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1为促进节能环保,政策理解:○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在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
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3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
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实际运用:此政策对消费税新增了税目,很多有这类经营业务的企业对新税法政策不悉知。在工作中遇到了这类企业应及时告知,让企业及时补缴消费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滞纳金。企业对这部分具体征收管理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执行。
2、201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1企业整体改制,政策理解:○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
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2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实际运用:该通知极大的鼓励了单位或个人的投资热情,特别是目前最为火热的“新三板”项目。在“新三板”项目中公司一般会进行整体改制,由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就会涉及,对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在改制重组时将自身的房产进行投资,这方面也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该通知不适用,并对房地产行业会有一定的影响。
3、201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政策理解:○
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虽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但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能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对于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
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实际运用:江西省赣州市也是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我们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销税务时,都应关注企业是否根据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4、2015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自行享受,无须税务机关审政策理解:○
核批准,即预缴时在申报表中填写备案资料自行享受;
2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自2015年1○
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税款。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直接按20%税率纳税;
3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规定条件,对于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并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财税[2009]69号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改为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此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5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废止。
1税收筹划中,实际运用:○应用好用足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才能给小微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小微企业不仅在企业所得税中有优惠政策,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中也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
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8月19日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
至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政策理解:
实际运用:该条文改变以前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投资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一次性缴纳税款,改为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减
轻了个人的“现金流”的问题,实际纳税筹划有较强的应用,特别是针对个人资产总额较大却一直未利用的情形。针对中国中产阶级的投资热情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该个人投资可以是新设投资成立企业、非上市公司的增资行为、上市公司定向
增发行为等投资行为。
须注意:“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
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理解:○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政策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中的5年改为了2年。
2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
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实际运用:该政策主要用于个人销售住房,在实际运用的时候, 7、2015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1对企事业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政策理解:○
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不同情况契税的征免。
○2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实际运用:主要是运用于公司事业单位的股权、资产发生变化、重组时,当中涉及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应当缴纳的契税,可以参考此条文(如:贵竹发展公司的案例)。该条文有执行期限,实践中企业重组有的企业会跨度比较长,需要注意法条的期限。
9、2015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政策理解: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实际运用:该卷烟税率的调整,只是为控制国家烟民的数量,特别是对于刚入门的青少年来说,提高税率也将提高买烟的成本,从而源头控制。此次的税率的调整只是针对卷烟的商业批发环节,对卷烟、雪茄以及烟丝的生产环节税率并未进行作调整。对生产厂家来说不受其税率调整的影响。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10、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政策理解: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实际运用: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针对第一点)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针对第二点)企业还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和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
材料等资料。(针对第三点)
11、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政策解读: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第一条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
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实际运用:企业福利性补贴,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并且与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如车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在此之前,税务局将该认定为“福利费”,受“工资总额”14%的限定,需纳税调整,现出台次公告可直接纳入工资总额中核算。对于补贴发很多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在企业中,工资都是次月发放,因此会计做账会在上月就进行了计提。这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存在跨期的现象,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出台本公告为了减轻税收管理负担,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支付了上月工资即可税前扣除。
12、2015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政策理解:该公告主要是为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流程。内容如下: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房产所供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实际运用:
主要是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免征营业税流程,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13、2015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政策理解: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实际运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目前的实务经验,申请高企较为容易。此次国家继续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进一步鼓励企业向高新企业靠拢。也同时,鼓励高企加大对职工的技术培养。针对此税收优惠,可对一般企业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导,享受该税收优惠。
14、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政策理解:结束了十几年的税收优惠。主要内容: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实际运用:该法条的出台,必定会影响生产、销售化肥的企业收入,也是为了引导企业转型的信号,同时也是鼓励农民使用有机化肥。实际税务中,应当及时提醒企业该税率的调整。
15、2015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政策理解: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
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运用:该公告的出台,对于在筹建期间的企业来说有一个更为清晰的概念。在公司筹建期间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但是要注意条件,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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