7 由双方共担承担。 8 由双方各自承担 9 项目公司 融资贷款利率变动由项目公司承担 10 金融风险 利率及通货市场的过度需求导致的价格总水平的持续上通货膨胀在不满足调价程序膨胀 涨,导致购买力下降,成本增加等。 情况下由项目公司承担,满足调价机制时则启动相应调价程序,由双方合理共担。 由于城市规划或其他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获土地获取风取受阻、成本增加、时间延长,导致项目成本险 增加或进度延期等。 政府方 11 12 配套基础设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不到位,导致项目工期延政府方(提供配套是政府方施风险 误或无法正常运营等。 的义务和责任) 政府方(若因设计单位自身政府造成(政府方提供工程要求和增加工程内设计问题导致成本增加的,容等原因) 政府方可对设计方进行追溯成本超支 赔偿) 设计、建设风险 项目公司造成(项目公司方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出现错误、运营不当等原因) 政府造成(政府方提供工程要求和增加工程内容等原因) 项目公司造成(项目公司方施工过程中出现错误等原因) 项目公司 政府方 项目公司 13 14 工程变更 15 政府方(若因设计单位自身政府造成(若政府方提供项目设计前期资料不设计问题导致需要变更的,设计变更 齐全或错误导致设计变更) 政府方可对设计方进行追溯赔偿) 鼓励项目公司进行优化设计,但原则上不能超出政府已批复的概算总投资控制价,相应的设计变更应提交实施机构或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并严格履行相关的评审、审批程序。 项目公司造成(项目公司方未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优化设计除外)导致需要变更设计)。 16 17 18 分包商违约 施工安全 技术风险 政府方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项目分包商未按合同约定行使合同项目公司(可向分包商追偿) 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项目所在地气候或地质条件(提供的地址资料不准确)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导致的项目成本增加、工期延长等。 由于资金不到位、施工方能力不足或效率低下等主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成本超支、质量不合格等。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原材料、能源、机械设备等无法供应或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短缺导致项目延期等。 由于未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行政处罚、费用增加或环保要求的提高等。 因政府或公众等对项目环保要求的提高导致项目的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 19 气候/地质条件 双方各自承担 20 完工风险 项目公司 21 建设质量风险 项目公司 22 供应风险 项目公司 由过错方承担 23 环保风险 双方合理共担 24 因政府强制提高产品/服务标准等非因项目公司方原因造成的运营成运营成本超支风险 本超支。 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运营成本超支。 运营商缺乏运营能力或经验等,不能有效运营本项目,从而导致产品运营效率风险及前期或服务效率低下、质量降低等。 运营资金补充风险 前期项目公司收入较少,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或项目资金链被中断。 政府方 项目公司 运营风险 25 项目公司 26 费用支付风险 经济危机、政府更替等引起的政府政府方,但因项目公司绩效方未或拒不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不达标等原因造成的支付风费用风险。 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由于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过度或不合理使用项目资产、设备、设施等造成项目移交时的残值远远小于约定移交标准,严重影响项目继续运营的。 政府自建或批准其他投资者新建或改建其他项目,导致车流量明显低于以往同期车流量30%以上,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商业竞争的风险。该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由于资产管理问题导致项目设施运护、更新改造成本增加。 27 移交风险 残值风险 项目公司 28 市场风险 市场竞争风险 政府方 29 资产管理风险 项目公司 30 不可抗力风险 该风险在合同双方控制能力发生地震、火灾、洪水、冰雹、风之外,任何一方均不具备承暴等自然灾害或文物考古、战争、担该风险的能力,宜由双方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项目中在合同中约定按比例各自承止或终止的。 担。 由于可适性因素触发项目退库、整改等问题,严重影响项目继续运营。 政府方 31 可适性风险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九节:合作内容 第21条:项目范围
(一)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起点位于淮阳县刘楼南与G106平交处(桩号K814+230),向西南方向在曹下楼过沙颍河后于韩营与G329(原S102)平面交叉,继续向西南在张营东上跨宁洛高速,经瓦房庄、李楼,在栗店东南上跨漯阜铁路后于栗店南与X020(规划的S102)平交,至贺营后转向南,经漩溜、周庄,在马楼西跨运粮河后与大广高速连接线平交,经南顿镇西后转向东南,在田园跨清水河,至水牛刘后转向东,到达终点项城市李庄与G106平交处(K830+055),路线全长15.825公里。
本项目K814+230—K819+230(商水县黄寨镇瓦房庄南)段为沙颍河特大桥段,路线全长5.0公里。全线新建特大桥2551.1米/1座、涵洞1道、互通式立交1座、平面交叉1处。全线新增占地419.31亩。扣除沙颍河特大桥段,干线公路全长10.825km。全线设置中桥201.2m/4座、小桥28.85m/2座、涵洞17道、边沟涵18道、分离式立交1处(跨漯阜铁路桥),平面交叉14处。新建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和服务区合建),全线新增占地780亩。跨漯阜铁路分离式立交桥的建设应按照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相关统一协调安排建设,由项目公司支付其建设投资费用,但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统一负责运营。
表1-1 10.825km干线公路段主要工程量表
项目 道路等级 里程桩号 路线全长/建设里程 路基土石方 填方(土方) 挖方(土方) 单位 km km³ km³ 亩 ㎡ k·㎡ k·㎡ k·m³ m³ m/座 m/座 m/座 道 处 处 km 数值 一级公路 K819+230~K830+035 10.825 379.384 279.346 780 6912 222.594 86.476 11.661 786.2 201.2/4 28.85/2 538/17 14 1 10.825 备注 含桥面 主线涵 新征土地 房屋拆迁 路面面积 植草防护工程 污工防护工程 排水工程 大桥 中桥 小桥 涵洞 平面交叉 分离式立交 交通工程 表1-1 沙颍河特大桥段主要工程数量表
项目 道路等级 里程桩号 路线全长/建设里程 路基土石方 填方(土方) 挖方(土方) 单位 km km³ km³ 亩 k·㎡ k·㎡ k·m³ m³ m/座 道 处 处 km 数值 一级公路 K814+230~K819+230 5.0 248.551 7.549 419.31 178.201 29318 5.197 2551.1/1 70/1 1 5.0 备注 含桥面 主线涵 新征土地 路面面积 植草防护工程 污工防护工程 排水工程 特大桥 涵洞 平面交叉 分离式立交 交通工程
(二)项目运营范围
本项目运营维护范围:主要为主要包含项目设计范围内道路、桥梁、交通配套设施、排水设施、服务区及养护工区等养护维修。
道路项目基础设施的养护应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路面养护:路面平整度和路拱的维持、磨耗层的刮扫和材料的补充;补坑、封面、松散材料的重拌或重铺;接缝的填封、板底淘空的填实和局部板体的更换等。
道砖石人行:维修,保持平整、无坑洞、不积水和防滑。 路肩:草皮路肩,需按时修剪,不使积水,必要时进行施肥、补植、浇水等养草工作;硬质路肩是和相同的路面养护一样办理;土路肩和砂砾质路肩,要在天气良好时用工具或平路机及时整修并具有一定的横向排水坡度,如产生车辙和沉陷应随时平整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绿化维护:对严重衰老古树的树冠部分进行定期裁剪;经常除杂草和松土;栽花卉要根据植物的生长和开花特性进行合理浇灌和施肥。
雨水管道:维持边沟、涵管、进水口和集水池的清洁畅通,消除沉积物和树枝,修理被冲毁的构筑物,用铺砌、植草、块石护坡和护岸等以抵抗水流的冲刷破坏。保证管道无破损,沟渠不透水,井盖、
雨水箅子定期维护更换。
钢筋混凝土桥梁:桥面铺装层补修,人行道修补,装饰涂料层修补,支座保养、清理,泄水管疏通及更换,伸缩缝清理,栏杆维修、更换、擦洗及油漆,装饰材料(除钢结构油漆、防腐性材料之外)维修及清洁,隔音板清洁,桥体洗刷,日常检查、保养管理等。 第22条:甲方提供的条件
1. 甲方为项目提供政策支持,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协助项目公
司获得相关许可和批准;
2. 项城市人民政府授权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出
资代表,出资额占项目资本金的10%,约2211.58万元; 3. 甲方为项目提供必要配套条件及相应的融资支持;
4. 项目建成后,甲方将项目的运营权授予乙方,由乙方负责项目的
运营、管理、维护。 第23条:乙方承担的条件
1. 乙方出资额占项目资本金的90%,约19904.18万元;
2. 乙方必须按照授权规定、年度建设计划、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等投资建设本项目;
3. 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法规、授权规定进行运营维护,并确保
项目达到约定的标准;
4. 编制运营维护方案,并将其提交给甲方备案,按照运营维护方案
定期对设备、设施等按照维护手册的要求进行维护,以保证其符合运营标准。
5. 运营期届满或终止后,将本项目所属设施、设备附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无债务、无抵押担保又符合设计要求正常运营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第24条:土地获取与使用权利
本项目用地由甲方提供,土地获取责任归属于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不存在其他争议的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均由政府方负责办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以实施项目为目的使用上述土地,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取得的项目用地用作该项目之外的任何用途和目的等。 第十节:合作期限 第25条: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为15年。 第26条:项目建设期、运营期认定
本项目包含两个子项目,建设期开始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建设期结束日期以最终竣工日为准。
建设期结束后次日开始进入运营期,开始计算可用性绩效和运维绩效付费。本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保证18年不变。
若建设期缩短,工程提前竣工验收合格,则运营期相应延长,合作期18年不变。提前竣工验收合格的运营时间段内,只计算运维绩效费用。
若建设期延长,运营期仍保持15年不变,合作期相应顺延。
第27条:延长合作期限
发生以下非乙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而导致延期的情形下,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1.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的;
2. 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的; 3. 经双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一节:排他性约定
第28条:在项目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就本合同所涉及项目及相关内容对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同类授权。 第十二节:合作履约担保 第29条: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为了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在合同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提供相关履约担保。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以支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向甲方提交投标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时,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提供。结合具体特点和情况,本项目的履约保函体系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本项目履约保函体系如下表:
履约保函体系
条款 提交主体 提交时间 投标保函 社会资本 递交响应文件之前 建设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 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同时 运营维护保函 项目公司 项目进入正式运营的同时 移交维修保函 项目公司 最后一个运营年开始前 退还时间 PPP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 80万元 响应文件承诺的履行、合同签竣工验收完成且项目公司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 政府 5500万元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工节点、竣工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保函提交等。 运营期结束且项目公司递交移交保函后 政府 1000万元 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 移交完毕后12个月届满 政府 3000万元 受益人 保函金额 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藏性缺陷等。 担保事项 署、项目公司设立及建设履约保函提交等。 第30条:履约保函有效期
1. 项目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日起至竣工
验收合格(或运营维护结束或移交维修完毕)之日止。 2. 项目公司可以提供多份生效日(此处的生效日仅指履约保函的生
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12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0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符合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3. 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运营维护
结束或移交维修完毕)之日为止。
4. 如果中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
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第31条:履约保函的兑取
1.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因项目公司未全部或部分履
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项目建设(或运营维护或移交维修)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2. 如果乙方未按照第30条(履约保函有效期)的约定在每份履约保
函到期日前30日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新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旧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3. 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
面通知并告知其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或在收到该等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按第30条(履约保函有效期)的约定提交替换旧履约保函的新履约保函,否则,甲方即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4. 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提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当然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十三节:项目投资 第32条:投资规模及构成
本项目工可估算总投资约为110556.73万元,由乙方通过投入项目资本金和市场化融资解决。
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即项目资本金约为22115.76万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项目资本金的30%),来源为股东现金出资,其中政府出资代表以货币出资10%,约2211.58万元(不参与项目公司分红),社会资本以货币出资90%,约19904.18万元。本项目资本金用于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建设期投资等。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采用货币资金形式,采用认缴制。项目公司成立后社会资本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金。项目资本金应由项目公司股东各方根据出资比例在项目公司成立后50日内一次性到位30%,其余项目资本金随工程进度及融资需求以货币资金形式同步到位。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不得以项目资本金设置任何担保,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以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股份的方式缴纳资本金。 第十四节:融资方案 第33条:融资规模
项目融资额占本项目总投资的80%,约88440.97万元,由项目公司通过向银行等市场化融资方式予以解决。项目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融资方案,经甲方和财政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就本项目收
