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原则,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活动,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负责评标活动全过程的组织工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正常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评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具备评委资格的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委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委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成员是同等的表决权。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由招标人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认的专家库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或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担任评委成员。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独立评标工作,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客观、公正和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章 评 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前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实施方案,对所有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程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
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投标文件后,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评标结果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表达不清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但投标人作出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项目的采购预算,而采购人又不能支付的;
(三)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证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予否决全部投标,并向招标人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定 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标排序后,根据招标文件或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标结果应签名确认,如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并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一致意见的,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评委成员多数相同意见来确定。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确定后,应予公告。公告期内投标人、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没有异议,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采购人的第一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交完整的招标评标报告。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有责任解释投标人、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评标质疑。因评标委员会解散后不能进行解释的,可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条 评委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和采购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或给评标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我市评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或知会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自行决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部门除责令采购人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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