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确保幼儿交通安全,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幼儿园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
二、幼儿园自备、承租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
三、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规定,必须为校车办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等。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五、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
六、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跟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校车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
八、校车接送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并报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认定备案。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险的地方行驶。
九、校车接送幼儿,除驾驶员外,必须有专人跟车管理学生。要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载幼儿,严禁超载。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校车不得参与社会运输。
十、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幼儿园须及时根据有关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进行惩处。
十一、幼儿园要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经常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确乘坐校车的纪律;主动与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邀请交警进校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警示教育。
十二、幼儿园要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辖区中心小学及交通运输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并与幼儿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租用车辆的,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十三、幼儿园法人代表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跟车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幼儿园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校车接送幼儿的安全。校车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五份,教育主管部门、辖区中心小学和幼儿园各一份,并扫交通运输部门的交通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有效。
教育局(签章) 幼儿园园长(签章)
领导(签名): 第一责任人(签名):
直接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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