益权及相关权益向第三方进行质押、设置其他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确保本项目的资金顺利到位。 第34条:融资条件
1. 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充分利用自
有资金,合理安排债务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应以长期资金为主,短期资金为辅,并结合现金流量管理,做好资金的动态平衡。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项目公司应做出详细说明,并书面报告甲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2. 融资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时足额到位。项目公司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债务融资规模及时限,但须经过甲方同意且确保总投资资金足额到位;
3. 项目公司可通过各种合法融资渠道进行筹集,以确保项目公司的
融资金额及时到位且融资资金应满足建设进度需要,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 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将其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未来
权益作为抵押、质押的标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5. 项目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时,要充分挖掘内部资金潜
力,合理控制融资成本;
6. 项目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融资风险,保障建设资金
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第35条:甲方提供的融资支持
1. 甲方应当配合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所需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并
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融资手续;
2. 如果该项目符合国家、省或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的优惠
政策,甲方积极争取,乙方积极配合。 第36条:投融资监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2. 乙方融资所获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3. 乙方融资文件应经甲方同意并备案,还款计划接受甲方监督。在
将项目移交之前,乙方应自行将本项目贷款全部清偿完毕; 4. 乙方应开设专款专户,甲方有权查询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5. 每 6个月向实施机构提交一次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6.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
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中代为支付,金额不足部分将从与本项目相关的甲方支出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7. 甲方有权对乙方融资合法性进行监管,如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
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第37条:甲方的介入权
1. 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当本项目出现融资未到位等财务风险,威
胁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若乙方拒不执行,则甲方可依据本条的约定接管本项目并代为行使乙方权利;乙方若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提取保函
相应金额,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2. 甲方行使介入权不视为转移或承担属于乙方的义务,同时亦不免
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3. 本条情形下因甲方介入导致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
总投资。非上述情形下甲方介入,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且应赔偿乙方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 第38条:投融资违约及处理
项目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投融资的,甲方可提取履约保函资金并终止合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公司融资所需的相关文件,导致项目公司未按计划完成融资的,责任由甲方承担,项目公司可要求获得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并要求对建设期进行相应的顺延或者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遇不可抗力且不属于双方各自应负风险范围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合同相关融资条款。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节: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第39条:前期工作内容和要求
1. 委托相关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委托相关单位完成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3. 完成项目用地的征迁安置工作,保证项目用地达到“三通一平”
的用地标准;
4. 聘请咨询机构提供项目咨询服务;
5. 完成项目相关的报建审批、规划许可等手续; 6. 协调完成项目建设所需的配套设施和条件; 7. 按照政策规定的属于项目前期的其他工作和内容; 8. 所完成的前期工作须达到有关审核部门的要求。 第十六节:前期工作内容承担 第40条: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
1. 甲方负责协调项目所需的供排水设施、电力通道、道路等市政配
套设施建设和相关对接事宜,保障乙方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要求。甲方负责协调水源、电源接驳点至施工场地外; 2. 甲方负责对本项目范围的相关规划进行制定、优化,并按法定程
序予以批准,以保证本项目各子工程项目启动、实施的合法合规性;
3.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用地规划及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在整个合作期
内乙方有权为本项目合法使用和合法出入本项目场地。甲方提供
的项目用地需符合下列条件:范围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清楚,无争议;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办理相
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5. 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采用PPP模式的批准文件及
相关配套文件,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 6.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手续; 7. 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负责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甲方负责的以上各项工作进度原则上应满足相关融资、建设计划的需要。
第41条:乙方负责的前期工作
1. 按照其施工设计中的水电负荷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外
选择合适的施工用水、用电驳接点,并进行接驳,施工场地内施工用水、用电的管线由乙方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乙方应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表、电表,并承担实际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 2. 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
3. 施工中因实际需要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由监理确认报甲方审
核,经甲方同意后根据设计变更权限报市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节(工程变更管理)的约定处理。
4. 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的其他前期工作。
乙方开展上述工作的,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由乙方负责,计入本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成立前,由社会资本方代办相关工作。 第42条:前期工作费用及承担
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可研报告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量清单及采购控制价编制费、专家评审费、PPP咨询费(含“两评一案”编制)等,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经费由甲方先行垫付的,项目公司收到第一笔资金后,在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后,由乙方根据政府提供的因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明细(含相关合同或票据),核实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在支付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前期费用清单、相关合同和财政票据,以便项目公司核实和入账,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估算中相应的批复金额且不高于项城市财政评审的相应金额,并以审计确认金额为准,均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成立后,尚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实施和经费由乙方负责,费用计入总投资,非因社会资本方原因引起的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延误责任应获得政府方的豁免。 第十七节: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第43条: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获得相关的许可
和批复;
2. 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 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十八节:项目前期工作的违约及处理 第44条:违约及处理
各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完成达到应有的要求,除不可抗力原因和对方违约导致外,如一方未按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则相对方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如一方在限期内仍未完成,则相对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一方对该相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十九节:甲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第45条:甲方提供的建设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 负责相应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
2. 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
至施工场地外。
3. 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或乙方协调与本项目场地周边所
涉及的有关单位的事宜。 第46条:工程用地
甲方应根据项目公司的施工组织计划,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公司提供符合条件的工程用地。因甲方未能按时提供工程用地导致工期无法按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开工日期、完工节点日期以及工期应当顺延,项目公司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项目公司成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2. 如导致项目公司需要对施工等相关单位承担的补偿和赔偿责任
的,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47条:关于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下的建设用地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使乙方在整个合作期内合法地使用本项目土地,若土地使用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仅能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本项目下的建设和运营,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项目下建设和运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第48条:临时用地
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总投资。 第二十节: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第49条: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本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满足竣工要求。 第50条:进度 1. 工程进度计划
本项目建设期3年,乙方应在项目开工日前14日内,结合投标文件中方案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甲方。 2. 进度报告
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 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 工程融资进度情况,且每6个月提交一次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3)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
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3. 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预计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合同约定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报告,并附有关附件资料,进度计划修订报告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应
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 因非乙方原因暂停施工
(1) 若乙方发现本项目有关资料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尽早通知
甲方;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沟通解决。对于确实影响工程连续施工的,如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解决前述问题或没有书面指示乙方继续施工,视同甲方同意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可暂停施工并通知甲方;
(2) 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发生应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监理人未及时下
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乙方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乙方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
(3) 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暂停施工的(包括停水、停电、进场道路
不通、政府职能部门指令),每次停工超过4小时或每周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甲方应顺延工期;
(4)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竣工验收资料不齐或无法按时组织竣工验
收,并造成关键施工线路工期延误的,甲方应予以顺延工期; 5. 因乙方原因暂停施工
(1) 因乙方原因(包含分包单位)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将不予顺延;
(2) 因乙方原因造成竣工资料不齐的或竣工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造成
延期的,工期将不予顺延。
(3) 因乙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不计入总投资。 6.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甲方、乙方应与监理单位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乙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乙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甲方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指定的期限内复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机会成本的提高以及运营期的减少由乙方承担。 7. 工期顺延
