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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来源:意榕旅游网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 总 则 [ Date: 2006-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 术 语 [ Date: 2006-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 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 warning blind sidewalk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 passage

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7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0.8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9 无障碍电梯 barrier- freelift

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10 无障碍厕位 barrier-free toilet cubical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残疾人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离厕所。 2.0.11 无障碍厕所 barrier-free lavatory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厕所。 2.0.12 无障碍盆浴 barrier-free bath room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盆浴间。

2.0.13 无障碍淋浴间 barrier-free shower room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淋浴间。

2.0.14 安全抓杆 grab bar

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2.0.15 低位小便器tow-level urinal

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2.0.16 轮椅席位seat for wheelchair

在观众厅、报告厅和阅览室及教室等,作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和阅读的位置。 2.0.17 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guestroom

客房的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 2.0.18 中间平台landing

在坡道、梯道貌岸然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9 缓冲地带 buffer area

在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2.0.20 安全挡台 safty barricade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与踏步边界的设施。 2.0.21 明步楼梯队stairs without barricade

楼梯一侧或两侧没有栏板,或栏杆下方没有安全挡台的楼梯。 2.0.22 升降平台 lift platform

运送残疾人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23 转弯阳角 angle at turning point 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2.0.24 浴间 in-tub seat

供残疾人、老年人洗浴时使用的固定或活动坐板。 2.0.25 轮椅通道 passage for wheelchair

在交通建筑检票口或在购物超市结算口专门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 2.0.26 盲文地图 braille map

供视残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建筑位置或建筑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2.0.27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及公寓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房。 2.0.28 盲文站牌 braille bus-stop board

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残者公交候车站的站名、公交车线路和终点站名等的车站站牌。

3.1 道路与桥梁

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城 市 道 路 道 路 类 别 ·城市市区道路 ·城市广场 ·卫星城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道路等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 、隧道 6 立体交叉 设 计 部 位 3.2 人行道路

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1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广场缘石坡道 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2 坡道与梯道 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3 盲道 应设盲道。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4 人行横道 应设盲道。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1.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5 标志 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4.1 缘石坡道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部 位 面宽 底宽 高度 中心距 设 计 要 求(mm) 25 35 5 62?75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图4.2.3-1);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图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模 (图4.2.3-5)。

表 4.2.3-1

部 位 表面直径 底面直径 圆点高度 圆点中心距 设 计 要 求(mm) 25 35 5 50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于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 (图4.4.1)。

4.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 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 距坡道与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 (图4.4.5)。

4.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高应为0.90 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 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 m;

3 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 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 mm;

4 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 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 m的安全挡台。

4.4.8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 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4.10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 m提示盲道 (图4.4.10-1, 图4.4.10-2)。

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4.5.2-1, 图4.5.2-2, 图4.5.2-3)。

4.5.3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道 路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城 市 道 路 城市市区道路 城市广场 卫星城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道路等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 、隧道 6 立体交叉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

办 公 、 科 研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各级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 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6. 公共厕所 7. 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商 业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入口及门 2. 水平与垂直交通 3. 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4. 饮食厅、游乐用房 5. 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服 务 建 筑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6.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 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注: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文 化 建 筑 纪 念 性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牌 ·纪念物等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 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 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 公共厕所 8. 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观 ·剧场、剧院建筑 众 ·电影院建筑 建 ·音乐厅建筑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5. 台、贵宾休息室 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4. 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体 ·体育场、体育馆建筑 6. 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 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育 ·游泳馆建筑 建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8. 观众厕所 筑 ·健身房(风雨操场) 9. 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交 通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设 计 部 位 1. 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售票、联检通道,旅客候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 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6. 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 医 筑 7. 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疗 ·疗养院建筑 建 ·康复中心建筑 筑 ·急救中心建筑 8.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 9. 公共厕所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高等院校 学 校 建 筑 ·专业学校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幼建筑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城市广场 4. 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 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6.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 风雨操场、游泳馆 8. 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 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园 ·城市公园 林 ·街心花园 建 ·动物园、植物园 筑 ·海洋馆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 居住建筑

5.2.1 高层、中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入口 ·高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公寓 ·中高层公寓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电梯桥厢 5. 公共走道 6. 无障碍住房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5.2.2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多层住宅 ·低层住宅 ·多层公寓 ·低层公寓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楼梯 5. 无障碍住房 设 计 部 位 注: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5.2.3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入口 ·职工宿舍 ·学生宿舍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 5. 无障碍住房 注: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

6.1 道路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 居住区各级道的人行道纵坡道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6.1.4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1.5 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图6.1.5)。

6.2 公共绿地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6.2.2 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直经坡和扶手。

6.2.3 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图6.2.3)。

6.2.4 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6.2.5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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