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2年8月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Aug.2002 第18卷第4期 VoI.18 No 4 研究生招生有关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叶秀祥,张乐勇 (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院,山东东营257061) [摘 要] 现行研究生招生和人事管理办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存在着一系列问 题.应该从依法行政和个人全面发展的角度对之进行改革,使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和法律的手段 优化配置,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关键词]研究生招生;教育法制;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51(2002)04—0101一(03) 在2002年研究生招生报名中,取消了考生必须 治国、科教兴国战略的过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 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激发了青年人求知欲的 增长和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的重心逐步提高,并由 此引发了近年来持续高涨的“考研热”。这既反映了 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的要求,这虽然并无多大的实质 性意义(最后还得由所在单位在相关表格上盖章), 但仍使不少在职人员激动不已。这是为何呢? 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日益浓厚,也反映了 一、现行研究生招生办法存在的问题 个人对自身全面发展的关注和渴求,是社会进步的 现行的报考研究生手续延续已久,硬性要求报 名者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 公章,这项规定使得有的报名者因单位不同意而无 奈地放弃了报考;有的被迫“逼上梁山”,要报研究生 可喜体现。但是,在旧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招 生和人事管理办法已经与此不相适应,人们的许多 观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的习惯思维上,尚未融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的宏观背景,也说明了计划经济的旧和旧观念 仍具有强大的惯性和影响力,并渗透到了社会生活 的各个方面。 就得先辞去工作;更有考生采取了“曲线救国”的办 法——另找个单位盖章(实为弄虚作假),而这也只 能使矛盾延迟发生,到录取阶段仍无法回避问题。 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个报考研究生的招生手续 问题,但报考研究生为什么必须先经过单位审批同 意?深人思考,继而还会产生一连串的疑问:个人获 得教育的权利是单位授予的?怎么看待教育行政部 门授给用人单位报考审批权?招生办法与现行人事 管理制度要如何改革? 笔者认为,观念先行、认识到位,是推进一切改 革并使之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对上述研究 所以,笔者试图从法制建设和人自身发展需要 的角度对上述有关问题进行理性的分析,积极探索 如何妥善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 来保障社会各层面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的进步和 人的全面发展。 二、制定有关的立足点是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开放性、法制化的经济。开放性使 得它必然要融人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中,去谋求生存、 生招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进行深刻的理性 思考。 开拓和发展。为了保证竞争能够公平有序地进行。 就必然要求所有成员共同按照一定的国际通行准则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行依法 [收稿日期]2002—02—18 [作者简介]叶秀祥(1955一),男,福建福州人,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l0l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市场机制得以正常有序地运 行。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国家正努力建立完善的法 律体系并下大力培育依法运行的社会环境,要求所 有的社会组织把自己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律的规范 中,要求国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既自觉地遵纪守 法,又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方面,各级 及职能部门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在制定各项政 策制度时考虑其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各项公务活动 中依法行政,为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起引导和示 范作用。 现行报名手续要求个人考研究生须先征得单位 同意,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情况也相类似。在计划 经济时代,单位利益就成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片 面地过分地强化了单位而忽视了个人的利益,甚至 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要求,缘自在计划 经济条件下把劳动者看作是依附于单位存在的单位 人所形成的观念,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单位人事上的 稳定,最终目的是希望保障国家各项工作能在良好 的秩序下有计划地进行。多少年来,人们对此也似 乎已习惯成自然了,没有多少人会去较真地思索有 何不妥。 然而,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进行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第一,社 会上单位已经多元化了,单位的利益、目标也多元化 了,单位的利益不再能简单化为整个社会乃至国家 的利益。因此,我们的,在单位与个人这两个利 益单元之间,要依法公正地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而 不应厚此薄彼;第二,所谓单位利益,笔者认为,最后 应落实到劳动者个人身上,否则是毫无意义的。在 市场经济社会,关于个益与单位权益之间的问 题,不应该为单位设定先天的优势地位,反倒是 要更加注意保护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个 人一方。 首先,受教育权是和法律授予个人的, 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8条 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 同相抵触。”因此,公民接受教育的行为是受到 保护的;其次,公民接受教育的行为主体及其过 程本身是个人的,报考研究生的直接目标和结果也 首先是个人的,而要求一个人考研究生须征求单位 意见,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任何相关的依据。个人报 考的结果是否影响了单位权益,则是个人与单位之 间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事。在一个完全是个 1 02 人目标的事情上要求征得单位同意,既不合法也不 符合情理;第三,报考研究生的权利应该完全是个人 的,单位本无权干涉。而现行的,实际上是教育 行政部门授权给用人单位生杀予夺的权力,现有的 许多具体措施规定都有意无意地给单位轻易授权。 授权是立法性质的行为,应该像立法那样严肃,有立 法那样的程序,还应该审视授权的主体是否具有授 权的法定资格。你给一个人授予权力,就意味着另 外的人增加了义务;你给一个单位授予权力,就意味 着另外的单位或公民增加了服从的义务。在一个法 治社会,教育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成为授予这类权力 的主体呢?