(1)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乙方融资成
本、建设成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计入总投资。(注:除重大设计变更及关键线路上的设计变更外,其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不予调整);
(2) 因施工组织不力、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善或资源配备不足等乙方
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作顺延,该费用不计入总投资;
(3) 因不可抗力或项目前期未预见到的特殊地质条件或其他非合同各
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根据本合同关于不可抗力条款所确定的费用承担原则,费用由甲方、乙方合理共
担;
(4) 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
珍品以及任何其他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后,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文物,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立即将有关发现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工期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其他工程建设成本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均计入总投资; (5)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形。 第51条:质量 1. 质量要求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中确定的工程建设规
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 801-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 10-200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F/TF 50-20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 71-2006)等国家及地方相关适用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质量评定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甲方应准予顺延工期;
(3) 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乙方的质量管理
(1) 乙方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
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 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 乙方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
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5) 乙方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
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6)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 3. 甲方或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
甲方或监理单位在不影响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项目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工程质量若达不到合格规定时,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返修,材料质量如达不到合格规定时,应无条件予以更换,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 经乙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应通知监
理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乙方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单位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单位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
(2) 监理单位未到场检查或监理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
监理单位另有指示外,乙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签字确认。监理单位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3) 乙方依照上述(1)(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单位对质
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应的
费用和工期;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4) 乙方私自覆盖,未通知监理单位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
覆盖的,监理单位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5. 清除不合格工程
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甲方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6. 质量抽检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项目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乙方应要求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第52条:安全 1. 甲方的安全责任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乙方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 乙方的安全责任
(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河南省、周口
市、项城市各级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文件,同时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2) 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
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4) 乙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单
位审批。乙方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安全生产费用报价按河南省、周口市相关取费要求;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
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负责。 3.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事故发生引起的责任承担,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合同及《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53条:建设管理
为了保障本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由甲方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本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费用计入总投资。
1.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工程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以及禁止分包的专业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乙方与分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分包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乙方对项目工程的分包必须符合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自行进行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的,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明施工,并
履行下列义务:
(1) 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2) 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本工程渣土; (3) 保护施工区域内的需要保护的各种管线; (4) 处理因本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5) 配合进行各类紧急事件的处理,由责任方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处
理费用。
第二十一节: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第54条:甲方负责事项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以下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甲方协助办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政府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政府文件。甲方须保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开工及正常施工,相关费用计入总投资。 第55条:乙方负责事项
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审批事项由乙方负责,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便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如乙方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则相应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乙方可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向甲方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节:工程变更管理 第56条:甲方要求的变更
1. 甲方的变更通知:甲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
进行变更,应通过监理方书面通知乙方。变更通知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内容。该变更涉及行政审批的,甲方应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
2. 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乙方在收到监理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方作出书面答复。若乙方认为该变更不能执行,应同时书面向监理方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若乙方认为该变更能够执行的,应同时向监理方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3. 变更的实施。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 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双方须遵守修改后的合同项
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2) 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实施该项变更; (3) 甲方的变更引起的本项目成本、工期变化,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
任。 4. 变更的批准
(1) 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向甲方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及
相关文件,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甲方要求变更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2) 如果乙方遵守了前款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拒绝,甲方要求变
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第57条:乙方要求的变更 1. 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范围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 2. 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
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3. 变更的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总额。 4. 变更的实施
(1) 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
修改,双方须遵守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 乙方要求的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经甲方批准后,计入投资总额。 第58条: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其他事项
1. 本项目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变等原因而增加的项目投资须由
甲方、乙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签证确认经甲方认可后,方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2. 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更而花费
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3. 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的迟延或实际的直
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或补偿。
4. 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项目概算调整的,政府方有积极协助办理
调概手续的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部分的费用计入总投资,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节:实际投资认定
第59条:项目实际投资认定以审计确认的竣工决算为准。
1.工程计量按经审核的图纸、设计变更、材料调差、现场签证、
有效的材料认价等进行工程结算。
2.计价标准:执行国家、河南省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费率标准(费率有区间值的按中间值计取)、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河南省现行相关造价文件、补充定额等;人材机价格执行标准:依据河南省、周口市颁发的现行造价文件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执行;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等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由权利义务主体认质认价确定;
3.材料调差依据当地政府部门当期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节:项目竣工验收 第60条:验收标准
本项目工程验收按一般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按照与工程相关的国家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达到设计要求,质量评定等级达到“合格”标准。且项目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有关文档资料均完整、清晰。
2. 该项目达到工程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及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技术标
准及要求。
3. 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经项城市有关部门签署并备案。甲方应协助
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相关报告的签署和备案等流程,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推迟进入运营期,应免除乙方的相关违约责任。 4. 乙方与施工方完成项目工程移交,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退场,项目
满足可使用条件。
5. 根据本项目签署的施工合同的其他要求。 第61条:验收资料
