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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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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第1章 总 则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项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续的工序或分项形成的工程实物所覆盖、包裹、遮挡,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前者就称为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隐蔽。否则,将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隐蔽工程贯穿于整个施工的全过程,施工项目多、专业划分细,主要内容有: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的构件、部位、一条管线,如建筑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基坑、基底的地质条件及承载力、混凝土工程中的钢筋(或预应力)工程、特殊结构使用功能、地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及采暖通风工程中的管网隐蔽和“四电”工程中的隐蔽特性测试等。

第2章 检查验收依据及应具备的条件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是施工图文件及说明(含勘察资料),工程变更文件,有关的技术规范、规定、标准、法规文件、建指(业主)的建设管理办法或细则及前一工序的验收资料。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类隐蔽工程的检查由施工单位的工长组织技术负责人、质检员,通过“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原则上已按铁路

建筑程检1-14格式内容(房建工程九个分部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除外)填写齐全。

(二)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或上一级质量管理部门的质检工程师复检合格并经签认;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隐蔽验收项目,已取得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试验或检测资料。

(三)监理工程师已按施工单位编制(安排)的隐蔽工程验收计划通知相关单位(重要的隐蔽工程须制定单独的隐蔽工程验收计划或方案,并已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均已到位。

第三章 检查验收程序、组织和方法

隐蔽工程检查程序采取宏观和微观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报验->验收->签证->专业会签->隐蔽”等完善的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进度计划,交项目监理站,驻地监理工程师据此安排好检验计划。

(二)隐蔽工程或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完成后,先由工班自检和项目指挥(经理)部复检,确认自检合格后并正确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有关附件(图表或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监理站和约定报检时间。

(三)监理工程师(驻地)收到报验表后,首先对申报资料和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确定隐蔽工程检验的工序、分项、分部内容、标准和检验人数,安排需要重点查验的行动计划,在现场共同检查、核实,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同时到现场进行配合。

(四)在检查有特殊设计或与原设计有较大变动的隐蔽工程时,应经设计单位现场配合的地质、结构工程师认可后方可签字。

(五)经现场检查(测试)和资料复核合格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检验资料上予以现场签认,并同意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报验单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和整改意见或签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报经监理工程师重新进行检查签认。

(七)对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责成施工单位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四章 形成质量文件

检查验收资料应做到填写有依据,检查有根据。

检查验收记录填写应及时、完整,必须与工程实体对应相符,质量结论应符合设计。质量(施工过程和方法)描述做到情况清楚,数据(量测值和规定值)真实,图示(照片)完整,责任明确和无遗漏、缺项或错填。

参加隐蔽工程检查证验收的有关人员在《检查证》上的签字应齐全,时间要准确。

隐蔽工程检验形成的质量文件作为重要的施工记录,是《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补充和完善,应附有材料合格证和齐全的检验(测)报告,具有可追溯性,并纳入竣工文件中。

采取“四新”技术或较复杂的工程需增加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项

目,由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商定,优化程检表格内容,须报建指核备。

第五章 相关规定

施工、监理单位应按隐蔽工程检查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验收。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当场办理,禁止事后补签。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合格之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隐蔽。当隐蔽工程有特殊要求或有关规范,验收标准有规定时,需邀请设计单位(工地配合专业人员)、业主(代表)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必须做到:无自检的不接受验收,无申报及自检资料的不予验收,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或基础浸泡未隐蔽的,必须重新按规定报检并进行检查签证,以防意外。禁止监理工程师委托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隐蔽工程。凡未按规定办理签证或弄虚作假的隐蔽工程不予验工计价。同时,建指将问责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及进行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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