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含外地进台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应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劳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指导督促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应配备劳资员,具体负责本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花名册的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清单的制订等。各建筑业企业要定期对各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与本企业所有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签订《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劳务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统一制定,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经与务工人员协商一致,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第五条 所有施工现场应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并根据工地人员变化即时更新。花名册内容包括企业自有作业人员及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由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合同编号等。务工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作为花名册附件。
花名册及附件由建筑业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六条 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可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制度。
第七条 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于每月15日前公示上月应付务工人员工资清单,并于每月底前将上月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不得由“包工头”、班组长代领代发。工资发放清单应报建筑业企业劳资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1个月内结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每年春节前5天,不论工程是否完工,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投诉,对已发生过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现场项目部,予以严格的监管。对由于施工现场项目部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负责解决所拖欠的工资。对有务工人员到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拖欠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处理。
第九条 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工地“五牌一图”处设立务工人员工资公示栏和务工人员维权告知牌。告知牌内容包括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受理电话、联系人、地址等。
第十条 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相应处罚。
(一)务工人员到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建筑业)或劳动保障行政等主
管部门集体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3个月(自有资格承接业务之日算起,下同)的处罚。
(二)经当地建设(建筑业)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解决造成再次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企业给予暂停承接业务3个月的处罚。该企业属外地进台企业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且2年内不得重新进台。
(三)因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务工人员集体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2年的处罚;对该企业给予暂停承接业务6个月的处罚。该企业属外地进台企业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且3年内不得重新进台。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 委托代理人: ,本市或县(市、区)办公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街)
本市或县(市、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 (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 (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含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 )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级别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 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 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余额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七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 (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
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八条 工作时间为 (下列A、B中选择): 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乙方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
六、劳动保护
第十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乙方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一份留企业,一份交项目部),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题词:建筑 劳务 工资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建筑业管理局,局直管施工企业。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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