本项目投入使用前,乙方应按照国家、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项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乙方应在计划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并提交验收申请。乙方需提交的主要申请资料包括: 1. 竣工报告。由乙方提出的总报告。 2. 施工报告。本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3. 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本工程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4. 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本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5. 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62条:专项验收
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完成以下专项验收: 1. 环保验收; 2. 消防验收; 3. 水保验收; 4. 档案验收;
5. 职业安全卫生、防疫验收; 6. 工程质量监督评定。 第63条:竣工结算价的评审
乙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周口市及项城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在本项目投入使用以后,编制好竣工结算,并提出申请,报送项城市审计部门评审。 第64条: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
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2. 应当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一
套符合规定的完整的原始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工程结算资料可以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
3. 乙方立卷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并符
合档案专项验收要求。
4. 乙方应当自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进行集中保管。 第65条:资产所有权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项目土地权属等全部归属于政府;项目公司对以上资产具有使用、收益和经甲方同意后为项目融资要求而对未来收益权进行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五节:工程保修 第66条:保修责任
1.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对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2. 项目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计
算。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乙方应负责维修,并
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乙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甲方可按合同约定从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函金额的,甲方可按合同约定向乙方进行索赔。乙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3. 缺陷责任期内,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乙方在甲方下达的维修
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进行维修工作的或经乙方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予以承担。 第二十六节:建设期监管 第67条:甲方监管
项城市公路管理局受项城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工程建设期监管,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并实施管理及审查: 1. 项目融资资料及进度; 2.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3. 本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报告;
4. 建设所用材料的样品及有关成份的分析资料; 5. 重大设计变更原因及内容; 6. 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7. 单位工程及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8. 可能对项目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资料。
甲方可以为了检查工程进度,监督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情况,甲方在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安全保卫规定,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
建设情况下可以出入场地。 第68条:甲方的介入权
乙方有下列行为时,甲方通常有权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以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5)被依法注销、关停的;(6)发生紧急情况,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等。
因甲方的介入而导致乙方的任何义务或者工作无法履行,则该义务或工作将不被豁免。
在乙方违约时,甲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的一定期限内乙方仍无法补救,甲方有权介入。因甲方介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负责或从甲方补贴中扣除,且甲方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仍进行补助;若甲方介入后仍无法补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七节:建设期的违约及处理 第69条:违约和处理
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与其他相关部门所给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进行整改,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负责;若无法整改或整改之后还是不符合要求,则构成重大违
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就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标准见第五十九节(终止后的补偿)相关约定。
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维护边界
第二十八节:开始运营的条件 第70条:一般条件
本PPP项目合同有关本项目开始运营条件包括:
1. 项目的建设已经基本完工并且已经达到满足项目目的的水平; 2. 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包括项目相关的备案审批和
竣工验收手续);
3. 其他需要满足项目开始运营条件的测试和要求已经完成或具备。 第71条:具体安排
运营期起始日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交付运营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及开始运营,并建议开始运营的日期,并同时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方案。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其自建议的日期按照其提交的方案开始运营。如甲方不同意,须同时向乙方书面陈述理由。如甲方不陈述理由或不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自其建议的日期按照其提交的方案开始运营。
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申请开始运营。自运营期起始日起,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乙方支付运营绩效付费。 第二十九节:运营维护的要求
第72条:甲方的主要责任
1. 甲方依法保障进入运营管理区域的道路畅通、保证满足项目运营
的各项用水用电需要、区域范围内的排水要求; 2. 甲方应为本项目积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3. 安排与项目相关的政府支出。 第73条:乙方的主要责任
1. 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设施的相关服务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
同时乙方须合理地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2. 在运营日前3个月内,乙方应建立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
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3. 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并在合适的年限对道路进行中、大修; 4.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
设施:
(1)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本合同的约定;
(3) 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
册、指导和建议;
(4) 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规定; (5)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6) 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
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7)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该季
度的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乙方该季度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第74条:运营维护记录
乙方应确保:
1. 对运营、维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 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
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予以保密。 第75条:监督检查
1. 在运营期内,甲方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本项目场地或乙方的
任何办公场所,以检查乙方拥有或控制的技术数据、会计账册、记录及其他资料,确保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但是,甲方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2.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
(1) 自运营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关于该
季度项目运营和维护情况的报告;
(2) 严重事故报告。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等严重
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报告; (3) 其它必要的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 第76条:对项目运营服务要求进行变更
项目运营过程中某些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现有的运营
标准不符合要求,此时应变更运营服务要求,但需要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就新的运营服务标准进行协商或参照国家、行业等的标准,并报甲方备案;因变更运营服务标准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进行适当补助;
第77条:甲方介入运营或服务
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或维护项目;擅自以出售、转让、
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被依法注销、关停的;发生紧急情况,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等。
2.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
救;出现前述情形时,则甲方有权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乙方应准许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及其使用的必要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出本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计入运营成本。 第三十节: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第78条:乙方承担的后果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本项目,经甲方提出后,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拒不改正的,乙方将承担如下后果:
1. 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 甲方提取部分或全部运营履约保函项下的资金;
3. 如果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六个月,甲方有权依据本PPP项目合同
的约定主张提前终止该项目但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参照本合同第五十九节(终止后的补偿)的约定。甲方行使该权利时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79条:甲方承担的后果
因甲方违约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甲方将承担如下后果: 1. 合作期相应顺延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延迟运营起始时间;
第80条: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运营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运营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运营起始时间。 第三十一节:运营期调价机制 第81条:调价程序
1. 当本项目可用性付费或运营付费价格调整条件被触发时,乙方应
书面通知甲方,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调整运营维护费用。 2. 甲方应自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人与乙方协商价格
调整具体事宜。
3. 经双方协商,验证调整数据后,以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将项目可
用性付费或运营付费具体调整原因、调整比例、调整后价格等内容写入合同中。
4. 价格调整合同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乙方凭借价格调
整合同补充协议在下一个付款日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申请可用性付费或运维付费。 第82条:可用性付费调价
目前本项目可用性付费,在项目竣工决算,政府方根据实际投资支出认定的社会资本方投资额,结合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投标相应情况,对基准可用性付费进行调整。另外可用性付费还受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影响,可根据基准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机制及触发条件如下:
本PPP项目进入运营期后,若银行五年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达到0.25个百分点,则合作双方均可提请启动调价程序,由实施机构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当年可用性付费支付金额按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调价公式为:
P’=P+V×(r’-r-0.25%)×T/365…………利率上涨 P’=P-V×(r-r’-0.25%)×T/365…………利率下调 其中,P’为调整后的可用性付费,P为第n年调整前的基准可用性付费,V为第n年调整时项目公司建设期融资形成的借款债务余额,r’为变化后的银行五年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r为合作期第一年贷款利率(目前银行五年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9%),T为调整当年计息期内利率变化后的计息天数。(r’-r)的绝对值应大于或等于0.25%。
第83条:运营维护付费调价
根据合作期内的物价指数变动(参考周口市的CPI数值等)、国家政策调整、项目实际运营变化等情况,对基准运营维护付费进行调整,设定相应的调整周期及触发机制。
运营维护费调价机制如下:
A.常规调价:调整周期为三年,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启动调价程序,由甲方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B.临时调价:临时调价指在每个运营维护付费结算年度,达到以下触动标准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启动临时调价程序,由甲方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临时调价触动标准如下(其中一条满足即可): (1)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7%;
(2)项目总运营维护成本变动幅度超过±7%;
(3)项目运营维护成本中单项生产要素变动幅度超过±7%。(工资及福利费单项生产要素可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比例进行调整)
以上情况原则上总运营成本调整幅度不超过20%。临时调价后,下一个常规调整年度顺延至该次临时调价的三年后。
设定以下调价方式:PabLnEnMncd LoEoMoP---指调整后的计价单位;在总价计价项目中,指的是各计价周期中的总价;在单价计价项目中,指计费单价。
a---固定金额,代表计价中不予调整部分;