在法治时代,人们受到行政权的不当处 置,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所以对 单位授权应当重新审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教 育行政部门对“单位”的授权,是基于我们对计划经 济片面、狭隘的甚至是错误的理解:社会组织的 基本目标就是“单位”,而个人的活力、发展和创造性 没有的地位,单位也就似乎顺理成章地拥有了 对个人全方位的权限,当然也包括了其受教育培训 的决定权了。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授权行为,无端 地强化了单位对个人的约束权力,增加了个人对单 位的依附性。 三、教育的最终着眼点是人的全面发展 当今世界的先进生产力,越来越突出地体现在 科学技术与人才的水平上,不断创造高新技术已经 成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和生产力发展的制高 点。由于对科学技术的推动、掌握和应用是必须由 人来进行的,因此,归根结底,谁拥有高素质人才方 面的综合优势,谁就掌握了发展和竞争的主动权。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已经从经 济社会发展的边缘走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高等 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基础,对 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不仅 在知识传授、传播、创新及应用方面,而且在培养掌 握和创造先进生产力的知识分子群体方面具有不可 替代的作用。但是,显而易见,教育的这些功能必须 在人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得到充分的发挥。 江在庆祝中国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的 讲话中指出:“人是社会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 量”,“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 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 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 充分,又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说,充分地尊 重并创造条件努力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 的根本动力,也正是我们党人长期为之艰苦奋 斗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 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是一个人的发展权的重 要内容和途径。在一个开放的、人力资源由市场优 化配置的社会里,一个人的发展,所涉及的内容是多 方面、多层次的,不可能也不应该局限于其所在单位 利益的范围。如果在个人发展与单位利益之间,确 立后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就可能导致削弱和忽视前 者的地位和价值。并且,权限是与职责相互联系的。 如果把一种权限授给单位,单位就必须想方设法很 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任何单位都没有义务也不可 能全方位地满足每个人的所有要求。计划经济时代 就试图让单位包办个人的一切,劳动者个人甚至是 一家人的生老病死、住房、教育等全部依赖于单位, 即所谓的“单位办社会”。由于任何单位的条件都是 有限的,无法全部满足所有人的所有要求,结果个人 的全面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局限,单位也因此背上了 沉重的包袱,难以健康快速地发展。同时,由于缺乏 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有的还因此产生了严重的 以权谋私等现象。这样的历史教训是十分沉重 的,也使我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和国家活力的“基本 单位”,可能是不断创造和发展中的每一个人。个人 改善和提高自己的愿望和努力,是单位活力、社会活 力乃至国家活力之源,亟需得到保护和扶持;另一方 面,个人所拥有的改善和提高自己权利空间的大小, 也就体现了单位、社会乃至国家发展空间的大小。 片面地强调单位利益,而忽视个利和个人发展, 最终也将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 四、相关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招生和人 事管理办法中存在着对个人的发展权不够重视、也 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并且缺乏相应法 律依据的问题,这已经不适应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 和高水平教育的需求。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矛盾将 会更加突出,因此,必须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相应 的变革 事实上,除了基本性的纲领、国策、路线等从理 论的高度指导实践而必须长期坚持之外,大多数方 针都带有时代性或阶段性的特征,都可能且应 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事业的发展而调整。在新的历 史条件下,在对招生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的时候,就必须着重强调: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大 致的设想如下: 1.报考研究生时取消由报考人所在单位签署意 见并盖章的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充分尊重公民 个人的受保护的受教育权。这绝不是无视单位 的合法权益,而仅仅是纠正了原先对用人单位不当 授权的做法,把招生单位与报考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同个人与其所在单位间的关系相分离,从而把公民 应有的受教育权还给公民本人,公民个人与所在单 位之间的瓜葛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的权 限范围。 2,公民个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应遵照《劳 动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决,这是我国人 事制度改革的关键。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 位的聘任制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制的一种实现形 式。实际上,用人单位也希望改革。许多单位在不 愿让年轻的大学生通过考研或调动等途径离开单位 的同时,却为许多冗员难以妥善处理而伤脑筋,但这 绝不应该成为剥夺个人受教育权的理由。唯一可行 的就是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通过签订劳动或聘任合 同来规范双方的行为,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想改 变合同,都必须根据协议,按照合法的程序由双方协 商确定,协商未果可以提请劳动人事部门争议调解 或仲裁,对调解或仲裁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 讼来裁决,违约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由于改革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和人们思想 观念的更新,难免会在开始时产生一些阻力,可能还 会产生一些新问题,需要有调整和适应的阶段,但是 改革的大方向必须坚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 的受教育权,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科 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才能形成人才依法有序流动的 环境,使人才资源通过法律和市场手段实现优化配 置,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激发其蕴藏的潜能,使 其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在个人得到全面而自由地发 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推动人 类社会文明的发展。 [责任编辑:夏畅兰] l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