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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00/T 150—2015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2015-05-08发布 2015 - 05 - 08实施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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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用房功能分类 ...................................................................... 1 5 建设要求 .......................................................................... 3 5.1 基本要求 ...................................................................... 3 5.2 功能分类要求 .................................................................. 4 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 4 6 标识 .............................................................................. 6 6.1 标识设计、设置及管理 .......................................................... 6 6.2 标识图样 ...................................................................... 7 7 管理与维护 ........................................................................ 7 7.1 管理 .......................................................................... 7 7.2 维护 ..........................................................................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标识图样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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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昌川、江维、黄小宇、梁秋蓉、任雁、李茂春。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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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社区用房的术语定义、分类、建设要求、标识、管理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镇)社区、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0908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 167-2014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区用房
社区开展民主自治、服务管理和各类活动的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服务、活动和辅助用房。 4 用房功能分类
社区用房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 a) 城市(镇)社区用房各功能分类详见表1; b)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各功能分类详见表2。
表1 城市(镇)社区用房功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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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档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辅助用房 活动用房 服务用房 办公用房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警务室 社区档案室 社区综合服务厅 民事调解服务室 法律援助服务室 助残服务室 老年服务室 会议室 阅览室 社会组织活动室 多功能活动室 青少年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活动室 公共卫生间 公共物品管理室 社区党组织工作 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议事会工作等 社区治安管理等 社区各类档案存放保管 设置功能 备注 可合并设置 应设置在一楼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计生服务等 宜设置在一楼 调解社区民间纠纷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 社区残疾人帮扶、康复等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老服务 居民参事议事、培训学习、居委会活动等 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所 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工作场所 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场所 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所 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 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 社区用房配套的公用厕所等 社区防灾物品、慈善捐赠物品等管理用房 可合并设置 可合并设置 可合并设置,宜设置在一楼 可合并设置 表2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功能分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服务用房 办公用房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警务室 社区档案室 社区综合服务厅 民事调解服务室 法律援助服务室 助残服务室 老年服务室 卫生服务站 社区党组织工作 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议事会工作等 社区治安管理等 社区各类档案存放保管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 调解社区民间纠纷等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 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帮扶服务等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老服务等 卫生、计生、保健服务等 设置功能 备注 可合并设置 应设置在一楼 宜设置在一楼 可合并设置 可合并设置,宜设置在一楼 有条件时
表2 (续)
序号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设置功能 备注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辅助用房 活动用房 会议室 阅览室 社会组织活动室 多功能活动室 青少年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活动室 公共卫生间 公共物品管理室 居民参事议事、培训学习、居民活动等 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所 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工作场所 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场所 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所 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 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 社区用房配套的公用厕所等 社区防灾物品、慈善捐赠物品管理用房 可合并设置 可合并设置 5 建设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社区用房选址与布局应符合建标167-2014第四章的规定。 5.1.2 社区用房建筑应符合建标167-2014第五章的规定。
5.1.3 社区用房应具备办公、服务、开展活动等基本功能,能满足社区 “一站式”服务和社区各类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需要。