b、c、d---代表各单项成本要素在计价单位中所占的金额,本项目涉及的单项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具体要素以项目实际运营中启动调价机制的生产要素为准),其组成比例因项目合作周期较长,且包含公路工程、桥梁、服务区、养护工区等内容,不稳定性因素较大,暂不制定,可根据PPP项目合同中约定或实际运营期需求为准。
Ln、En、Mn---代表计价周期第n期的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 Lo、Eo、Mo---代表《PPP项目合同》签约日或最近一次调价后的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 第三十二节:中期评估 第84条:时间节点
在运营维护期间,为了确保本项目长期稳定运行,每间隔3年甲方或甲方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项城市财政局备案。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第85条:整改指令
1. 在中期评估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或修正,并将调整或修正的实施方案以及结果书面递交甲方备查;
2. 若乙方未对中期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提取
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完成整改,乙方应予配合并及时将履约保
证金恢复。 第86条:费用承担
1.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
计入运营成本;
2. 乙方根据甲方整改指令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
乙方原因造成的整改则不计入运营成本。 第87条:信息公开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将中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88条:对PPP项目合同的重新审查
甲乙双方根据中期评估的结果,需要对PPP项目合同进行调整或修订的,双方应在中期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节:暂停服务 第89条: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通知暂停日期,并报送管理运营维护计划,经甲方书面答复或批准后可暂停服务。如果甲方没有在暂停日期前的5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则视为该计划内暂停服务获得甲方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90条: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
复正常服务。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和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24个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第三十四节:公众监督 第91条:公众监督
乙方应接受公众投诉,或政府主管部门接受公众对乙方的投诉。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节:运营期政府监管 第92条:政府监管
1. 在运营维护期内,甲方有权派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项目场地,
检查乙方相关的运营维护记录及其他资料,监督项目的运营维护计划实施情况,乙方应对此等检查和监督提供完全的协助,并提供甲方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2. 在运营维护期内,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专家对乙方的年度运营维护
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节:运营期乙方违约及处理 第93条:违约及处理
在乙方运营维护期间,若乙方出现保修、保养、维护不当或怠于履行相关义务,而影响本项目的使用,乙方应立即整改。若乙方未按标准整改,未在合理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可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兑取与整改费用及造成损失相当的运营维护保函数额,并要求乙方补足运营维护保函。若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甲
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办理移交手续,不再向乙方支付运维绩效付费。
因乙方及乙方违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第八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七节: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第94条:一般要求
1. 合同期满前,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
定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共同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
2. 项目合作期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
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项城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3. 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
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第95条:移交委员会
合作期届满六个月前,甲方应组织成立项目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社会资本方股东三名代表和甲方三名代表以及至少一名接收机构的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主任由甲方代表担任。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最后恢复性修复、最后恢复性修复后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前至少提前6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第三十八节:移交
第96条:移交时间
本项目移交时间为合作期限届满之日后或项目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后6个月内。 第97条:移交范围
合作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资产(包括新增资产)完好、无偿、无任何纠纷、无任何抵押担保的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本项目的移交范围如下:
(1)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2)本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含桥梁、涵洞、给排水、电力、原水管网等)、绿化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竣工图纸等全部文件资料;
(3)与本项目工程经营及使用、开发相关的使用说明、操作及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所有技术资料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4)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利益; (4)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5)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98条: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1.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2. 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
的经营状况,可正常安全稳定运行。
道路在移交后在不需要再次大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2年。具体以移交委员会的标准为准。 第99条:移交程序 1. 评估和测试
项目移交前,甲方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经有相应资质第三方评估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测试机构确认合格后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予以确认。如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 2. 移交手续办理
移交相关的资产、合同转让等手续,由乙方和甲方共同负责办理。 3. 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
移交前,对项目进行资产评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移交时各自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无法确定费用归属或任一方均可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平担。但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第100条:恢复性修复
1.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12个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
后恢复性修复,确保项目设施达到项目运营维护期可用性绩效考核指标的90%以上,至少不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使用标准,但此
次修复应于移交日前至少提前6个月完成。
2. 最后修复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移交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技术规
范、过程、标准的规定和届时设施、设备的实际性状决定; 3. 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和要求编制最后恢复性修复方案并应于
移交日期前15个月由移交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4. 最后恢复性修复应包括: (1) 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2) 检修、探伤、检测等; (3) 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5. 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修复计
划;如果乙方不能根据本条(1)的约定进行最后恢复性修复,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或由甲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以补偿最后恢复性修复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此部分费用不计入运营成本。
6. 甲方有权通过移交委员会对最后恢复性修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101条:相关合同、保险及技术转让
项目移交时,乙方应将尚未履行完毕的与项目建设、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转让给甲方,同时将项目经营和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甲方,并确保甲方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遭受任何侵权索赔。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第102条: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修复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个工作日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复,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或由甲方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提取相应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103条:人员及培训
合作期结束的6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其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6个月之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营和维护。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技术支持。 第104条:移走乙方相关物品
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管理养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以将上述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
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第105条:移交保证
1. 项目移交前,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达到公共服务的使用标准、安
全和环境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即移交委员会确定的最后恢复修复后资产所应达到运行状态)。 2. 乙方在项目移交前,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
置、抵押、质押和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及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责任;
3. 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正常运营,并在移交日后12个
月保证期内承担设备设施质量缺陷的维修责任,但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在收到质量缺陷的通知后,乙方应尽快予以修复。在情况紧急或乙方没有及时维修的情况下,甲方可自行维修,并在移交保函中予以扣除相关费用,但应及时将维修费用清单转交乙方;
4. 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移交后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106条: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在移交日及其后,由甲方承担项目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或者损坏的风险。 第三十九节:移交后的合同效力
第107条: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和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第四十节:移交违约及处理 第108条:违约及处理
在移交期间,若乙方未尽到养护等运营义务,甲方则有权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养护,有权提取移交保函的相应部分支付委托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和弥补甲方的损失。如移交保函不足以支付上述的费用及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第四十一节:收入及补贴 第109条:可用性绩效付费
可用性绩效付费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包括社会资本支出的全部项目建设成本(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筹措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按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20%计算,即5.88%)等)及必要的合理回报,且综合考量建设期绩效考核和运维期绩效考核之后的费用。 第110条:运维绩效付费
运维绩效付费指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有权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且综合考量运营期绩效考核之后的费用。
本项目桥梁工程涉及的桥梁专项检测费用及水利防洪相关费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测和支付。本项目预计在运营期第5年需进行中修,道路在第8年大修,桥涵及沙颍河特大桥预计在运营期第10年进行小修,在运营期第15年需进行大修,由甲方、乙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检测咨询机构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确定维修年度,工程费用据实结算,在工程验收后30天内由甲方将上述小修、中修或大修费用单独支付给乙方。
第111条: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乙方通过服务区等设施取得的第三方收入。其他方式的收入应报甲方审批后方可进行经营。额外收入用于抵扣政府付费。
第112条:政府补助
本项目因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需要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政府补助的定价公式为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绩效付费+运维绩效付费-使用者付费。
为避免基准可用性付费随着竣工验收合格而直接锁定,本方案初步设定基准可用性付费的30%与运营维护绩效挂钩。
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绩效付费+运维绩效付费-第三方收入 =基准可用性付费×70%×可用性绩效考核系数+基准可用性付费×30%×运维绩效考核系数+基准运维付费×运维绩效考核系数-第三方收入
当年基准可用性付费=社会资本支付的全部项目建设成本/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1+年度折现率)n×(1+合理利润率)
n为1,2.....15;
