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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