5.1.4 社区用房应按使用功能不同,分别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活动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5.1.5 社区用房应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的原则,使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用房的使用效率。
5.1.6 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社区常住人口数量(或户数)和社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分别进行配置,平
2
均每户按3口人计算,每100户居民至少应配置20 m的社区用房,社区用房面积最低配置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社区用房面积配置
社区常住人口数或户数(人或户) 城区已有社区房屋建筑面积(m) 涉农及建制村已有社区房屋建筑面积(m) 新建社区房屋建筑面积(m) 222≤6000人或2000户 300~400 400~600 ≥400 ≥800 6000~12000人 或2000~4000户 400~800 600~800 400~800 800~1000 ≥12000人或 4000户 ≥800 ≥800 800~1000 1000~1300 三环路内 三环路外 5.1.7 社区用房中的社区综合服务厅、社区助残服务室、社区老年服务室和老年活动室等宜设置在一楼,当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安装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
5.1.8 社区用房应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通风采光好、建筑物低层、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位置。
注:地下室;层高、采光通风不满足国家规定的架空层;楼梯间夹层、廊道、异形房间等不成型的空间不得计作社区用房。
5.1.9 社区用房应为成套的单体空间并拥有使用通道,房屋应方正不得异型,房屋空间、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JGJ 67和GB 50096的相关规定。 5.1.10 当社区用房因条件不能集中设置时,可按功能分类拆分设置,拆分设置的社区各功能用房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用房面积叠加计算。
5.1.11 社区用房应按GB 50016、GB 50096、GB 50368和JGJ67的相关规定,配备完善的供电、给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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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社区用房应按JGJ 67和CJJ 14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间,并按GB 50763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5.1.13 新建社区用房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建标167-2014第四章的规定以及GB/T 50908的相关要求。 5.2 功能分类要求 5.2.1 办公用房
5.2.1.1 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应采用大开间的集中办公模式,不应设置单人办公室。
5.2.1.3 社区警务用房应设置在有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与社区办公用房相邻。 5.2.2 服务用房
5.2.2.1 社区服务用房应按服务功能不同和一站式服务要求设置综合服务厅,服务厅内应至少设置2个综合服务窗口,并将相应的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对应的服务窗口;当条件具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更多服务窗口。
5.2.2.2 应根据社区服务工作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社会组织活动室。
5.2.2.3 当城市(镇)社区用房具备相应条件时,应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室等。
22
5.2.2.4 当涉农社区用房面积大于1000m时,卫生服务站面积应≥200m;当建制村用房面积大于800 22
m时,卫生服务站面积应≥80m。
2
5.2.2.5 当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面积>400m时,应设置社区老年服务室、助残服务室等。 5.2.3 活动用房
5.2.3.1 社区活动用房应满足社区居民参事议事、休闲娱乐和社区各类组织活动的需要,活动用房应具备读书阅览、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召开居民会议的功能。
2
5.2.3.2 当社区用房面积>300m时,应增加社区活动用房面积,并设置青少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等。
2
5.2.3.3 当社区用房面积<300m时,应保障社区活动用房的最低配置要求,应将社区用房中面积相对较大的房屋作为社区活动用房。
5.2.3.4 社区活动用房宜设置在三楼以下(包括三楼),当设置在三楼以上时,应安装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 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5.3.1 城市(镇)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见表4。
表4 城市(镇)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序号 1 2 3 4 办公 用房 房屋 类别 房屋功能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警务室 社区档案室 合计 面积区间(m) 300~400 400~600 3.5 3.5 3.5 4 14.5 3.5 3.5 3.5 4 14.5 600~800 3.5 3.5 3.5 5 15.5 800~1000 3.5 3.5 3.5 5 15.5 2 备注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5 6 7 8 9 服务 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厅 民事调解服务室 法律援助服务室 助残服务室 老年服务室 合计 10 11 12 13 14 15 16 活动用房 会议室 阅览室 社会组织活动室 多功能活动室 青少年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活动室 15 4 2 4 5 30 6 10 4 10 7 6 5 48 4 3.5 7.5 14 4 2 4 6 30 6 10 4 10 7 6 5 48 4 3.5 7.5 13 3 2 3 7 28 6 9 4 10 7 8 5 49 4 3.5 7.5 10 3 2 3 10 28 6 9 4 10 7 8 5 49 4 3.5 7.5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合计 17 18 辅助用房 公共卫生间 公共物品管理室 合计 5.3.2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房面积占比见表5。
表5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序号 1 2 3 4 办公 用房 房屋 类别 房屋功能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警务室 社区档案室 合计 面积区间(m) 400~600 600~800 3.5 3.5 4 4 15 3.5 3.5 4 4 15 800~1000 3.5 3.5 3.5 5 15.5 1000~1300 3 3.5 3.5 4 14 2 备注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表5 (续)
序号 5 6 7 8 9 10 服务 用房 房屋 类别 房屋功能 社区综合服务厅 民事调解服务室 法律援助服务室 助残服务室 老年服务室 卫生服务站 合计 11 活动会议室 面积区间(㎡) 400~600 600~800 10 4 2 4 5 8 33 6 10 4 2 4 5 9 34 6 800~1000 9 3 2 3 5 11 33 6 1000~1300 8 3 2 2 5 20 40 6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备注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18 19 辅助用房 公共卫生间 公共物品管理室 用房 阅览室 社会组织活动室 多功能活动室 青少年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党组织活动室 8 4 8 7 6 5 44 4 4 8 8 4 8 7 6 4 43 4 4 8 7 4 9 7 7 4 44 3.5 4 7.5 6 3 8 6 6.5 3 38.5 3.5 4 7.5 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合计 5.3.3 表4、表5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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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当社区用房总面积超过1000m时,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80m,社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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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厅面积不得超过100m,增加的面积应用于社区活动用房。 6 标识