基准运维绩效付费=当年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 其中:社会资本支付的全部项目建设成本(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筹措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按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20%计算,即
5.88%)等)最终以经政府财政部门评审批准的金额为准。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为15年;
当年运营成本:取当年成本的财政评审价(以当年最新定额为准)。
年度折现率、合理利润率:最终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报价为准; 中标社会资本方报价如下:年度折现率6.00%,合理利润率7.00%,融资贷款利率5.88%(即基准利率4.9%上浮20%)。
自本项目运营日起,甲方应按照可用性绩效考核及运维绩效考核结果并根据项目收入情况按年支付政府补助,支付时间为年终绩效考核后次年第一季度内,各期付费金额由甲方向项城市财政局申请,经项城市财政部门评审。
在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是否完成竣工,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决算审计不影响该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前的可用性绩效付费金额按照本条约定的公式、本项目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数据和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报价计算,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最终的可用性绩效付费金额确定后,已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实行多退少补,在后续年份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中予以补足或扣除。 第113条:分红补贴机制
由于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运营产生的收入用于抵扣政府补贴。合作期内受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本项目测算的运营收入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本项目第三方使用者收入在运营期据实计算
第十章 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十二节:绩效考核体系
本项目采用“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方式开展PPP运作。“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应确保本项目道路、桥梁、雨水管网等设施能够按照要求的标准完成建设,并通过良好的运营维护服务满足项目设施使用者的具体功能需求。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三个方面,分别为可用性绩效考核、运营维护绩效考核以及移交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节:可用性绩效考核 第114条:考核内容
可用性绩效考核主要为建设期绩效考核。建设期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管理、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及其他方面。本项目可用性绩效付费中的建设成本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和财政审核批复的竣工结算价款计算。
第115条:考核办法
项目建设完工前3个月,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在项目交工后3个工作日内,由考核委员会或由考核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用性进行考核打分。
建设期绩效考核后,乙方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改正,如果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返工,该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由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后的具体情况确定。若在该合理期限内乙方仍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单位进行改正或者返工,所需费用由甲方从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的金额。 第116条:考核指标
本项目工程质量需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 801-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 10-200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F/TF 50-20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 71-2006)等国家及地方相关适用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质量评定等级达到“合格”标准。项目政府补贴付费的支付前提为竣工验收通过,所述指标要求在未达成时,实施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要求项目公司限期改正,再次整改仍不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合同相关约定从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如下表:
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分(分值) 值) 1、总体目标(2) 扣分标准(分值) ①总体目标不明确,未建立精细化管理体系;(1分) ②未细化精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流程;(1分) ①未成立精细化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岗位职责不明确;(1分) ②精细化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1分) 一、综合管理(12) 2、总体要求(4) ③未按要求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1分) ④未制订每道工序精细化施工的具体要求、措施和工艺流程,未明确每道工序、施工工艺流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1分) 3、资金到位进资金未按照合同、提交的融资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导致项目进展受阻度(3分) 等情况;(3分) 4、项目总成本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对施工成本,项目运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总成本控制(3分) 或部分成本超支;(3分) ①工程质量责任制未落实;(2分) 1、质量控制(6) ②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2分) ③未制订工序交接程序,责任划分不明确;(扣1分/次,2分) 2、重要部位、①未按相关程序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2分) 重要工序施工②未建立质量检查档案制度;(2分) (4) ①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规定或无有资质的单位授权;(2分) 3、试验检测(6) ②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未标定;(扣1分/次,2分) ③检测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工序自检不及时;(扣1分/次,2分) ①未制定预防或整改、落实措施;(1分) ②发生工程实体通病,包括路堤纵横向不均匀沉降或开裂,桥头“跳车”,路面平整度和横坡度差,路面早期损坏严重,混凝土构件蜂窝麻面,桥面铺装早期破损,雨污水管网沉降断裂、漏水;(扣1分/次,5分) ③发生施工工艺通病,包括混合料计量不准确、级配不严格、拌和不均匀;路面层间控制不严格,粘层油、透层油施工方法不当;各类外掺剂品种选用、计量、掺配方法掌握不准确;体积法、流量法计量误4、质量通病治差;路基碾压设备不足,填前处理、分层压实不够;路面碾压设备不理(16) 配套,路面碾压密实度不足;合同段、工作面、工序间衔接不当、管网埋置深度、顺序与图纸不符,开挖未做支护,与周围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标志桩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等;(扣1分/次,5分) ④发生工程质量管理通病,包括盲目赶工;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施工自检体系不健全;原始资料真实性差;材料质量源头控制不严;以包代管,质量责任不清;施工人员设计文件及规范掌握不准确;标准实验数据失真,规模生产条件变异;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更换频繁等;(扣1分/次,5分) 5、事故处理(4) ①事故未及时上报;(2分) 二、质量管理(61)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分(分值) 值) 扣分标准(分值) ②事故处理不及时;(2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扣15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扣30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扣40分) ①不符合(JTG F10-2006)《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路基不稳定有超限沉降、边线不平顺,存在桥头(台背)跳车现象;(4分) 路基工程(9分) ②上下边坡坡面不顺适;(1分) ③排水构造物设置欠完善合理、表面不平整光洁;(2分) ④防护工程欠坚实牢固,勾缝不平顺;(2分) ①不符合(JTG/T F20-2015)《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201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桥面6、工程实体质路、(4分) 工程(9量(25) ②路面不平整密实,排水不顺畅;(2分) 分) ③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衔接不平顺;(1分) ④结构层间污染;(1分) ⑤早期破损及车辙;(1分) ①不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3分) 其它工②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功能欠齐全合理;程(7分) (2分) ③环境保护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扬尘、噪声、水土流失等控制不力;(2分) 1、安全制度(2) 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分) ①未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2分) ②未建立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安全隐患排查未经常化、制度化,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2、安全措施(6) 时间;(2分) 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隐蔽工程、易于诱发崩塌或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水下和高空交叉作业、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工序交接等每道工序安全隐患突出点未实行台帐管理;(2分) ①事故未及时上报;(2分) 3、事故处理(4) ②事故处理不及时;(2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扣15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较大安全事故;(扣30分) 三、安全管理(17)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分(分值) 值) 扣分标准(分值) *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扣40分) 4、现场文明施②临时交通管制不力或未严格运输车辆管理;(2分) 工(5) ③在施工现场未设立各种施工标志、标牌等;(1分) 1、工程资料(2) ②未统一编号、分类、归档;(1分) ①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1分) ①现场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规范;(2分) ①各类检测数据和资料记录不详细、真实可靠;(1分) 2、投诉举报(2) ②未将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在施工现场挂牌公告;(1分) 四、其它(10) ①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未合理安排,交叉作业相互3、进度计划(2) 间存在影响和干扰;(1分) ②未严格按照合理工期进行施工。(1分) 符合《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公路工程竣(交)4、验收标准(2) 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5、环境保护(2未按照同期环保部门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分) 分) 备注:若国家及地方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及地方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第四十四节:运营维护绩效考核 第117条:考核内容
根据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范围主要道路、桥梁、雨水管网;其中,道路工程包括主辅路、人行道、绿化带的维护等,桥梁工程主要为桥面的养护等。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路面养护:路面平整度和路拱的维持、磨耗层的刮扫和材料的补充;补坑、封面、松散材料的重拌或重铺;接缝的填封、板底淘空的填实和局部板体的更换等。
人行道砖石:维修,保持平整、无坑洞、不积水和防滑。 路肩:草皮路肩,需按时修剪,不使积水,必要时进行施肥、补
植、浇水等养草工作;硬质路肩是和相同的路面养护一样办理;土路肩和砂砾质路肩,要在天气良好时用工具或平路机及时整修并具有一定的横向排水坡度,如产生车辙和沉陷应随时平整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绿化维护:对严重衰老古树的树冠部分进行定期裁剪;经常除杂草和松土;栽花卉要根据植物的生长和开花特性进行合理浇灌和施肥。
雨水管道:维持边沟、涵管、进水口和集水池的清洁畅通,消除沉积物和树枝,修理被冲毁的构筑物,用铺砌、植草、块石护坡和护岸等以抵抗水流的冲刷破坏。保证管道无破损,沟渠不透水,井盖、雨水箅子定期维护更换。
钢筋混凝土桥梁:桥面铺装层补修,人行道修补,装饰涂料层修补,支座保养、清理,泄水管疏通及更换,伸缩缝清理,栏杆维修、更换、擦洗及油漆,装饰材料(除钢结构油漆、防腐性材料之外)维修及清洁,隔音板清洁,桥体洗刷,日常检查、保养管理等。 第118条:考核办法
运营维护绩效考核采取查验资料、现场实地考核、使用者满意度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常规考核:每个运营年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机构需提前 48 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 项目公司在政府方的监督下,配合政府方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运营维 护情况进行检查。
常规考核结果应与全生命周期可用性绩效付费的支付挂钩,对于
运维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按本合同约定减付运维绩效付费。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 PPP 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甲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临时考核:每两次临时考核间隔时间应不短于三十(30)日。如 发现缺陷,甲方需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 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项目可用性破坏、提供公共服务受到严重影响,或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以上绩效考核结果以常规考核为主,若进行临时考核,常规考核 得分与临时考核得分较低者作为绩效考核结果,政府方按其结果进行 支付运营维护绩效费用。
无论何种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政府方或授权的 实施机构可根据 PPP 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 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政府方应参照《管理精细化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其 中“公众满意度”指标考核时,项目公司应在政府方指定专员的监督 下向居民发放、收回、统计经政府方审核同意的《公众满意度调查表》, 在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束后 7 日内,项目公司需将居民反馈的满意度调查表、统计的居民满意度结果均加盖项目公司公章并报政府方备
案。
运营期开始后,然后按得分换算成绩效考核系数,作为当年付费的依据。
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低于85分的,项目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该合理期限由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考核情况确定。若在该合理期限内,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未达到60分的,实施机构有权从运营期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119条:考核指标
本项目运营维护指标参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河南省内其他相关工程养护标准及规范,并结合本项目情况制定,考核内容主要通过养护管理(占35%)、日常养护(占50%)及公众满意度(占15%)方面设置,并采用百分制打分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见下表:
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考核项目 考核要求 管理制度(10分) 建立健全各项养护管理办法计满分,没有出台或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为0分。 能够认真落实和执行项目实施机构下达的养护资金计划,不挤占挪用养护生产经费,保证各项养护生产顺利实施计满分。通资金管理情况(15过财务审计或养护资金项目的检查和落实发现挤占挪用养护经费现象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当月发生的小修保养材料费必分) 须在下月日前及时上报计量支付申请书,无计量支付申请书的不进行材料费拨付,上报不及时的扣2分。 好路率计划(10分) 完成项目实施机构下达的好路率计划,每低0.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制定较为明确的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当年组织养护专项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1分,并能够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养护目标(15分) 题,提出具体整改或奖罚措施,检查流于形式,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扣2分,奖罚未能落实的扣1分。 小修保养质量要求制定有明确的小修保养指标考核办法,并对常见公路病害修复时间和标准予以要求,尤其是明确路面挖补质量标准;没有制(10分) 度的扣1分,没有时限要求的扣1分,没有其他如路面保洁等质量标准的扣1分。 养护管理认真落实桥梁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桥梁管理制度。桥梁管理制度以及危桥管理保通方案完善。没有制定桥梁管理制度,扣(100分) 桥梁管理(10分) 1分;危桥监控保通措施不完善、不健全扣1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并能够根据省、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准确上报有关信息,计满分。养护工作应急预案没有建立堵车断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保通应急处理措施不完善,扣1分;没有建立危旧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机制,(10分) 扣1分;没有建立水毁断行或抗雪救灾应急预案扣1分。 文明示范路建设检查是否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得2分,否则为0分。检查是否有相关制度,以及对完成创建文明示范路任务所作的工作,(10分) 如资金安排、检查等。有得2分,否则为0分。 杜绝违章施工,尤其是机械人员和沥青加工人员,加强劳动保护。要建立道工不着安全标志服不准上路作业的制度。三人以安全生产管理(10上集体进行路面、桥面作业必须按国标设置施工及安全标志。养护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导致重大堵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分) 符合规定得满分,否则得0分。 考核项目 考核要求 (1)路面出现沉陷、拥包、坑槽等严重病害未能及时修复或出现前修后坏现象,每处扣1分,最高扣8分。 (2)病害处治不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每发现一次扣1分,最高扣4分。 路面养护质量(25(3)路面出现泛油、裂缝、波浪等,养护不及时,每10延米扣0.1分,最高扣5分。 分) (4)路面出现松散(含脱皮、麻面)、龟裂等,养护不及时,每平方米扣0.1分,最高扣5分。 (5)对于雨雪后出现的路面坑槽等严重病害,五日内不能及时修复的,每处扣1分,最高扣3分。 (1)逐月实施路基标准化整修,当月完成的路基达标路段,整修质量差(包括路肩、边坡、边沟),达不到标准的,单侧每延米扣0.1分,最高扣6分。 路基养护质量(20(2)路肩、边坡缺失、塌陷等小型水毁工程,在三日内进行修整恢复,不能按时完成者,每处扣0.5分;最高扣5分。 分) (3)边坡杂物、垃圾等堆积严重,高草蔓延滋生,每10延米扣0.1分,最高扣5分。 (4)村镇过境路段的边沟、排水沟,不能保持畅洁,淤塞占填,单侧每延米扣0.1分,最高扣4分。 日常养护(100分) (1)路面、路肩不清洁,路容路貌差,每10延米扣0.1分,最高扣3分。 路容路貌(5分) (2)路肩有杂物、垃圾堆积,每处扣0.1分,最高扣2分。 (1)桥梁泄水孔堵塞、伸缩缝损坏、卡死、桥面积水、涵洞淤塞,每座(道)扣0.5分,最高扣7分。 桥涵构造物养护质(2)桥梁栏杆、防撞护栏如有缺损,十日内不能及时修复,每座扣1分,最高扣8分。 量(30分) (3)涵洞内障碍物未及时清除的、涵洞内两侧排水沟堵塞,影响排水的每50米扣0.5分,最高扣5分。 (4)沿线挡墙出现松动、下沉、倒塌、开裂、渗水现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修复的每处扣0.5分,最高扣10分。 (1)里程碑、百米桩丢失、损坏,5日内未能补栽、更换,每块扣0.1分,最高扣3分。 标志标线养护质量(2)示警墩缺失、损坏三日内未能补栽、更换的,每块扣0.2分,最高扣2分。 (10分) (3)标志歪、扭、脏、倒伏、乱贴广告、缺损等,每块(根)扣0.3分,最高扣2分。 (4)标线缺损、不完整(大于50米),每处扣0.2分,最高扣1分,最高扣3分。 考核项目 考核要求 (1)正常情况下,道工上路率不足90%,每条线路下降1%扣0.2分,最高扣2分。 (2)道工上路出工不出力、无功效,有聚众闲聊、打牌、下棋等严重影响养护生产,损害公路部门形象的现象,每发现一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养护工区管理(10(3)养护中心无路徽标志,站门外两侧未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每项扣0.1分,最高扣2分; 分) (4)养护工区室内外、院内外脏乱,门窗等生活设施污毁,班容班貌混乱,机具保养差,乱停乱放,每班(队)扣0.1分,最高扣2分。 (5)管理制度不健全,台账混乱,三图三表未上墙,技术档案不齐全,图表填写不清晰、不正确,每项扣0.1分,最高扣2分。 由政府方发起每个运营年向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进行满意度调研,针对服务品质、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 满意度90%以上(100分), 公众满意公众满意度(100满意度80%—90%(80分), 度(100分) 分) 满意度70%—80%(60分), 满意度60%—70%(40分), 满意度60%以下(0分)。 备注:若国家及地方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及地方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第四十五节:移交绩效考核 第120条:考核内容
项目移交绩效考核主要针对项目移交时的可用性和负债情况两个方面来考核,确保项目移交时零负债和正常运转,不损坏项目使用者和甲方的正当利益。 第121条:考核办法
项目移交前6个月,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或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移交绩效考核。
第122条:考核指标
一级指标 总分 二级指标 细项总分 扣分标准(分值) 5分 债务清偿 20分 债务清偿 15分 5分 资产完整 15分 资产可用 40分 5分 10分 债务不能立即全部清偿 不能就全部债务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部分资产不完整,清查存在盘亏 盘亏资产未进行说明或双方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部分资产状况不良 该部分不良资产未进行维修到可用状态 未承诺一定的质量保证期 部分关键资料保管不善,存在遗失且不能后补 资料移交过程中产生损坏遗失 权利移交中存在违 扣分原因 扣分 得分 资产状态 5分 资料保管 综合管理 20分 资料移交 权利移交 20分 权利移交10分 10分 20分 一级指标 总分 二级指标 细项总分 扣分标准(分值) 合法合规 规操作且未整改,或权利移交不完整 扣分原因 扣分 得分 第四十六节:考核结果 第123条:绩效考核系数换算
甲方考核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考核结果,经乙方确认后对考核结果在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作为政府付费的参考依据。如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则双方重新确认考核结果;如在指定期限内乙方未提出异议或者认可考核结果,则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在该期限内乙方做出了有效补救,则可不减分,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不会受到影响。宽限期结束后如未整改,则按照相应的分值予以扣除,形成最终的绩效考核分,与政府付费挂钩,绩效考核得分与绩效考核系数换算如下表所示:
序号 1 2 3 4 5 绩效考核得分 考核得分85分以上 80≤考核得分<85 70≤考核得分<80 60<考核得分<70 ≤60 绩效考核系数 1 0.95+0.05*(考核得分-80)/5 0.85+0.10*(考核得分-70)/10 0.70+0.15*(考核得分-60)/10 0(强制解约) 注:绩效考核得分与考核系数采用内插法计算。 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则可执行强制解约的相关条款。 注:建设期、运营期均按此表进行换算。 第124条:考核结果应用
依据财办金【2017】92号:“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
连续、平滑支出,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本项目可用性付费金额根据最终以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后的项目总投资金额(并减掉政府实缴出资部分)计算,可用性付费结合可用性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得出可用性绩效付费金额,设定可用性付费的30%与运营期绩效挂钩。即:
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当年可用性绩效付费+当年运营维护绩效付费-使用者付费收入
=当年基准可用性付费×70%×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当年基准可用性付费×30%×当年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当年基准运营维护付费×当年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使用者付费收入
第十一章 保险
第四十七节:保险内容 第125条:险种
合作期限内,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要求乙方或供应商购买和维持相应的保险。乙方应在购买保险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合同的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1)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建设期应投保险种: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环境责任险;
运营期应投保险种: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环境责任险、交通意外险、交强险;
除本条所述强制险种外,乙方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相应的险种。
(2)保险人及承保比例:
乙方应与保险公司签订统括协议,确定首席保险人和其余共同保险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各保险险种按照统括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投保,独立为一个索赔主体。承保比例由乙方与各保险人商定。
未能获得和保持保险:如果乙方未取得或拒绝取得上述一般和惯常可以投保的保险或未向甲方提供保险单、保险费付款凭证、续保证明及保险批单凭据等的副本,则甲方有权取得这类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为购买该类保险支付的款项,乙方未取得或拒绝取得上述保险并不解除或限制
其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126条: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 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和维持合理的建
设和管理养护保险。保险金额应达到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 2. 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
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 如果乙方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
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乙方偿还该项保费;
4. 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 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
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 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
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127条:保险要求
1. 乙方应当将甲方作为被保险人之一进行投保,被保险人为甲方的
险种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投保;
2. 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
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3.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建设期保险费用计入总投资,运营期保险
费用计入当年运营成本。
第128条:保险条款的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四十八节: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 第129条:自然及社会不可抗力事件
(1)因自然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
不能合理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病疫等事件。
(2)因非自然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
不可合理预见的战争、暴乱、罢工、文物考古等事件。 第130条:政治不可抗力事件
超出甲方可控范围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131条:非不可抗力事件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为不可抗力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 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
面发生延误;
2. 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第13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当事人和监理单位,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13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项目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应协
商变更项目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各自承担所造成的损害。 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履行中断,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
措施缩短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若中断时限在7天之内,自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双方应积极恢复履行其在项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中断期间所发生的损害和费用,除不是双方应付的风险之外,由双方平均分担所花费用,已造成的损害由各自分别承担。
第四十九节:法律变更 第134条:法律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如相关的新法律法规的发布或者法律法规的修订影响项目收益时,甲乙双方应根据新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法律规范,变更本合同,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或重新签署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节:违约及赔偿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135条:甲方违约及赔偿
1. 由于甲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原因导致的开工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
建设期,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成本计入总投资,若导致总投资超出批复概算,则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政府付费,则
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三十(3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绩效付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0.03%)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应当及
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甲方须补偿由此给乙方造
成的损失,补偿金的计算参照本合同第五十九节(终止后的补偿)的约定。
5. 若甲方的出资代表未能按时到位其资本金,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第136条:乙方违约及赔偿
1. 乙方因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注册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建设