6.1 标识设计、设置及管理
6.1.1 社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和设置应符合GB/T 15566.1的规定。 6.1.2 社区安全标志设计和设置应符合GB 24的规定。
6.1.3 社区消防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GB 13495和GB 15630的规定。
6.1.4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图形符号及其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和GB/T 15566.1的规定。 6.1.5 社区无障碍设施标志应符合GB/T 10001.9的规定。
6.1.6 社区用房标识设计和设置应分别按社区总体标志和各功能房分类标志进行设置,并按要求悬挂摆放。
6.1.7 社区每个功能用房或功能区域都应有相应明确的标识,对一室多用的功能房,应将所有功能逐一集中标示。
6.1.8 每个社区功能用房的标识规格、颜色、字体应统一,标识悬挂位置应固定。 6.1.9 社区用房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社区总体标识。
6.1.10 社区办公用房主建筑正门外两侧应分别悬挂“××社区支部委员会或××社区党总支或××社区或××村支部委员会或××村党总支或××村等,以及××社区居委会或××村村委会等标牌。
6.1.11 社区警务室应按相关规定在警务室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派出所××警务室”标识。
6.1.12 民事调解服务室应按相关规定悬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
6.1.13 社区其他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需要挂牌时,可按上述规定并参照附录A.7的式样设置。
6.1.14 非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服务用房外显著位置可悬挂“××社区服务站”标识牌匾,服务站内的服务窗口应按各服务功能归类,分别悬挂“综合一、综合二”等标识牌。
6.1.15 社区不同活动功能用房外显著位置应分别悬挂相应标识,如“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 6.1.16 对于临时需要挂牌的服务组织和服务项目,应采用便于更换的插条式的标识方式。 6.1.17 室外标识应选用耐日晒雨淋的材料制作,室内标识宜采用轻质材料制作并便于更换。 6.1.18 所有标识的悬挂、装订应牢固、持久。
6.1.19 社区应指定专人对标识的有效性、牢固性、清晰度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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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社区用房标识图样
6.2.1 社区标识由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两部分组成,社区logo标识整体色彩以“中国红”(PANTONE: 186C)为准,图样见附录A图A.1;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组合见附录A 图A.2,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楷体,logo和文字字体大小应根据现场牌匾制作大小合理确定,达到美观、协调、醒目的效果。
6.2.2 社区办公用房主建筑正门悬挂的标牌图样见附录A图A.3,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宋体,规格为2000×32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6.2.3 社区综合服务厅大门正上方悬挂的标牌图样见附录A图A.4,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楷体,大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设计。
6.2.1 社区综合服务厅内对应的服务窗口应分别悬挂“综合一”和“综合二”等服务标识牌,标识图样见附录A图A.5,标牌规格为300×20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颜色为白底黑色楷书字体或蓝底白色楷书字体。
6.2.2 社区服务用房和活动用房各功能用房标识图样见附录A图A.6,标牌规格为300×10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颜色为白底红色楷书字体或蓝底白色楷书字体。
6.2.3 社区其他组织和服务项目标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插条式标识,插条式标识图样见附录A图A.7,插条式标牌规格尺寸视现场情况确定,应协调、美观、醒目。 7 管理与维护 7.1 管理
7.1.1 社区用房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负责使用,街道(乡、镇)应将社区用房的数量、房型、面积、用途、权属登记造册,并由各街道(乡、镇)统一报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7.1.2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社区用房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掌握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7.1.3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用房的使用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出租、转让,不得在社区用房中开展经营活动。
7.1.4 社区用房在使用中应征求社区居民议事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社区用房的作用。 7.1.5 社区用房需进行内部结构改动时,应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且不能影响房屋的安全性,不能影响社区用房的整体外貌。
7.1.6 社区用房的使用情况应按规定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7.1.7 社区撤销或合并后,其原有社区用房由所属街道重新规划,用于本辖区社区建设,不得挪做他用或用于商业经营,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备案。 7.2 维护
7.2.1 属国有资产的社区用房日常维护由使用方负责,大修或改造社区用房,由所属街道(镇)负责实施。
7.2.2 属集体资产的社区用房日常维护由使用方负责,大修或改造社区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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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标识图样
图A.1 社区logo
图A.2 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组合
320mm 2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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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社区标识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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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 社区办公区标牌图样
图A.4 社区服务站标识
300mm200mm图A.5 综合服务窗口标识
300mm100mm300mm100mm图A.6 社区功能用房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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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7 临时插条式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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