资金未能按工程进度到位的、未能按约定时间内完工的、未能按时开始运营的且超过约定期限的,乙方应无条件负责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工程总投资或运营成本,如对甲方造成利益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或提取相应保函;
3.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
乙方承担损失或提取相应保函;
4. 未按合同约定为PPP项目或相关资产购买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
补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不计工程总投资或运营成本。 5. 乙方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养护或未达到养护标准,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且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维护工作,并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由此造成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计入运营成本;
6. 乙方未能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未能补充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
有效,经甲方书面催告后20个工作日,乙方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私自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资产及设施的,
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8. 其他由乙方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
按照第五十九节(终止后的补偿)相关内容进行终止补偿。 第137条:间接损失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守约方不应要求违约方承担间接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一节:应急预案 第138条:应急预案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报经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二节:责任承担不减免义务 第139条:责任不减免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第十四章 合同的终止
第五十三节:甲方发出的终止
第140条: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 乙方出现本合同第69条(违约和处理)构成重大违约情形的; 2. 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3. 乙方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
4.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的;
5. 未按合同约定为PPP项目或相关资产购买保险的。
6. 乙方未能根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保
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7. 项目合作期内,考核分数低于60分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成
的;
8.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项目建设或运营的; 9. 下列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的情况发生时:
(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
设;
(3)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
复建设工程施工;
(4) 乙方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原因除
外)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
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10.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十四天或任何一个营运年累计
三十天时间停止对项目的运营维护的;
11. 乙方在本合同第4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的保证被证明在做出
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12. 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
正常运营;
13.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
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第五十四节:乙方发出的终止
第141条: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 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
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六(6)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
服务费;
3. 甲方、甲方的上级明确通知乙方项目终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违约情形。 第五十五节:其他终止情形
第142条: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本级政府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
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第143条: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双方届时协商解决。此种情形下终止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 第144条:因不可抗力终止
发生不可抗力且影响持续达到180日时,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第145条:合作期满终止
合作期满,双方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五十六节: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第146条: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五十三节、五十四节、五十五节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第147条: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1. 双方未达成一致
2.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
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自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第五十七节:乙方违约后甲方的权利 第148条:对设施的运营权利
1. 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140条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
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 2. 任何情况下,甲方接管运营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承担乙方作为项
目设施运营权人的义务。
3. 在甲方或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乙方应支
付在甲方及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之日以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期间所造成的运营费用不计入运营成本。
4. 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
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第149条: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第140条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合同。
第五十八节:终止的后果 第150条:后果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九节:终止后的补偿 第151条:建设期终止补偿
在建设期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形下,双方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15)日内依据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等资料共同确定前期手续、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实物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乙方应得到的所有款项,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办理项目清场手续,退出施工现场。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项目终止,除应考虑乙方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乙方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项目终止,乙方应得到的款项仅包括其在本项目中投入的甲方尚未支付的成本的80%,同时若无法涵盖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全部或部分金额。 第152条:运营期终止补偿
若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则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在不同的情形下需要支付乙方不同的合理补偿金,为防止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提前收回投资恶意终止合同,因此本项目采用分期支付,补偿金补偿
方式如下表: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序号 序号 1 条款 条款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违约 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 建设期违约:0.8*A0+A6 运营期违约:0.8*(A2+A6) 建设期违约:A0+A3+A6 运营期违约:A1+A3+A6 (A4-A5)/2 A0+A6+A3 2 3 4 政府方违约 不可抗力 征收、征用 其中:
A0 是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公司已投入项目的工程投资金额。 A1 是指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时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的可用性付费的现值,折现率按照社会资本中标的折现率为准。 是指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时以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用于本项目A2 的项目公司融资文件中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及本项目社会资本方资本金股权支出金额。 是指自合同终止年起项目公司未来 5 年内预期净利润。其中预期净利润是指社A3 会资本方在运营期内年平均净利润;若终止前项目公司尚未盈利,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协商解决补偿金额。 A4 是指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经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 A5 是指就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A6 指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评估值。 注:(1)项目移交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产生的
移交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2)若以上计算结果出现负数的话,政府方不再进行补偿。
第153条:补偿金支付方式
甲方和乙方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第152、153条的约定确定终止补偿金额。支付为分期支付,支付期限为三年。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即全
部转给项城市人民政府或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乙方应与项城市人民政府或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的其他部分所必需的产权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 第六十节:继续有效
第154条:本章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节:解决方式 第155条: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第156条:诉讼
若在尝试友好协商后该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节:争议解决期间的合同履行 第157条: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六十三节:继续有效
第158条: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六章 其他约定
第六十四节:项目合同的变更与修订 第159条:合同变更与备案
若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或修订合同,应事先征得项城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将变更或修订之后的合同文本提交项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160条:合同修订
在以下情形下,可考虑对项目合同进行修订: 1. 适用法律的变化,影响任一方主要权利义务的; 2. 国家及行业有关建设、维养方面的标准提高;
3. 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
无法履行;
4.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第六十五节:项目合同的展期 第161条:合同展期
1. 本项目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
分评估论证,双方协商一致,且甲方批准后,可以延长。 2. 以下情形发生时,合同双方可考虑对合同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1)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 (2) 因政府财政预算的调整,使得相应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3) 乙方在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
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的。
第六十六节:项目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162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允许转让。 第163条:保密
1.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 2. 一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另一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
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另一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另一方保密的责任。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3. 任何一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164条:信息披露
1. 对无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要求的披露
事项向所有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65条:廉政和反腐
甲乙双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第166条:不弃权
合同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167条:通知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双方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的送达地址,一方向另一方送达有关文件或/和资料均送达此地址,如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送达后如发生拒收或退件,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第168条:项目合同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169条:适用语言
项目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统一以中文为适用语言。 第170条:适用货币
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均采用人民币。
第171条:项目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合同副本壹拾份,其中甲方伍份,乙方伍份。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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